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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75626053-1-2020-0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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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其他 经常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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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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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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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贸易新业态问题解答(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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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贸易新业态问题解答(七)
问:《通知》中所指的从事市场采购的主体范围,如何界定?银行办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相关外汇业务是否需要事先备案?从事的市场采购贸易企业收汇是否需要进行名录登记?
答:从事市场采购的主体范围是指已在地方政府的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备案的企业和个人。
银行办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相关外汇业务,不需要事先备案,但应符合《通知》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条件,并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书面自评材料。
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名录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