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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0248413-3-2015-00199
  • 分       類:
    外匯檢查與法律適用  管理資訊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 發布日期:
    2015-11-24
  • 名       稱:
    外匯檢查案例解讀——企業出口不收匯缺乏監管手段的思考
  • 文       號:
外匯檢查案例解讀——企業出口不收匯缺乏監管手段的思考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後,企業直接可以通過海關報關進出口貨物,給進出口企業帶來了較大便利。外匯管理部門的貨物貿易外匯管理由先領取出口收匯核銷單,再報關出口的前置方式,改為通過核查出口貨物流與收匯資金流的匹配程度的事後監管方式。改革大幅度提升了貿易便利化程度,但與此同時,出現個別企業利用程序便利,避開外匯管理,大量出口貨物卻沒有正常的收匯資金迴流的違規行為,亟待引起我們的關注

一、基本情況

2011 822 ,一家名為桐廬創輝進出口有限公司註冊成立,註冊資本10萬元,註冊資金從打入銀行驗資戶到轉走,前後只有5天時間。 201226在當地外匯局辦理貨物貿易名錄登記, 201228開始報關出口,到20137月末累計已出口貨物1373萬美元。20125-7月曾在浙江義烏農村合作銀行收匯8筆,金額27.48萬美元,之後再無收匯記錄。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的企業出口數據查詢,企業一直在非常“正常”地報關出口。

對該企業在輔導期內外匯局曾多次聯繫該企業,但企業相關人員出現過一次,對出口收匯情況未作明確解釋,之後就沒再能聯繫上該企業。為調查事實真相,曾聯繫國稅、地稅等相關部門,但該企業從未進行報稅,屬於“查無此人”,無法進行進一步核查。

二、案件的影響

(一)新的貨物貿易外匯政策對企業惡意規避外匯收支行為存在監管漏洞。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政策改革後,企業只需憑加蓋企業公章的相關資料即可方便地在海關辦理進出口報關手續,外匯管理部門對有貨物進出口業務但不發生外匯收支的企業完全處於“失控”的狀態,對新設立的企業,如不到外匯局辦理企業檔案登記和名錄登記,外匯管理部門甚至無法從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中了解企業是否有進出口業務發生。

(二)企業出口不收匯對應的資金將成為潛在風險。企業大量出口但沒有正常的貨款回籠,存在二種可能,一是通過私下支付完成交易,形成事實上的逃匯;二是大量資金存放境外。本案例的情況是出口不收匯,同理,逆向操作也可以進口不付匯,形成大量事實外債。

三、外匯檢查中的難點

外匯檢查缺少手段。對本案例所發生的違規事實,外匯檢查部門缺少切入點,企業聯繫不上,辦公地點已不存在,沒有銀行收支賬戶。與當地稅務、工商聯繫,只能是進行表面的查詢,在企業沒報稅、未發現偷逃稅的前提下不可能提請聯合執法等有效行為;也無法將問題提交海關要求採取措施。

四、政策建議

(一)實現真正意義上的部門聯合監管,打擊各類違規行為。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是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文實施的,在制度和手段上具備聯合監管的條件。針對政策執行中發現的此類問題,需要三部門細化並落實聯合監管的具體指標和操作方式。如可以利用電子口岸系統,將原出口收匯功能模組調整為外匯監管模組,由外匯局提供進出口企業的名錄狀況、分類狀況資訊,對不在名錄企業不能進行進出口業務,對BC類企業進行有條件的辦理進出口業務。真正做到部門間資訊共用、聯合監管,以打擊惡意逃避外匯監管、逃匯、騙取國家稅收等行為。

(二)改進貿易信貸報告政策。當前對貿易信貸政策規定A類企業30天以上的預收、預付貨款,90天以上的延收、延付企業應自主在監測系統進行報告。而對報告的預收預付、延收延付的時間並沒有明確的時限規定,如預收貨款最長多少時間內須出貨等、延期付款在進口多少時限內必須付款等,使部分企業可以有效地規避外匯管理,發生預收長期不出口、進口長期不付匯的情況,形成事實上的外債,而我國對外債管理有一套嚴格的管理模式。一松一緊二種不同的管理方式勢必會降低外匯管理的有效性。建議對貿易信貸管理政策進行適當的調整,一是設定合理的期限;二是對超期限的貿易信貸實施比例管理和核准登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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