国家外汇管理局简体中文繁体中文用户登录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 索  引  号:
    00240718-9-2017-00095
  • 分       类:
    各类社会公众  其他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17-04-21
  • 名       称: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110)——间接申报的范围和要求是什么?
  • 文       号: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110)——间接申报的范围和要求是什么?

根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印发,以下简称《细则》)第四条,间接申报的范围包括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其中,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除银行黄金进出口外,银行自身发生的其他涉外收付款无需进行间接申报。具体申报要求包括:

1.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包括居民和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境内银行应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付款人/收款人名称”前添加“(JW)”(半角大写英文字符)字样。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非居民发生的收入和支付款项,由境内居民分别按照其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性质进行申报。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居民发生的收入和支付款项,由境内居民分别按照境外居民的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性质进行申报。“付款人/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填写为境外居民境外账户开户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

2.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包括居民与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境内银行应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付款人/收款人名称”前添加“(JW)”(半角大写英文字符)字样,并代境内非居民进行申报,“付款人/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填写为境内非居民的常驻国家或地区。

(1)境内银行在为境内非居民机构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时,应当为其境内非居民机构客户建立《单位基本情况表》,并将《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通过系统报送给国家外汇管理局。

(2)境内银行应将《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通过系统报送给国家外汇管理局,无需填写和打印相关纸质凭证。

(3)除有特殊规定外,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其交易性质统一申报在“822030-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交易附言注明“非居民从境外收款”或“非居民向境外付款”。

3.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收入和支付款项,境内银行应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付款人/收款人名称”前添加“(JN)”(半角大写英文字符)字样,境内居民应分别按照其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性质进行申报。

当境内居民从境内非居民收款时,为便于境内收款银行识别该笔款项的来源并通知境内居民及时办理申报,境内付款银行在办理其非居民客户向境内居民付款业务时,应在付款报文的附言中注明“NonResident”字样。境内收款银行收到上述来自境内非居民的款项时,应当通知、督促和指导境内居民办理间接申报。境内居民收到境内非居民支付的款项时,应当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交易性质按照其与境内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交易附言中除需按原有规定描述该笔交易外,还需首先注明“收到境内非居民款项”字样。

当境内居民向境内非居民付款时,境内付款银行在办理境内居民向境内非居民付款业务时,应就收款人情况询问境内居民,以便判断对方收款人是否为非居民。如对方收款人为非居民,则应当要求境内居民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交易性质按照其与境内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交易附言除需按原有规定描述该笔交易外,还需首先注明“向境内非居民支付款项”字样。

4.“境内非居民”是指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收付款业务的非中国居民,包括境外中央银行、银行、非银行机构和个人;“境外居民”是指在境外办理收付款业务的中国居民。

5.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进行涉外收付款,应根据真实交易性质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义务,不考虑业务合规性。

分享到:
【打印】 【关闭】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主办 版权所有 授权转载 最佳分辨率:1280*768

网站标识码bm74020001 京ICP备06017241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