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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新聞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3-00040
  • 分       類:
    經常項目管理  新聞報道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3-08-19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新的《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
  •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新的《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完善出口收匯管理,促進我國對外貿易發展,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了新的《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現行出口收匯核銷制度進行了改革。

出口收匯核銷制度建立於199111日,是以出口貨物的價值為標準,核對是否有相應的外匯收回國內的一種管理措施。出口單位憑出口收匯核銷單報關出口,收匯後到外匯局辦理核銷,再向稅務機關申請出口退稅。這一制度對監督企業出口收匯、維護國際收支平衡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逐步暴露出一些問題,如外匯局與海關、稅務等部門之間缺乏有效的資訊溝通渠道,只能依靠出口單位人工傳遞有關紙質單證,存在監管漏洞。因此,外匯局和海關等部門始終在研究完善這一制度。2001年,國家外匯管理局與海關總署開發了中國電子口岸出口收匯系統,在中國電子口岸的公共數據中心建立了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報關單的電子底賬,實現了管理部門間電子資訊的共用,有助於打擊違法活動,提高企業經營效率。但銀行的收匯資訊仍未納入電子化管理,而且仍然採取逐筆核銷的管理方式,企業和外匯局都承擔了很大的工作量。

為適應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出口貿易發展的新局面,進一步提高核銷管理效率,2002年國家外匯管理局設計開發了出口收匯核報系統,目前已在河北、廣東珠海、天津、北京進行試點。該系統能夠通過國際收支申報等渠道從銀行獲取出口收匯電子數據資訊,從中國電子口岸出口收匯系統獲得出口報關單和出口收匯核銷單數據資訊。配合該系統的推廣運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辦法》,根據系統設計、出口貿易發展狀況和當前我國新的經濟形勢,對出口收匯核銷方面的原有法規進行了修改和完善。

一、轉變出口核銷監管模式,由企業自行報告,外匯局通過電子數據核對進行監管

出口單位應將有關出口和收匯的資訊主動報告外匯局,同時,通過出口收匯核報系統,外匯局分別從銀行和中國電子口岸出口收匯系統獲得出口收匯和出口報關資訊,並與企業報告的資訊進行電子核對,從而完成真實性審核和核銷工作。

出口核銷監管模式的轉變,建立在出口收匯核報系統運行的基礎上,有利於提高外匯局的工作效率,簡化企業出口收匯核銷程序,降低企業的經營管理成本,充分體現了出口收匯核銷監管手段和監管水平的提升。

二、對出口單位的收匯核銷實行分類管理

除保留原有的逐筆核銷外,新增了批次核銷和自動核銷兩種管理方式。外匯局根據出口單位的出口收匯核銷考核、國際收支申報等情況以及不同的貿易方式,對出口單位分別實行自動核銷、批次核銷和逐筆核銷管理。自動核銷是指出口單位除特殊情況外,無須到外匯局報送紙面核銷單證,所有核銷手續均由出口收匯核報系統自動完成;批次核銷是指出口單位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分批到外匯局辦理核銷,無須逐筆辦理。

新增批次核銷和自動核銷兩種方式對簡化核銷環節的手工操作,提高工作效率將起到顯著的作用,尤其是自動核銷方式的應用,標誌著出口收匯核銷管理正在由逐筆核銷轉向總量核銷。

出口收匯核報系統的推廣運行和《辦法》的發布,是我國出口收匯核銷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對簡化出口收匯核銷手續、提高外匯監管效率和服務水平,促進我國出口貿易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辦法》自2003101日開始施行。在《辦法》施行後,凡已經推廣運行出口收匯核報系統的地區,應當按照《辦法》的規定執行;而尚未推廣運行出口收匯核報系統的地區,仍按原出口收匯核銷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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