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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F8550132-0-2019-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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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通知 资本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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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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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9-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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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关于在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外汇创新业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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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 鄂汇发〔2019〕21号
辖内各中心支局,直管支局,省级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支持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现决定在试验区内开展外汇创新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允许在区内试点实施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详细操作规程见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关于印发<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鄂汇发〔2018〕21号)同时废止。
二、允许区内企业在湖北省分局辖内任一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与注销手续。
三、允许区内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按实际投资规模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依法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四、允许区内已确定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可调整为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一经调整不得变更。
五、放宽企业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偿还币种必须一致的要求,允许区内企业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与签约币种不一致,但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应保持一致。
六、允许区内企业的外债注销登记业务在湖北省分局辖内任一银行直接办理,取消企业办理该业务的时间限定(详细操作规程见附件2)。
七、区内银行依法为境外机构发放办理贸易融资贷款的,外汇资金可发放至该境外机构在债权银行开立的外汇NRA账户。区内银行应在符合现行管理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展业原则为境外机构办理该业务。
八、区内银行依法向境外机构发放外汇贷款的,可以接受外汇NRA账户内资金作为质押,但债权银行应监督贷款资金在境内使用。
九、区内企业开展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其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由超过1亿美元调整为超过5000万美元,其余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9号)办理。
十、适用试验区外汇试点政策办理业务的企业应留存相关业务材料,以备银行和外汇局事后监督查验。除另有规定外,机构、个人应留存充分证明所涉业务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含电子单证)等5年备查。
十一、适用试验区外汇试点政策办理业务的银行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应遵循行业自律要求深入进行尽职调查,依法办理业务,并加强事后监督。发现相关业务或办理主体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外汇局。
十二、外汇局适时对试验区相关业务办理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依法查处涉嫌违规行为。对于不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业务的银行,外汇局可视情节要求其暂停试点相关试验区业务并予以整改或取消其试点资格。
十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外汇收支形势及试点开展情况,调整试点内容。
十四、试验区内此前已开展上述相关业务,政策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有关单位在执行中如遇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反映。
附件:1.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
2019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