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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新聞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7-00032
  • 分       類:
    新聞報道  各類社會公眾  資本項目管理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7-07-31
  • 名       稱:
    中國保監會會同有關部門發布《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 文       號:
中國保監會會同有關部門發布《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725日,中國保監會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正式發布《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允許保險機構運用自有外匯或購匯進行境外投資,標誌保險資產管理步入新的發展階段。

中國保監會有關負責人指出,2005年以來,部分保險機構運用保險外匯資金嘗試境外投資,積累了一定經驗,取得了較好收益。20066月,國務院批準保險機構購匯投資境外市場,中國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外匯局積極修訂《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管理暫行辦法》,抓緊完善並制定了《辦法》。《辦法》有利於緩解人民幣升值壓力,支援國家宏觀調控,有利於保險機構改善資產配置,分散風險,增加收益,提高競爭力。

該負責人強調,《辦法》秉持積極、審慎原則,將鼓勵保險資金走出去與加強風險管理有機結合起來。一是實施委託運作。《辦法》考慮國內保險機構境外投資經驗不足,風險控制能力不強的實際情況,支援保險公司通過委託管理,將保險資金交給專業資產管理機構運作,藉助專業機構的能力,實現防範風險、提高收益的目標。二是注重管理能力。《辦法》確定了委託人、受託人和託管人應當具備的條件,要求委託人注重匹配管理能力、風險評估能力和投資績效考核能力;要求受託人注重風險管理能力、投資管理能力,尤其是具有一定專長和運作經驗;要求託管人建立資產隔離機制、具有一定託管經驗和全球託管網路資源。三是放寬投資比例。允許保險公司運用總資產15%的資金投資境外,並將境外投資範圍從固定收益類拓寬到股票、股權等權益類產品,支援保險機構自主配置、提高收益,抵禦人民幣升值風險。《辦法》規定看似放鬆管制,實際上對保險機構管理能力和風險控制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四是慎用衍生產品。《辦法》將衍生產品作為風險管理手段,允許保險機構用於套期保值,禁止用於投機或放大交易。五是開展協同監管。中國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外匯局根據各自職責,對保險資金境外投資進行監管,加強溝通合作,防範運作風險。同時保監會還將加強與相關國家和地區監管機構合作,提高風險處置能力。

他強調,保險機構境外投資各方當事人,應當依規運作保險資金,公平對待保險資產,發現違反《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中國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外匯局等監管機構將依法進行處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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