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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4-00145
  • 分       類:
    公告  外匯綜合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4-06-29
  • 名       稱:
    (已失效)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04]第 1 號
  • 文       號:
    [2004]第 1 號
(已失效)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04]第 1 號

    根據《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國家外匯管理局取消8項行政審批項目。對取消行政審批項目後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取消遠洋漁業企業年度購匯限額核准

遠洋漁業企業購匯按照《非貿易售付匯及境內居民個人外匯收支管理操作規程》(匯發[200229號)執行。  

  二、取消境外工程使用物資備案核准對外支付超過規定比例和金額的預付貨款核准轉口貿易項下外匯收支備案及對外支付核准

  進口單位辦理境外工程使用物資對外支付超過規定比例和金額的預付貨款轉口貿易項下的購付匯及核銷手續,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取消部分進口付匯備案類別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34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簡化預付貨款項下售付匯審核手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119號)等規定執行。  

  三、取消出口收匯核銷員管理備案

  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不再對出口單位的出口收匯核銷人員進行資格認定或核准,出口單位不需到外匯局領取出口收匯核銷員證。外匯局將加強對出口收匯核銷人員的培訓,對出口單位到外匯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業務的人員仍需核實身份,並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業務。  

  四、取消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員認定外匯指定銀行結匯、售匯業務從業人員資格核准保險公司外匯業務從業人員資格核定

  外匯局不再對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員、外匯指定銀行結售匯業務從業人員、保險公司外匯業務從業人員進行資格認定或核准。外匯指定銀行和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上述從業人員的培訓,按照外匯管理規定辦理外匯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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