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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0240718-9-2017-00022
  • 分       類:
    各類社會公眾  其他  其他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 發布日期:
    2017-02-17
  • 名       稱:
    外匯管理政策與業務問答(76)——其他形式跨境擔保有何管理要求?
  • 文       號:
外匯管理政策與業務問答(76)——其他形式跨境擔保有何管理要求?

    根據擔保結構中的擔保人、被擔保人、受益人註冊地以及擔保物權登記地的不同,可將擔保區分為十六種類型,其中,擔保人、被擔保人、受益人註冊地以及擔保物權登記地均在境內或境外的不屬於跨境擔保,因此,跨境擔保存在十四種類型。在這十四種類型中,內保外貸及外保內貸兩種類型的跨境擔保發生履約後將新增我國的對外債權或對外債務,納入外匯管理局登記和統計的範圍。其它十二種類型的擔保無需登記,但並非無管理。擔保人在辦理其他形式跨境擔保、境內銀行在辦理其他形式跨境擔保履約涉及的付匯或收結匯時,均要審核其他形式跨境擔保的真實性以及合規性,如是否存在商業合理性、履約傾向如何、是否存在潛在衝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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