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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1080297-1-2020-00213
  • 分       類:
    通知  經常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20-09-15
  • 名       稱:
    (已修改)《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
  • 文       號:
    匯發〔2020〕14號
(已修改)《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全國性中資銀行: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便利市場主體辦理經常項目外匯業務,國家外匯管理局全面整合相關法規,形成《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見附件1),並廢止部分規定(見附件2)。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執行。

收到本通知後,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應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業銀行及外資銀行,各全國性中資銀行應及時轉發下屬分支機構。

特此通知。


註: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廢止和失效15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檔案及調整14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檔案條款的通知》(匯發〔2023〕8號)附件3《國家外匯管理局予以刪除、修改的14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檔案中部分條款》,以下內容已被廢止:《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匯發〔2020〕14號印發)第一百零二條中的“整改期間停止接受新的外匯保險業務”,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


 

附件:1.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

      2.廢止規定目錄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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