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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0240718-9-2018-00125
  • 分       類:
  • 來       源:
  • 發布日期:
    2018-10-26
  • 名       稱:
    外匯管理政策與業務問答(257)
  • 文       號:
外匯管理政策與業務問答(257)

問:某國企A投資設立了香港企業B,香港企業B返程投資了境內企業C,現香港企業B將其持有的C企業股權轉讓給國企A即“外轉中”,而國企A同時在辦理香港企業B的ODI項下註銷及撤資,應收撤資款大於“外轉中”價款,因此“外轉中”不實際支付對價,先以“應付賬款”記賬,然後再以ODI項下“應收撤資款”中的相等金額與FDI項下外轉中“應付賬款”對沖。請問此種對沖是否符合外匯管理規定?如允許,可否先辦理外轉中登記再辦理ODI撤資登記?銀行辦理此筆“對沖”的外轉中登記時,應審核哪些真實性證明材料?由於系統“外轉中支付計劃”中僅有“匯出境外”和“境內再投資”兩個選項,都與本業務不符,該如何選擇處理?C企業辦理外轉中登記是否仍需向銀行提交國企A的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

答:目前,上面問題中的所謂“對沖”做法不符合外匯管理規定,不能辦理,不同業務條線的業務應按相關規定分別辦理。C企業辦理外轉中登記需向銀行提交國企A的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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