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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43320858-7-2025-0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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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 其他 資本項目管理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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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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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2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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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深化跨境投融資外匯管理改革政策要點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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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關於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決策部署,國家外匯管理局按照系統整合、穩妥有序的思路,持續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在充分調研了解銀行、企業和個人有關外商直接投資(FDI)、跨境融資、資本項目收入支付等外匯業務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制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深化跨境投融資外匯管理改革有關事宜的通知》(匯發〔2025〕43號)並於2025年9月12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實施,出台深化跨境投融資和優化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等三個方面9項舉措,全力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現就相關政策內容解讀如下。
一、深化跨境投資外匯管理改革
(一)取消境內直接投資前期費用基本資訊登記
境外投資者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前需要匯入前期費用的,可以直接在銀行開立前期費用賬戶並匯入前期費用資金,無需在開戶前辦理前期費用基本資訊登記。
新規實施前
境外投資者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如需匯入前期費用的,須先在後續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所在地銀行辦理前期費用基本資訊登記,然後在銀行開立前期費用賬戶匯入前期費用資金。
新規實施後
境外投資者可省去登記手續,直接在銀行開戶匯入資金,降低企業境內直接投資籌辦環節的時間成本。
(二)取消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登記
在不違反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且境內所投項目真實、合規前提下,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匯資本金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開展境內再投資,被投資企業或股權出讓方無需辦理接收境內再投資基本資訊登記及變更登記,境內再投資資金可以直接劃至相關賬戶。
新規實施前
該項政策已在19個省(市)試點,政策簡化辦理流程、縮短辦理時間,更好促進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
新規實施後
將該項政策推廣至全國,進一步增強外商投資企業在全國範圍內再投資的便利度,有助於吸引更多外資來華展業興業。
(三)允許外商直接投資項下外匯利潤境內再投資
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合法產生的外匯形式利潤、境外投資者合法取得的外匯利潤開展境內再投資,相關外匯資金可以劃入被投資企業的資本金賬戶或股權出讓方的資本項目結算賬戶,資金使用按照相關賬戶管理要求辦理。
新規實施前
相關政策未明確外商直接投資項下外匯利潤可否允許境內再投資。
新規實施後
允許並鼓勵外商投資企業以其境內合法產生的外匯形式利潤、境外投資者合法取得的外匯利潤開展境內再投資,有效提高外資企業資金配置效率,進一步促進利潤留存和迴圈利用,形成更多有效投資。
(四)便利境內非企業科研機構接收境外資金
境內非企業科研機構接收境外資金的,參照外商直接投資辦理外匯登記及賬戶開立、資金匯兌等手續;非企業科研機構使用境外匯入外匯資金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進行境內再投資的,參照外商直接投資境內再投資辦理;非企業科研機構符合條件可參與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新規實施前
境內非企業科研機構接收境外資金試點(即“科匯通”試點)率先於2023年9月在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開展,2024年10月擴大到北京、合肥、武漢、深圳等16個地區,取得良好效果。
新規實施後
該項政策推廣至全國,將大大便利科研機構接收境外資金,允許境內科研機構在銀行辦理基本資訊登記後,突破非企業科研機構境外匯入科研資金無法可依的難題,為推動國際科研合作提供有效政策支援。
二、深化跨境融資外匯管理改革
(一)擴大跨境融資便利
全國範圍內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專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業,可在不超過等值1000萬美元額度內借用外債。其中,有關部門依託“創新積分制”遴選的符合條件的企業,可在不超過等值2000萬美元額度內借用外債。
新規實施前
從2018年起,針對部分初創期科技型企業融資難問題,國家外匯局嘗試開展跨境融資便利化試點,允許中小微高新技術企業在一定額度內自主借用外債,不受淨資產規模較小的限制,目前已在全國實施,其中17個省(市)區域企業便利化額度等值1000萬美元,其他地區額度等值500萬美元。
新規實施後
統一全國各區域企業便利化額度,並提升額度上限,將部分依託“創新積分制”遴選的符合條件的企業的跨境融資便利化額度提高至等值2000萬美元,進一步緩解“輕資產、高成長”科創企業融資需求,提升企業國際競爭力,激發科技創新活力。
(二)簡化跨境融資便利化業務登記管理要求
參與跨境融資便利化業務的企業,在簽約登記環節不再要求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新規實施前
企業辦理跨境融資便利化業務登記時,需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而審計報告準備周期長、成本高,影響企業跨境融資。
新規實施後
取消提供財務報告,有效降低企業融資門檻,減輕合規成本,有利於企業充分利用“兩個市場、兩種資源”,拓寬企業跨境融資渠道。
三、優化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一)縮減資本項目收入使用負面清單
非金融企業資本金、外債項下外匯收入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使用遵循真實、自用原則。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確規定外,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證券投資或其他投資理財(風險評級結果不高於二級的理財產品及結構性存款除外);不得用於向非關聯企業發放貸款(經營範圍明確許可的情形除外)。
新規實施前
資本項目收入使用負面清單遵循“四不得”要求。其中“不得用於購買非自用的住宅性質房產”的規定,是在房地產市場過熱背景下,各部門先後出台一系列針對房地產企業和行業的調控政策。國家外匯局從防範“熱錢”投機炒作角度,配合出台“非房地產企業的資本金、外債等資金不得用於建設、購買非自用房地產”的措施,對房地產市場階段性平穩健康發展起到積極作用。
“四不得”:1.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支出;2.除另有明確規定外,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證券投資或其他理財(風險評級不高於二級的理財產品及結構性存款除外);3.不得用於向非關聯企業發放貸款(經營範圍許可的情形除外);4.不得用於購買非自用住宅性質房產(房地產、租賃企業除外)。
新規實施後
取消“不得用於購買非自用住宅性質房產”的限制,使用限制調整為“三不得”。其主要考慮在於,國內房地產市場形勢已發生變化,房地產行業相關宏觀調控措施已優化調整。為此外匯管理措施有必要加以優化調整,以適應新形勢新要求,助力房地產市場穩健發展。
(二)優化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
銀行在統籌便利化服務和風險防範前提下,可以依據客戶合規經營情況和風險等級等自行決定便利化業務事後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率。
新規實施前
銀行需按季度對所辦理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進行事後隨機抽查,對於抽查金額比例有一定要求,未能充分體現不同銀行風控能力的差異和不同客戶的風險特徵,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政策紅利最大化釋放。
新規實施後
銀行可依據客戶合規經營情況和風險等級等,自行決定便利化業務事後隨機抽查比例和頻率,更加合理分配展業資源,在對廣大中低風險客戶提供外匯業務便利化服務同時,加大對高風險客戶和業務審查力度,有效防範風險,進一步營造“越誠信越便利”用匯環境。
(三)便利境外個人境內購房結匯支付
境外個人在滿足房地產主管部門及各地購房資格條件下,可以在取得房地產主管部門的購房備案證明檔案之前,憑購房合同或協議先行在銀行辦理購房所涉外匯資金結匯支付,後續再向銀行補交購房備案證明檔案。境內購房結匯支付便利不改變境外個人境內購房政策。
新規實施前
境外個人境內購房辦理資金結匯支付,需提供房地產主管部門出具的購房備案證明檔案,而房地產企業或二手房出讓方通常要求先收到首付款才辦理網簽。為解決業務辦理中的難題,2023年起,國家外匯局針對港澳居民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購房試點實施“先結後補”便利措施,即購房者在取得房地產主管部門購房備案證明檔案前,可先憑購房合同或協議先行辦理結匯支付,後續再補交備案證明檔案。
新規實施後
將粵港澳大灣區試點實施的結匯支付便利化政策推廣至全國,能更好滿足境外個人在境內工作、生活等合理購房需求,推動區域融合和人才流動。同時,境外個人境內購房結匯支付便利僅是在銀行辦理資金結匯支付時的審核程序優化,並未改變現行境外個人境內購房政策,享受政策便利的前提是境外個人符合房地產主管部門和各地購房資格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