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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新聞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8-00039
  • 分       類:
    經常項目管理  新聞報道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8-12-02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進一步規範服務貿易等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要求
  •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進一步規範服務貿易等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要求

 為進一步完善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等項下國家稅收征管和外匯支出真實性審核管理,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規範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的要求。
         1999
年以來,國家外匯管理局和國家稅務總局對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實行聯合監管,規定境內機構和個人在辦理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時應提交相關稅務憑證。這不僅提高了對交易真實性的審核效力,而且極大促進了國家涉外稅收征管工作,幾年來由此增加的稅收收入達數百億元人民幣。
    近年來由於我國服務貿易發展迅速,其外匯支出規模逐年擴大,服務貿易等交易的類別不斷增加,稅收征管的複雜性不斷提高,給銀行審核帶來一定困難,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企業的對外支付。為方便銀行進行服務貿易等項目外匯收支審核,為企業對外支付提供更多便利,國家外匯管理局與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通知》。
    《通知》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統一稅務憑證格式,將原有的多種稅務憑證統一為《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部分資本項目對外支付稅務證明》(以下簡稱《稅務證明》);二是進一步明確對外支付無需提交《稅務證明》的項目,境內機構或個人支付在境外發生的差旅、會議、辦公經費以及個人留學、旅遊等支出時,無須辦理和提交《稅務證明》;三是統一對外支付免於提交《稅務證明》的金額標準,對於指定的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部分資本項目交易,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不超過等值3萬美元,無需申請辦理《稅務證明》。
    《通知》自200911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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