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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新聞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3-00051
  • 分       類:
    新聞報道  各類社會公眾  資本項目管理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3-07-03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保監會聯合發布《關於境外再保險分出業務售付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保監會聯合發布《關於境外再保險分出業務售付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為了進一步規範境內保險公司的外匯再保險活動,有效分散境內保險風險,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了《關於境外再保險分出業務售付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境內中外資保險公司辦理跨境再保險業務所涉及的購匯和對外支付的管理問題制訂了規定。

《通知》明確,境內保險公司,包括中資保險公司和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外國保險公司國內分公司,經外匯局核准具有外匯再保險業務經營資格後,可以辦理境內保險的境外再保險分出業務,包括將境內的人民幣保險和外匯保險向境外分保兩大類。

境內保險公司將境內的外匯保險進行境外再保險分出的,應當持分保賬單或分保支付清單等有效憑證,到境內商業銀行辦理從其外匯經營賬戶中對外支付分保款項,不得購匯支付。

境內保險公司將境內的人民幣保險向境外分保時,可以持分保賬單或者分保支付清單等有效憑證,從其外匯經營賬戶中對外支付分保款項。

同時,對於符合下列條件的境內人民幣保險,保險公司將其向境外分保時還可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購買外匯支付分保款項。一是考慮到超賠再保險一般用於保障洪水、地震等自然災害,境內保險公司將人民幣保險以超賠再保險形式向境外分保時,可以按照分保實際需要購匯。二是對於境內的企業財產險、貨運險、船舶險、航空險、航天險、石油險、能源險、建安工程險、責任險、核電站險等人民幣保險,如果單筆合同最大保險責任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單一險種累積的人民幣保費收入超過該公司資本金加公積金的總和,境內保險公司通過合同再保險和臨分再保險向境外分出時,可以按照分保需要購買外匯支付分保款項。

此外,《通知》還規定了境內保險公司有關跨境再保險業務的統計報告制度。

《通知》首次明確了境內保險公司進行跨境再保險的管理原則,尤其是允許符合條件的人民幣保險購匯向境外支付分保款項,滿足了保險公司跨境再保險業務發展的外匯需求,有助於境內保險公司在全球市場上分散風險,更加充分地發揮保險對我國社會發展的經濟保障功能,保護廣大投保人的利益,也有利於提高境內保險公司的再保險經營能力,促進我國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

《通知》自200371日起開始施行。


背景資料:

再保險:是原保險人將所承擔的部分保險風險和保險責任轉移給再保險人,以獲得更大保障能力的一種保險方式。又稱為保險的保險


超賠再保險:是指由再保險人規定一個原保險人的自留風險限額,對於超出限額以外的部分,由再保險人負責承擔的一種再保險方式。


合同再保險:是指再保險人和原保險人事先以合同形式約定再保險條件的一種再保險方式,對於所有符合合同約定條件的原保險責任,再保險人必須接受。


臨分再保險:是指原保險人在進行一項分出業務前,臨時與再保險人洽談分保條件的一種再保險方式,但再保險人可自由選擇接受與否。



附件1: 《關於境外再保險分出業務售付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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