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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75626053-1-2020-00158
  • 分       類:
    其他  經常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20-07-28
  • 名       稱:
    貿易新業態問題解答(七)
  • 文       號:
貿易新業態問題解答(七)

:《通知》中所指的從事市場採購的主體範圍,如何界定?銀行辦理市場採購貿易方式的相關外匯業務是否需要事先備案?從事的市場採購貿易企業收匯是否需要進行名錄登記?

答:從事市場採購的主體範圍是指已在地方政府的市場採購貿易聯網平台備案的企業和個人。

銀行辦理市場採購貿易方式的相關外匯業務,不需要事先備案,但應符合《通知》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並向所在地外匯局提交書面自評材料。

從事市場採購貿易的企業,應按規定辦理名錄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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