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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0240718-9-2026-00044
  • 分       類: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 發布日期:
    2026-04-02
  • 名       稱:
    上海機制外匯及跨境人民幣政策問答(2026年第一期)
  • 文       號:
上海機制外匯及跨境人民幣政策問答(2026年第一期)

-貨物貿易-

問題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便利外匯資金結算支援外貿穩定發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第二條(一)中提到“境內外關聯企業之間一般貿易收支軋差淨額結算”,是否包括貨物貿易退匯業務?

答:《通知》第二條中,優質企業可辦理境內外關聯企業之間一般貿易收支軋差淨額結算,包括一般貿易項下的退匯業務,但不包含其他貨物貿易項下的退匯業務。

問題2:客戶是保稅區企業,之前收到一般貿易區企業支付的美元貨款,收款申報單是境內收入申報單。現在客戶要將收款中的30萬美元退給區外企業,已經超180天。請問這筆超180天的境內美元退款是否需要到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

答:需要。

 

-服務貿易-

問題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便利外匯資金結算支援外貿穩定發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第七條支援放寬服務貿易代墊業務管理,其中提到“具有貿易往來的境內外機構”應如何把握?

答:境內外機構之間貨物進出口和由此衍生出的相關服務貿易,以及運輸、倉儲企業等服務商之間發生的服務貿易,均屬於“具有貿易往來”的範疇。在貨物貿易過程中產生的運輸、倉儲、維修、報關、檢驗、保險、滯期費、速遣費等費用,以及境內外運輸企業間產生的清關費等費用,均適用此項規定。

問題4:按《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便利外匯資金結算支援外貿穩定發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第七條辦理的貿易相關服務費用代墊業務,銀行應在涉外收支申報交易附言中註明“貿易相關服務費用代墊”,那麼是否無需再按《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要求註明“非關聯代墊款”?

答:按《通知》第七條辦理的貿易相關服務費用代墊業務,銀行應在涉外收支申報交易附言中註明“貿易相關服務費用代墊”,不再標註“非關聯代墊款”。

 

-資本項目-

 

問題5:2026年4月1日以後,境內企業境外上市應當在什麼時候辦理登記?

答:根據《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企業境外上市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銀髮[2025]252號)第三條規定:境內企業境外上市,應在境外上市首個交易日起或超額配售完成後30個工作日內,到註冊地銀行辦理境外上市登記。

問題6:境內股東收到H股“全流通”的上市公司對境內股東的分紅款是否需要辦理外匯登記?

答: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匯發[2024]12號)4.4.4.2H 全流通審核原則第4條:參與 H 全流通的上市公司對境內股東的分紅款應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直接在境內以人民幣形式派發。

問題7:個人蔘與股權激勵計劃所得外匯收入是否必須結匯?如需境內機構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應如何辦理?

答: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匯發[2024]12號)6.1.4審核原則第5條:股權激勵計劃項下調回資金可保留現匯,並可從境內代理機構的居民境外證券與衍生品賬戶劃至相關個人境內外匯賬戶;也可由代理機構統一結匯劃入其人民幣結算賬戶後,將資金支付至相關個人賬戶。若需為境內個人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境內代理機構可將代扣代繳稅費對應的資金結匯劃轉至其人民幣結算賬戶,用於向稅務部門支付。

 

-國際收支申報-

 

問題8:境內出口商出口貨物到埃及,出口商需要在 CARGOX平台註冊並繳納一定的費用,應如何申報?

答:根據《國際收支間接申報實例分析》2025年版的規定,CARGOX是一家為航運和物流行業提供基於區塊鏈解決方案的供應商,其總部位於斯洛文尼亞,CARGOX 作為埃及貨物預報資訊系統的區塊鏈檔案傳輸網關,可視作一個檔案傳輸平台,出口商通過該平台獲取 ACI 編號。實踐中應關注接受該公司的何種服務,如果僅用於查詢報關資訊,應申報在“227030 服務貿易-電信、計算機和資訊服務-資訊服務項下。

問題9:稅務局收到非居民公司匯入的印花稅,應如何申報?

答:根據《國際收支間接申報實例分析》2025年版的規定,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訂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稅,因採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誌而得名。它可以由納稅人按規定應稅的比例和定額,自行購買並粘貼印花稅票,或委託代征, 稅務機關經由發放或者辦理應稅憑證的單位代為徵收。印花稅作為行為稅,其徵收與經濟活動直接相關,屬於初次分配中的生產稅,因此應歸類為初次收入。而二次收入的核心是轉移支付,與印花稅的性質和功能無直接關聯。故稅務局應將收入申報在“323020 初次收入(收益)-其他初次收入-產品和生產的稅收及補貼”項下。

 

-個人外匯-

 

問題10:境內個人留學期間在境外租房屋屋,房租是否可以不佔用本人便利化額度?

答: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匯發〔202014號)有關規定“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便利化額度管理,便利化額度分別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境內個人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購匯用途材料,在銀行辦理不佔用便利化額度的經常項目購匯”根據上述規定,個人可以自己選擇是否佔用本人便利化額度。如佔用本人每年5萬美元的便利化額度,則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即可在銀行辦理購匯手續;如不佔用本人便利化額度,則需憑本人有效身份證和有交易額的房租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不佔額度的購匯。

問題11:境內個人從事跨境電子商務可以通過其外匯賬戶辦理結算嗎?

答: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匯發〔202014號)第六十條,個人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按下列規定辦理:(二)境內個人從事跨境電子商務,可通過本人外匯賬戶辦理跨境電子商務外匯結算。境內個人辦理跨境電子商務項下結售匯,提供有交易額的材料或交易電子資訊的,不佔用個人年度便利化額度

 

-跨境人民幣-

 

問題12:近期國家外匯管理局縮減了資本項目收入使用負面清單,境內機構資本項目人民幣收入的使用可否參照執行? 

答:可以。境內機構資本項目人民幣收入在符合下列規定的情形下,在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經營範圍內使用: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確規定外,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證券投資或其他投資理財(風險評級結果不高於二級的理財產品及結構性存款除外);不得用於向非關聯企業發放貸款(經營範圍明確許可的情形除外)。

問題13:外商投資企業境內人民幣再投資是否需要辦理再投資基本資訊登記?

答:外商投資企業使用資本項目人民幣收入開展境內再投資,被投資企業或股權出讓方無需辦理接收境內再投資基本資訊登記及變更登記。

問題14A 股上市公司外資股東因減持股份及分紅而開立的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是否需要在上市公司註冊地開立?

答:鑒於《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 A 股上市公司外資股東減持股份及分紅所涉賬戶開立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銀辦發〔2009178 號)已廢止,且《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指引(2024 年版)》已放寬外國投資者減持 A 股上市公司所涉賬戶開戶地要求。A 股上市公司外資股東因減持股份及分紅而開立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時,可免除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開立和使用有關問題的通知》(銀髮〔2012183 號)第二部分第(二)條“應當在上市公司註冊地開立”的要求。減持資金匯出時,銀行應審核外匯局減持登記相關情況,確保減持金額在可流出範圍內;分紅資金匯出時,銀行應審核分紅派息公告及稅務憑證。 

問題15:境外投資者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前匯入人民幣前期費用,是否需要辦理前期費用基本資訊登記?

答:境外投資者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前匯入人民幣前期費用的,可以直接在銀行開立人民幣前期費用專用存款賬戶並匯入前期費用資金,無需在開戶前辦理前期費用基本資訊登記。

問題16:企業在辦理對外直接投資業務(ODI)人民幣匯出時,如在商務、發改部門審批、核准、備案的 ODI 出資幣種為外幣,需要重新變更審批、核准、備案檔案嗎?

答:不需要,銀行可依據商務、發改部門出具的審批、核准、備案檔案,經市場匯率合理折算成人民幣後,在折算金額內辦理資金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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