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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新聞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3-00044
  • 分       類:
    新聞報道  各類社會公眾  資本項目管理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3-08-13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在京滬深三地試行跨國公司非貿易售付匯管理政策
  •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在京滬深三地試行跨國公司非貿易售付匯管理政策

  為了完善非貿易售付匯管理,改善企業經營環境,促進涉外經濟的發展,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下發了《關於跨國公司非貿易售付匯管理的通知(試行)》(以下簡稱《通知》),決定在北京、上海、深圳三個城市,試行跨國公司有關非貿易售付匯管理政策。

  近年來,外資跨國公司在我國取得了快速的發展,一些中資企業也開始到海外投資,形成跨國的企業集團。為有效運用資源,跨國公司一般在全球範圍內組織經營活動,其資金流動呈現出一些新的特點。比如,境外公司有時會代境內公司支付外籍員工的工資、福利津貼等;跨國公司所發生的專利使用費、特許權使用費、技術引進費、管理費等費用,一般先由公司統一支付,再分攤到各有關公司。因此,境內公司就會產生向境外支付代墊和分攤的各類非貿易費用的需求,從而對外匯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適應這一新形勢,《通知》對其購付匯手續做出了明確規定,改變了以前無法可依的狀況。

  《通知》規定,北京、上海、深圳三地符合規定條件的跨國公司(包括外資跨國公司和中資集團公司)及其境內關聯公司,今後在向境外支付各類由其境外總公司或境外關聯公司代墊的費用和分攤的非貿易款項時,可以憑規定的證明材料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從其外匯賬戶中支付或用人民幣購匯支付。

  具體來說,跨國公司及其境內關聯公司向境外支付由境外總公司或境外關聯公司代墊的各項費用時,可憑境外支付通知、相關費用正本單據等證明材料,如需納稅的還應當提供稅務證明等材料,辦理購付匯手續;跨國公司及其境內關聯公司向境外支付本公司分攤的非貿易款的,可憑分攤協議、境外支付通知、稅務證明及等材料,屬於技術引進或許可使用的還需提供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或外經貿管理部門核發的有效註冊登記證明,辦理購付匯手續。

  《通知》還規定,跨國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從網際網路下載的相關合同、協議、支付通知等,加蓋本公司印章後,可以憑以辦理非貿易購付匯手續。

  經過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上海市分局、深圳市分局核準的重點單一外商投資企業和中資企業也可以適用本《通知》規定。

  《通知》在堅持非貿易售付匯真實性審核原則的基礎上,切實滿足了跨國公司的經營運作需求,有利於方便跨國公司的經營管理、降低其費用成本,也有利於提高外匯管理的效率和服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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