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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0248413-3-2015-00082
  • 分       類:
    外匯檢查與法律適用  管理資訊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 發布日期:
    2015-06-23
  • 名       稱:
    外匯檢查案例解讀——追蹤補稅四千餘萬
  • 文       號:
外匯檢查案例解讀——追蹤補稅四千餘萬

外匯局在查處企業違規借用外債時,追蹤發現企業股權轉讓未繳納所得稅。根據匯稅合作程序,外匯局及時向稅務部門移交線索,挽回稅收損失數千萬元。類似的合作,外匯局與公安、工商、海關等部門廣泛進行。

案情

20136月,外匯局在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匯年檢時發現:201212月,華新藥業公司收到外方股東意大利愛木公司匯入1筆資金1000萬美元,對這一大額收匯,外匯局開展了現場檢查。

檢查發現,201211月,華新藥業公司與愛木公司簽訂一份借款合同,約定公司向愛木公司借款1000萬美元,借款利息為3%,借款時間共90天,期限自201212月至20132月止。該筆借款雖在投注差內,但未在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外債登記手續。

追蹤華新藥業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發現:20135月,該公司經商務部門批覆同意股權變更,其美國股東財勝公司將其持有華新藥業公司的1.7467%股權的出資額轉讓給一家香港公司,轉讓價格為1048萬美元。

按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外方股東轉股,應提供稅務證明等材料在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到銀行購匯支付到投資者境外賬戶,或者以跨境人民幣的方式支付到投資者境外賬戶。而稅務部門則規定,非居民轉讓中國境內企業的股權所得須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到外匯局登記時,無法提供稅務證明。

上述股權轉讓,因轉讓方和受讓方均在境外,稅務部門很難發現。根據匯稅合作要求,外匯局遂向當地稅務機關提供了以上股權轉讓線索。隨後,在外匯局、稅務、國庫部門、稅款經辦銀行多次協商下,確定了該企業稅款補繳流程。外商投資企業溢價轉讓股權後應繳企業所得稅4287萬元全額繳入國家金庫。企業的股權轉讓登記也得以完成。

定性

華新藥業公司從境外借用外匯資金未經登記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十八條、《外債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外債統計監測實施細則》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屬於擅自對外借款的行為。外匯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對企業擅自對外借款的行為進行了行政處罰。同時將追蹤發現的股權轉讓線索通過匯稅合作移交給稅務部門,促其補繳了稅款。

點評

外匯局和稅務部門在日常工作中具有廣泛的合作基礎,加強部門間的協調配合,對加強外匯收支監管和促進經濟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近年來,外匯局積極探索建立多部門監管協作機制,針對地區外匯違規行為特點,主動尋求與當地稅務部門的交流合作,充分發揮各自職能優勢,通過資訊交流、疑點通報和協作執法等方式,為外匯檢查提供有力證據。外匯局及時移交案件線索,責成企業和個人補繳稅費,提高監管與服務水平,共同打擊逃套匯、偷騙稅等違法活動,維護區域經濟和金融安全,促進了地區經濟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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