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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新聞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4-00003
  • 分       類:
    新聞報道  各類社會公眾  資本項目管理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4-12-29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利用外資處置不良資產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
  •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利用外資處置不良資產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

 

為推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利用外資處置不良資產進程,保障利用外資處置不良資產交易各方利益,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發布了《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利用外資處置不良資產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119號)(以下簡稱《通知》),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利用外資處置不良資產有關外匯管理問題作出具體規定。

 

《通知》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處置不良資產,須在獲得國家有關審批部門批准後,由境外投資者或其境內代理人持相關材料到國家外匯管理局辦理不良資產對外轉讓備案登記、收益匯出核准和註銷備案等手續。

 

外國投資者或其境內代理人可(購匯)匯出不良資產再出售、再轉讓的收益或經營的收益。(購匯)匯出收益,應到資產所在地外匯分局或國家外匯管理局指定的分局辦理核准手續。按照我國有關稅收法規需納稅的,應提供相關的完稅憑證或者證明。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辦理出售或轉讓的資產備案時,備案資產涉及股權的,接受股權投資企業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並按有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股權驗資詢證手續。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其擁有的不良資產作價出資組建外商投資企業的,應遵守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到外商投資企業註冊地外匯分局辦理相關手續。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處置不良資產時,須切實保護原債權債務合同的擔保人的利益,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擔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不予登記。

 

《通知》還指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向我國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的機構或個人出售、轉讓不良資產的,向具有外國國籍的自然人轉讓不良資產的,以及境內其他金融機構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利用外資處置不良資產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通知》自200511日起施行。(完)

 

 

附件1: 《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利用外資處置不良資產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

附件2: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處置不良資產備案登記表

附件3: 對外處置不良資產外方收益匯出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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