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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45574632-7-2018-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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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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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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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18-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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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關於印發《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資本項目收入支付審核便利化試點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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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市各銀行:
為進一步發揮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在我國金融改革創新中的示範引領作用,促進投融資便利化,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在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開展資本項目收入支付審核便利化試點的批覆》(匯複〔2018〕3號),我局制定了《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資本項目收入支付審核便利化試點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資本項目收入支付審核
便利化試點實施細則
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2018年3月6日
附件
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
資本項目收入支付審核便利化試點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揮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以下簡稱“前海合作區”)在我國金融改革創新中的示範引領作用,促進投融資便利化,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在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開展資本項目收入支付審核便利化試點的批覆》(匯複〔2018〕3號)及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資本項目收入支付審核便利化試點限定在前海合作區內。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資本項目收入”,包括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境內企業外債資金和境內企業境外上市調回資金。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試點企業”,指註冊在前海合作區內,且近三年無重大外匯違法違規行為、貨物貿易分類結果為A類(如有)的非金融企業(房地產企業、政府融資平台除外),並需滿足以下兩條件之一:
(一)上年度或近12個月實際納稅額大於或等於10萬元人民幣。
(二)港資企業。
第五條 本細則所稱“資本項目收入支付審核便利化試點”(以下簡稱試點業務),是指試點企業資本項目收入在支付使用時,憑《資本項目外匯賬戶資金支付命令函》即可直接在銀行辦理,無需事前、逐筆提交證明交易真實性的單證資料。
第六條 試點企業可選擇深圳市內銀行辦理試點業務。
第七條 試點企業試點業務資金的使用範圍應在經營範圍內,遵循真實、自用原則,並參照現行資本項目結匯及支付管理政策執行。
第八條 外匯局對試點企業試點業務實施宏觀審慎管理。試點企業享受資本項目收入支付審核便利化的額度為:試點企業資本項目收入發生額×宏觀審慎係數。宏觀審慎係數暫定為1,外匯局可根據外匯收支形勢適時對宏觀審慎係數進行調節。
宏觀審慎係數小於1時,試點企業資本項目收入中不享受收入支付審核便利化的部分,按照現行資本項目結匯及支付管理政策執行。
第九條 試點企業辦理試點業務時,需如實向經辦銀行填報資金用途,並對“近三年無重大外匯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書面承諾。
第十條 試點企業需留存近兩年對外支付單據等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以備銀行和外匯局事後監督核查。
第十一條 外匯局將不定期對試點企業支付情況進行抽查,如發現企業涉嫌違規行為,將取消試點業務資格,並依法查處。
第十二條 銀行在辦理試點業務時,應遵循行業自律準則,進行盡職審查和事後監督,審核試點企業資質和資金用途是否符合企業生產經營範圍,發現企業存在異常或可疑情況的,應及時報告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將不定期對銀行辦理試點業務情況進行抽查,對於盡職審查不深入、事後監督不到位、應報情況未報告或報告不及時的,將視情節輕重予以暫停或取消銀行試點業務資格。
第十三條 銀行需按季度匯總試點業務辦理情況,並於每季度前5個工作日內由各分行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上報《資本項目收入支付審核便利化試點業務季度報表》(格式見附表)。
第十四條 其他未明確事項,參照現行資本項目結匯及支付管理政策執行。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表
資本項目收入支付審核便利化試點業務季度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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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報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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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報季度: 20___年__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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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機構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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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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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項目收入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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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幣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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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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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幣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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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金額 |
對手方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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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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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資本項目收入種類包括: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境內企業外債資金和境內企業境外上市調回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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