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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45574632-7-2020-0061
  • 分       類:
    通告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 發布日期:
    2020-04-24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關於外匯管理支援粵港澳大灣區和深圳先行示範區發展的通知
  • 文       號:
    粵匯發[2020]15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關於外匯管理支援粵港澳大灣區和深圳先行示範區發展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內各中心支局,增城、從化支局;廣州地區、深圳地區各銀行:

為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關於支援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意見》,探索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改革創新,提升粵港澳大灣區和深圳先行示範區對外開放程度和投融資便利化水平,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匯發〔2019〕28號)等檔案要求,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現就外匯管理支援粵港澳大灣區和深圳先行示範區發展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開展外債登記管理改革試點。對於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以下簡稱粵港澳大灣區內)符合條件的非金融企業,取消外債逐筆登記,非金融企業可按不超過淨資產2倍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外債簽約登記,在登記額度範圍內自主舉借外債,並按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申報。操作指引詳見附件1。

二、允許企業對已選定的外債管理模式進行調整。允許粵港澳大灣區內非金融企業從“投注差”外債管理模式調整為以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債,一經調整不得變更。

三、放寬粵港澳大灣區內非金融企業跨境融資簽約幣種、提款幣種、償還幣種必須一致的要求。允許粵港澳大灣區內非金融企業提款幣種和償還幣種與簽約幣種不一致,但提款幣種和償還幣種應保持一致。

四、開展境內信貸資產對外轉讓試點。按照風險可控、審慎管理的原則,允許粵港澳大灣區內試點機構對外轉讓銀行不良貸款和銀行貿易融資。操作指引詳見附件2。

五、粵港澳大灣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可試點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允許粵港澳大灣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將資本金、外債和境外上市等資本項下收入用於境內支付時,無需事前向銀行逐筆提供真實性證明材料。操作指引詳見附件3。

六、簡化粵港澳大灣區內資本項下境內資金支付程序,合并支付命令函和境內匯款申請書。

七、粵港澳大灣區內企業可在所屬分局轄內任一銀行辦理境內直接投資基本資訊登記、變更與註銷手續。

八、支援國際人才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創辦科技型企業。支援經認定取得我國永久居留權資格的國際人才,以其境內合法收入在粵港澳大灣區內設立科技型企業。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深圳市分局負責政策解釋及後續監督管理工作。《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關於印發〈進一步推進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珠海橫琴新區片區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實施細則〉的通知》(粵匯發〔2019〕21號)附件第三章第十條及附1《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操作指引》、《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關於印發〈深入推進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實施細則〉的通知》(深外管〔2019〕19號)附件第三章第十條及附1《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操作指引》、《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關於印發〈深圳地區開展銀行不良資產跨境轉讓試點業務操作指引〉的通知》(深外管〔2018〕34號)、《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關於在全轄開展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試點的通知》(深外管〔2019〕23號)同時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內各中心支局及增城、從化支局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內支局和銀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根據屬地管理原則,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反饋。

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聯繫電話:020-81883195,81882947。

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聯繫電話:0755-25590240-811,22192853。

特此通知。

 

附件:

1.非金融企業外債登記管理改革試點業務操作指引

2.境內信貸資產對外轉讓試點業務操作指引

3.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操作指引

 

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2020年3月30日         

【列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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