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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K0807494-X-2020-0231
  • 分       类:
    资本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
  • 发布日期:
    2020-11-11
  • 名       称: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规定》政策问答(二)
  • 文       号: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规定》政策问答(二)

1.是否允许开放式基金根据申购或赎回的轧差净额,由托管人为其按日办理相关资金的汇出入?

答:开放式基金可根据申购或赎回的轧差净额,由托管人为其按日办理相关资金的汇出入。

2.同一市场主体在不同托管人开立的同一类型账户的相同性质的资金能否进行双向划转?

答:同一合格投资者在境内开立的同名、同性质的资金账户,若仅涉及境内开户行差异的,原则上托管人可根据合格投资者实际需要,划转同一境外投资主体在不同银行开立的同一账户类型、性质完全相同的资金。例如,合格投资者A1亿美元自有资金投资境内证券市场,A将自有资金拆分后(资金性质相同),分别汇入了其在境内托管人BC开立的外币账户(账户类型一致)。则操作中,A可根据投资需要,在境内双向划转BC账户内该自有资金。

3.合格投资者在选择出具完税承诺函汇出累计盈利时,其承诺完税的累计盈利包含尚未实际缴税的部分,托管人可否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

答:合格投资者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提供完税承诺函汇出累计盈利。合格投资者提交的完税承诺函可包括已实际完税或即将完税的累计盈利,不要求合格投资者在完税承诺函中承诺,拟汇出的盈利已全部完税。托管人在收到合格投资者提供的完税承诺函并确认期限、金额等信息无误后,可为合格投资者办理累计盈利汇出。

合格投资者应依法依规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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