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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0240718-9-2022-00044
  • 分       類:
  • 來       源:
    發展改革委網站
  • 發布日期:
    2022-03-11
  • 名       稱: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同志就《要素市場化配置綜合改革試點總體方案》答記者問
  • 文       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同志就《要素市場化配置綜合改革試點總體方案》答記者問

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要素市場化配置綜合改革試點總體方案》(國辦發〔2021〕51號)。為什麼要開展要素市場化配置綜合改革試點工作?《方案》的總體考慮是什麼?試點怎樣布局推進?如何推動試點任務落地見效?記者專訪了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同志。

問:出台《要素市場化配置綜合改革試點總體方案》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麼?

答: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工作。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經濟體制改革必須以完善產權制度和要素市場化配置為重點。2020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於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中發〔2020〕9號,以下簡稱《意見》)印發實施,對推進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的目標、方向和舉措進行了系統設計,構建了深化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的四梁八柱。《意見》印發實施以來,多項實質性改革舉措相繼落地、漸次開花,為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增強發展內生動力、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發揮了重要的支撐作用。

要看到,要素市場化配置涉及領域廣,部分改革需要向深水區挺進,各地發展基礎和資源稟賦不盡相同,很難做到“齊步走”。而且,各領域要素配置方式的一體化趨勢日漸明顯,但現有的要素配置改革試點多屬單項推進,難以適應系統整合、協同高效推進改革的現實需求。為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推動各領域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舉措相互配合、相互促進,提高不同要素資源的組合配置效率,《意見》提出,在維護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前提下,開展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試點示範。2021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強調,要抓好要素市場化配置綜合改革試點。2021年國務院政府工作報告指出,要開展要素市場化配置綜合改革試點。

《要素市場化配置綜合改革試點總體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的出台是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推動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向縱深發展的重大舉措,有利於在維護全國統一大市場前提下,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根據不同要素屬性、市場化程度差異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穩步推進要素市場制度建設;有利於在風險可控前提下,不斷探索突破制度前沿,引領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不斷向縱深推進;有利於系統整合各要素領域單項改革,引導各類要素協同向先進生產力集聚,提高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

問:《方案》的總體考慮是什麼?

答: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開展要素市場化配置綜合改革試點的決策部署,《方案》全面梳理《意見》貫徹落實成效及遇到的堵點卡點,以綜合改革試點為牽引,支援具備條件的地區結合實際大膽改革探索,尊重基層首創精神,注重總結經驗,及時規範提升,為全國提供可複製可推廣的路徑模式。

一是突出上下聯動,實現頂層設計與基層探索有機結合。在中央改革頂層設計和各相關部門指導下開展試點,實施清單化授權,給予地方充分探索空間,支援各有側重、扭住關鍵開展探索。同時,加強改革試點全過程管理,對試點地區提出明確管理要求。二是突出系統整合,實現由“局部突破”到“系統深化”轉變。《方案》的試點內容,一方面,全面落實《意見》明確需要探索的改革事項;另一方面,根據實踐進展和制度演化,力求將分散在各部門的單項改革試點整合起來,不斷突破政策前沿,彰顯綜合改革試點的整體效應。三是突出問題導向,實現以改革促發展。聚焦當前我國經濟運行中仍面臨要素流動不暢、要素集聚能力不強、要素配置改革動力不強和地方探索空間不足等問題,從提高要素保障能力,推動各類要素向先進生產力集聚,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動力支撐的角度,提出有針對性授權和支援探索的試點內容。四是突出制度建設,重在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成果。緊扣破解深層次體制機制問題和加強制度建設要求,鼓勵試點地區大膽實踐,不斷總結凝練可複製可推廣的改革成果,著力補齊制度短板,為推進要素市場制度建設做示範。

問:《方案》有哪些突破和亮點?

答:《方案》聚焦要素市場建設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市場主體反映最強烈的問題,結合地方資源稟賦、優勢特色和發展需要,明確各要素領域重點任務和要素市場制度保障。

土地要素方面,提出要進一步提高配置效率。以推進土地集約高效利用和建立健全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為重點,探索賦予試點地區更大土地配置自主權,支援產業用地實行“標準地”出讓、不同產業用地類型合理轉換,支援探索深化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改革。支援探索推進合理有序用海,統籌陸海資源管理。

勞動力要素方面,提出要合理暢通有序流動。圍繞進一步深化戶籍制度改革,試行以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制度,支援建立以身份證為標識的人口管理服務制度,推動加快暢通勞動力和人才社會性流動渠道,激發人才創新創業活力。

資本要素方面,提出要強化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的功能。聚焦增加有效金融服務供給,建立公共信用資訊同金融資訊共用整合機制,推廣“信易貸”模式,鼓勵金融機構開發與中小微企業需求相匹配的信用產品,推動發展多層次股權市場。

技術要素方面,提出要向現實生產力轉化。著力完善科技創新資源配置方式,探索對重大戰略項目、重點產業鏈和創新鏈實施創新資源協同配置,構建項目、平台、人才、資金等全要素一體化配置的創新服務體系,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

數據要素方面,提出要探索建立流通技術規則。聚焦數據採集、開放、流通、使用、開發、保護等全生命周期的制度建設,推動部分領域數據採集標準化,分級分類、分步有序推動部分領域數據流通應用,探索“原始數據不出域、數據可用不可見”的交易範式,實現數據使用“可控可計量”,推動完善數據分級分類安全保護制度,探索制定大數據分析和交易禁止清單。

資源環境市場方面,提出要加強制度建設。著力推動資源環境市場流通交易與制度創新,支援完善電力、天然氣、礦業權等資源市場化交易機制,進一步健全碳排放權、排汙權、用能權、用水權等交易機制,探索開展資源環境權益融資,探索建立綠色核算體系、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以及政府、企業和個人綠色責任賬戶。

同時,《方案》還聚焦要素市場治理,提出了推動完善要素市場化交易平台,加強要素交易市場監管等重點任務;並圍繞進一步發揮要素協同配置效應,提出了提高全球先進要素集聚能力,完善按要素分配機制等重點舉措。

問:要素市場化配置綜合改革試點怎樣布局推進?

答:試點目的是探索改革的實現路徑和實現形式,為面上改革提供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做法。《方案》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突出試點示範、鼓勵大膽探索、確保風險可控,以綜合授權改革試點方式積極穩妥推進,努力破解阻礙要素市場化配置的深層次體制機制問題,為全國要素制度建設提供可複製可推廣的改革經驗。

一是因地制宜、分類施策。綜合性改革試點注重批量授權、強調製度生成,《方案》立足“1個總體方案+N個實施方案”的試點布局,採用“實施方案+授權清單”的方式賦予試點地區在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改革上更多自主權,充分發揮綜合授權改革試點的創新探索和經驗積累功能,有效激發試點地區結合自身特點開展差別化探索的主觀能動性。

二是局部突破、系統深化。圍繞推動國家重大戰略實施,根據不同改革任務,優先選擇以改革需求迫切、工作基礎較好、發展潛力較大的城市群、都市圈或中心城市等開展要素市場化配置綜合改革試點,能夠發揮區域內創新動能強、制度基礎實、市場潛力大等基礎優勢,加快各領域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舉措創新、制度優化、活力釋放,推動先進生產要素在試點區域內加速集聚、有序流通、協同融合,加速向現實生產力轉化,從而發揮對全局性改革的示範、突破、帶動作用。

三是目標導向、分步推進。《方案》明確了2021—2025年“三步走”的時間表、路線圖,即2022年上半年,完成試點地區布局、實施方案編製報批工作;到2023年,試點工作取得階段性成效;到2025年,基本完成試點任務,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取得標誌性成果,為完善全國要素市場制度作出重要示範。

四是穩中求進、守住底線。堅持嚴控試點數量和試點範圍,在風險總體可控前提下,統籌考慮改革的力度、發展的速度和社會可承受的程度,科學把握時序、節奏和步驟,加強對授權事項運行情況和試點地區推進情況的監督管理,加強對改革試點的跟蹤評估,完善試點經驗總結推廣、試點地區動態調整退出等長效管理機制,確保改革試點任務積極穩妥推進。

問:怎樣確保《方案》落實,推動各試點地區見到實效?

答:一分部署,九分落實。《方案》明確改革目標路線、提出系列改革任務,能否推動探索創新的改革轉化為要素自由流動、合理配置、協同增效的增長動能,關鍵在於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有關方面做好以下工作,推動《方案》落到實處、見到實效。

一是完善工作機制。建立推進要素市場化配置綜合改革試點部際協調機制,指導試點地區編製具體實施方案,統籌推進組織實施、問題協調和評估檢查等工作,建立健全激勵與退出機制,加強督促指導,提升綜合改革的系統性、協同性、整體性,確保要素市場化配置綜合改革試點工作落地生根。

二是落實地方主體責任。《方案》明確各試點地區要把要素市場化配置綜合改革試點擺在全局重要位置,增強使命感和責任感,強化組織領導,完善推進落實機制,在風險總體可控前提下,科學把握時序、節奏和步驟,積極穩妥推進改革試點任務實施。

三是加強監督評估。加強試點過程中的動態跟蹤分析,不斷總結凝練可複製可推廣的改革成果。強化授權改革的過程管理和成效評估,在地方自評估基礎上,定期開展第三方評估。對取得明顯成效的試點地區,要予以表揚激勵,及時總結推廣經驗;對動力不足、執行不力、成效不明顯的試點地區,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程序調整退出試點。

四是強化法治保障。建立健全與要素市場化配置綜合改革試點相配套的法律法規與政策調整機制,統籌涉及的法律法規事項,做好與相關法律法規立改廢釋的銜接。試點地區擬實行的各項改革舉措和授權事項,凡涉及調整現行法律或行政法規的,經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或國務院依法授權後實施;其他涉及調整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規定的,有關方面要按照《方案》要求和經批準的授權事項清單,依法依規一次性對相關試點地區給予改革授權。(來源: 發展改革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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