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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F8550132-0-2019-0336
  • 分       類:
    通知  資本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湖北省分局
  • 發布日期:
    2019-12-03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湖北省分局關於在中國(湖北)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外匯創新業務的通知​
  • 文       號:
    鄂匯發〔2019〕21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湖北省分局關於在中國(湖北)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外匯創新業務的通知​

轄內各中心支局,直管支局,省級各外匯指定銀行

進一步支援中國(湖北)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試驗區)建設,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現決定在試驗區內開展外匯創新業務。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允許在區內試點實施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詳細操作規程見附件1),《國家外匯管理局湖北省分局關於印發<中國(湖北)自由貿易試驗區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試點實施細則>的通知》(鄂匯發〔2018〕21號)同時廢止

二、允許區內企業在湖北省分局轄內任一銀行辦理境內直接投資基本資訊登記、變更與註銷手續。

三、允許區內非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在真實、合規的前提下,可按實際投資規模將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或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依法用於境內股權投資。

四、允許區內已確定選擇“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債的企業,可調整為以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債,一經調整不得變更。

五、放寬企業跨境融資簽約幣種、提款幣種、償還幣種必須一致的要求,允許區內企業提款幣種和償還幣種與簽約幣種不一致,但提款幣種和償還幣種應保持一致。

六、允許區內企業的外債註銷登記業務在湖北省分局轄內任一銀行直接辦理,取消企業辦理該業務的時間限定(詳細操作規程見附件2)。

七、區內銀行依法為境外機構發放辦理貿易融資貸款的,外匯資金可發放至該境外機構在債權銀行開立的外匯NRA賬戶。區內銀行應在符合現行管理規定的基礎上,根據展業原則為境外機構辦理該業務。

八、區內銀行依法向境外機構發放外匯貸款的,可以接受外匯NRA賬戶內資金作為質押,但債權銀行應監督貸款資金在境內使用。

九、區內企業開展跨國公司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業務,其上年度本外幣國際收支規模由超過1億美元調整為超過5000萬美元,其餘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19)9號)辦理

十、適用試驗區外匯試點政策辦理業務的企業留存相關業務材料,以備銀行和外匯局事後監督查驗。除另有規定外,機構、個人應留存充分證明所涉業務真實、合法的相關檔案和單證(含電子單證)等5年備查。

十一、適用試驗區外匯試點政策辦理業務的銀行在辦理相關業務時,應遵循行業自律要求深入進行盡職調查,依法辦理業務,並加強事後監督。發現相關業務或辦理主體存在異常或可疑情況的,應及時報告所在地外匯局。

十二、外匯局適時對試驗區相關業務辦理情況進行核查檢查,依法查處涉嫌違規行為。對於不按照本通知要求辦理業務的銀行,外匯局可視情節要求其暫停試點相關試驗區業務並予以整改或取消其試點資格。

十三、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外匯收支形勢及試點開展情況,調整試點內容。

十四、試驗區內此前已開展上述相關業務,政策內容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各有關單位在執行中如遇新情況和新問題,請及時向所在地外匯局反映

 

附件:1.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操作指引

      2.非銀行債務人外債註銷登記業務操作指引 

 

 

 

                                                                國家外匯管理局湖北省分局

                                                                      20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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