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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1997-00016
  • 分       類:
    通知  各類社會公眾  資本項目管理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1997-05-08
  • 名       稱:
    關於境外上市企業外匯帳戶開立與使用有關問題的通知
  • 文       號:
    (97)匯資函字第139號
關於境外上市企業外匯帳戶開立與使用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深圳特區分局:

我局曾在1994年下發了關於境外上市企業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發字(19948號〕以及關於境外上市企業外匯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匯傳(199450號〕兩個檔案,為規範企業外匯帳戶的開立及使用等項事宜,現將有關規定重申如下:

一、所有到境外發行股票的企業,如需在境外開立外匯帳戶,用於暫存發行股票所籌資金,須持下列材料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開立:

(一)由企業法人代表或董事會授權人簽署並加蓋公章的開戶申請書,申請書應包括外幣股票發行總收入、擬開戶銀行等內容;

(二)中國證監會同意企業到境外發行股票的有關批准檔案;

(三)招股說明書(中文版);

(四)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檔案。

有中資銀行的地方,企業應首先選擇中資銀行開立帳戶。

二、企業在申請開立上述境外帳戶的同時,須將從境內或境外帳戶支付與境外上市相關費用的用匯計劃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並在對外付款後1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商業單據報送當地外匯局備案。外匯局根據企業報送來的商業單據核減其應調回的資金。

三、企業完成境外上市工作以後,除去需支付的上市費用外,須在外匯資金到位後10天內,將發行股票所籌的外匯資金全部調回境內,並撤銷境外帳戶。各地外匯局應督促當地企業將股票收入及時、足額地調回境內,並按本通知第四條規定開立外匯帳戶保留外匯或按《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結匯暫行辦法》辦理結匯,同時將資金調回情況以傳真形式報我局外資司。

四、企業調回的股票發行收入,如需在境內開立外匯帳戶,須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出申請,經批准方可開立外匯專用帳戶存儲。申請時,應提交由企業法人代表或董事會授權人簽署並加蓋公章的開戶申請書以及本通知第一條所述的外匯局同意其在境外開立帳戶的批准檔案,申請書應包括開戶理由、幣別、金額、收支範圍、使用期限、擬開戶銀行等有關內容。

五、外匯專用帳戶經常項下的支付,由開戶銀行根據有關支付憑證及商業單據監督進行,資本項下的支付須經當地外匯局逐筆審批。

六、企業在境外發行股票所籌外匯資金總額達到企業淨資產總額的25%以上(含25%)時,可以按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向中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或其授權部門申請辦理中外合資企業有關手續。經批准作為中外合資企業的,在辦理完變更工商登記手續併到外匯局申領《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後,其外匯管理事宜,按外商投資企業辦理。

七、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生效。1994年《關於境外上市企業外匯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同時廢止。

 

 

 

根據19991213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施行的《關於調整境內發行B股和境外上市股票外匯專用帳戶的開立和募股收入結匯審批許可權的通知》的規定,修改為:企業調回的股票發行收入,如需在境內開立外匯帳戶,須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經所轄外匯局各分局批准後,方可開立外匯專用帳戶存儲。申請時,應提交由企業法人代表或董事會授權人簽署並加蓋公章的開戶申請書;以及本通知第一條所述的外匯局同意其在境外開立帳戶的批准檔案,申請書應包括開戶理由、幣種、金額收支範圍、使用期限、擬開戶行等有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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