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簡體中文繁體中文用戶登錄 設為首頁加入收藏
  • 索  引  號:
    00021891-5-2015-00248
  • 分       類:
    外匯檢查與法律適用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 發布日期:
    2015-11-10
  • 名       稱:
    外匯違規案例:SH物產公司虛假轉口貿易逃匯案
  • 文       號:
外匯違規案例:SH物產公司虛假轉口貿易逃匯案

一、案情簡介

SH公司成立於201010月,註冊資本為人民幣2億元,主營業務為鋼材、金屬製品等。2011年至2013年期間,SH公司憑藉存單質押結合外幣貸款的模式來套取境內多幣種間利差和境內外利差收益。即在取得轉口貿易商業單據後,先向銀行存入一筆定期存款,並以此為抵押向銀行申請外幣貸款用以支付貨款,而後立即轉賣並從購貨方取得貨款,取得迴流貨款後再次進行上述套利迴圈。該公司與交易對手實質上是同一控制人或是共同利益合作夥伴,可以在不提供任何擔保的情況下進行大額資金往來並不斷迴圈周轉。SH公司這種套利模式的特點是風險低、收益穩定,業務量越大、周轉速度越快,則收益也越大。因此為達到迅速擴大轉口貿易業務量的目標,同時順利通過銀行對貿易商業單據的真實性審核,該公司利用修改提單數量,甚至是仿製提單的方式虛構轉口貿易,從而達到向銀行融資並將融資款匯出境外的目的。這些使用變造提單虛構的轉口貿易並無真實交易背景。201111日至2013530日期間,該公司共辦理轉口貿易付匯190筆,其中14筆轉口貿易中使用變造的貨物提單虛構轉口貿易,並以此向銀行騙取融資並匯出境外,總共涉及金額6495萬美元。

二、定性和處罰

SH公司利用變造的提單構造轉口貿易交易對外付匯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經常項目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和第十四條“經常項目外匯支出,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關於付匯與購匯的管理規定,憑有效單證以自有外匯支付或者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支付”的規定,構成以欺騙手段將境內資本轉移境外的逃匯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有違反規定將境內外匯轉移境外,或者以欺騙手段將境內資本轉移境外等逃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調回外匯,處逃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逃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當地外匯局對其進行了行政處罰。

分享到:
【列印】 【關閉】

法律聲明 | 聯繫我們 | 設為首頁 | 加入收藏

國家外匯管理局河北省分局主辦 著作權所有 授權轉載 最佳解析度:1280*768

網站標識碼bm74120001 京ICP備06017241號 京公網安備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