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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新聞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5-00081
  • 分       類:
    國際收支統計與結售匯管理  新聞報道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5-02-22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規範進口延期付匯和遠期付匯管理
  •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規範進口延期付匯和遠期付匯管理


   為進一步完善貿易收付匯管理,規範進口延期付匯和遠期付匯等貿易融資行為,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發布《關於加強進口延期付匯、遠期付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規定,對於貨到匯款項下憑進口日期為2005年3月1日以前、單筆報關單未付匯金額在等值50萬美元以上(含50萬)、預計付匯日期超過報關單進口日期90天(含90天)的進口貨物報關單辦理付匯的,進口單位應當於2005年5月1日之前,持延期付匯情況說明函、進口貨物報關單、合同等有效商業單證,到當地外匯局辦理延期付匯登記手續。對於貨到匯款項下憑進口日期為2005年3月1日以後的進口貨物報關單付匯的,進口單位應按合同約定的日期辦理購付匯手續。但單筆未付匯金額在等值50萬美元以上(含50萬美元)且預計付匯日期超過報關單進口日期90天(含90天)的進口貨物報關單,進口單位應當在報關後60天內,持延期付匯情況說明函、進口貨物報關單、合同等有效商業單證,到當地外匯局辦理延期付匯登記手續。

  對於應辦理延期付匯登記手續而未辦理,或超過《貿易進口延期付匯登記表》上註明的付匯日期的貨到匯款項下付匯業務,銀行不得為進口單位直接辦理付匯手續。若確實因貿易糾紛等特殊原因不能在期限內對外付匯的,進口單位須持有關材料到外匯局辦理二次延期手續。二次延期後仍不能在《登記表》上註明的期限內付匯的,進口單位不得再憑該進口貨物報關單辦理對外購付匯手續。

  對於進口日期為1998年9月1日以前的進口貨物報關單尚未用於付匯、核銷的,進口單位應於2005年5月1日前持相關材料到外匯局備案或核銷。自2005年5月1日起,進口單位不得憑進口日期為1998年9月1日以前的進口貨物報關單辦理進口付匯核銷手續。

  《通知》還規定,對於信用證、進口代收項下已到單,進口單位要求延長付匯期限的,銀行應當審核相關商業單證,並做好此項下延長付匯期限超過90天和90天以上遠期付匯情況統計報表工作。

  進口延期付匯和遠期付匯是一種貿易融資行為,構成我國事實外債,屬於資本項目範疇,應當加強管理。《通知》的實施,有利於防止經常項下進口付匯資金滯留境內轉化為資本項下短期外債,是為促進國際收支平衡而採取的一項重要舉措。

  《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完)

 

附件1: 《關於加強進口延期付匯、遠期付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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