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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K0807494-X-2020-0231
  • 分       類:
    資本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
  • 發布日期:
    2020-11-11
  • 名       稱:
    《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資金管規定》政策問答(二)
  • 文       號:
《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資金管規定》政策問答(二)

1.是否允許開放式基金根據申購或贖回的軋差淨額,由託管人為其按日辦理相關資金的匯出入?

答:開放式基金可根據申購或贖回的軋差淨額,由託管人為其按日辦理相關資金的匯出入。

2.同一市場主體在不同託管人開立的同一類型賬戶的相同性質的資金能否進行雙向劃轉?

答:同一合格投資者在境內開立的同名、同性質的資金賬戶,若僅涉及境內開戶行差異的,原則上託管人可根據合格投資者實際需要,劃轉同一境外投資主體在不同銀行開立的同一賬戶類型、性質完全相同的資金。例如,合格投資者A1億美元自有資金投資境內證券市場,A將自有資金拆分後(資金性質相同),分別匯入了其在境內託管人BC開立的外幣賬戶(賬戶類型一致)。則操作中,A可根據投資需要,在境內雙向劃轉BC賬戶內該自有資金。

3.合格投資者在選擇出具完稅承諾函匯出累計盈利時,其承諾完稅的累計盈利包含尚未實際繳稅的部分,託管人可否為合格投資者辦理資金匯出?

答:合格投資者可根據自身需要,選擇提供完稅承諾函匯出累計盈利。合格投資者提交的完稅承諾函可包括已實際完稅或即將完稅的累計盈利,不要求合格投資者在完稅承諾函中承諾,擬匯出的盈利已全部完稅。託管人在收到合格投資者提供的完稅承諾函並確認期限、金額等資訊無誤後,可為合格投資者辦理累計盈利匯出。

合格投資者應依法依規履行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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