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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240718-9-2017-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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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各类社会公众 其他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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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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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7-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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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76)——其他形式跨境担保有何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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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76)——其他形式跨境担保有何管理要求?
根据担保结构中的担保人、被担保人、受益人注册地以及担保物权登记地的不同,可将担保区分为十六种类型,其中,担保人、被担保人、受益人注册地以及担保物权登记地均在境内或境外的不属于跨境担保,因此,跨境担保存在十四种类型。在这十四种类型中,内保外贷及外保内贷两种类型的跨境担保发生履约后将新增我国的对外债权或对外债务,纳入外汇管理局登记和统计的范围。其它十二种类型的担保无需登记,但并非无管理。担保人在办理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境内银行在办理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履约涉及的付汇或收结汇时,均要审核其他形式跨境担保的真实性以及合规性,如是否存在商业合理性、履约倾向如何、是否存在潜在冲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