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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1006561-7-2015-00139
  • 分       類:
    新聞報道  各類社會公眾  其他
  • 來       源:
    中國政府網
  • 發布日期:
    2015-09-28
  • 名       稱: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若干意見(一)
  • 文       號: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若干意見(一)

對外開放是我國的基本國策。當前,世界多極化、經濟全球化進一步發展,國際政治經濟環境深刻變化,創新引領發展的趨勢更加明顯。我國改革開放正站在新的起點上,經濟結構深度調整,各項改革全面推進,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面對新形勢新挑戰新任務,要統籌開放型經濟頂層設計,加快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進一步破除體制機制障礙,使對內對外開放相互促進,引進來與走出去更好結合,以對外開放的主動贏得經濟發展和國際競爭的主動,以開放促改革、促發展、促創新,建設開放型經濟強國,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複興的中國夢打下堅實基礎。

一、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堅持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堅持改革開放和法治保障並重,堅持引進來和走出去相結合,堅持與世界融合和保持中國特色相統一,堅持統籌國內發展和參與全球治理相互促進,堅持把握開放主動權和維護國家安全。主動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並與實施“一帶一路”戰略和國家外交戰略緊密銜接,科學布局,選准突破口和切入點,發揮社會主義制度優勢,把握好開放節奏和秩序,揚長避短、因勢利導、有所作為、防範風險、維護安全,積極探索對外經濟合作新模式、新路徑、新體制。總體目標是,加快培育國際合作和競爭新優勢,更加積極地促進內需和外需平衡、進口和出口平衡、引進外資和對外投資平衡,逐步實現國際收支基本平衡,形成全方位開放新格局,實現開放型經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在擴大開放中樹立正確義利觀,切實維護國家利益,保障國家安全,推動我國與世界各國共同發展,構建互利共贏、多元平衡、安全高效的開放型經濟新體制。

(一)建立市場配置資源新機制。促進國際國內要素有序自由流動、資源全球高效配置、國際國內市場深度融合,加快推進與開放型經濟相關的體制機制改革,建立公平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二)形成經濟運行管理新模式。按照國際化、法治化的要求,營造良好法治環境,依法管理開放,建立與國際高標準投資和貿易規則相適應的管理方式,形成參與國際宏觀經濟政策協調的機制,推動國際經濟治理結構不斷完善。推進政府行為法治化、經濟行為市場化,建立健全企業履行主體責任、政府依法監管和社會廣泛參與的管理機制,健全對外開放中有效維護國家利益和安全的體制機制。

(三)形成全方位開放新格局。堅持自主開放與對等開放,加強走出去戰略謀劃,實施更加主動的自由貿易區戰略,拓展開放型經濟發展新空間。繼續實施西部開發、東北振興、中部崛起、東部率先的區域發展總體戰略,重點實施“一帶一路”戰略、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和長江經濟帶戰略,推動東西雙向開放,促進基礎設施互聯互通,擴大沿邊開發開放,形成全方位開放新格局。

(四)形成國際合作競爭新優勢。鞏固和拓展傳統優勢,加快培育競爭新優勢。以創新驅動為導向,以質量效益為核心,大力營造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透明高效的政務環境、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和合作共贏的人文環境,加速培育產業、區位、營商環境和規則標準等綜合競爭優勢,不斷增強創新能力,全面提升在全球價值鏈中的地位,促進產業轉型升級。

二、創新外商投資管理體制

改善投資環境,擴大服務業市場准入,進一步開放製造業,穩定外商投資規模和速度,提高引進外資質量。改革外商投資審批和產業指導的管理方式,向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模式轉變,促進開發區體制機制創新和轉型升級發展。

(五)統一內外資法律法規。修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外資企業法,制定新的外資基礎性法律,將規範和引導境外投資者及其投資行為的內容納入外資基礎性法律。對於外資企業組織形式、經營活動等一般內容,可由統一適用於各類市場主體法律法規加以規範的,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適用統一的法律法規。保持外資政策穩定、透明、可預期,營造規範的制度環境和穩定的市場環境。

(六)推進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模式。完善外商投資市場准入制度,探索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模式。在做好風險評估的基礎上,分層次、有重點放開服務業領域外資准入限制,推進金融、教育、文化、醫療等服務業領域有序開放,放開育幼養老、建築設計、會計審計、商貿物流、電子商務等服務業領域外資准入限制,進一步放開一般製造業。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前提下,對於交通、電信等基礎設施以及礦業等相關領域逐步減少對外資的限制。

(七)完善外商投資監管體系。按照擴大開放與加強監管同步的要求,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建立外商投資資訊報告制度和外商投資資訊公示平台,充分發揮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的平台作用,形成各政府部門資訊共用、協同監管、社會公眾參與監督的外商投資全程監管體系,提升外商投資監管的科學性、規範性和透明度,防止一放就亂。

(八)推動開發區轉型升級和創新發展。加強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以及省級開發區等各類開發區規劃指導、創新發展。發揮開發區的引領和帶動作用,大力發展先進位造業、生產性服務業和科技服務業,推動區內產業升級,建設協同創新平台,實現產業結構、產品附加值、質量、品牌、技術水平、創新能力的全面提升。推動開發區綠色、低碳、迴圈發展,繼續深化節能環保國際合作。不斷改善投資環境,進一步規範行政管理制度,完善決策、執行、監督和考核評價體系,避免同質競爭,努力把開發區建設成為帶動地區經濟發展和實施區域發展戰略的重要載體、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和培育吸引外資新優勢的排頭兵、科技創新驅動和綠色集約發展的示範區。

三、建立促進走出去戰略的新體制

實施走出去國家戰略,加強統籌謀劃和指導。確立企業和個人對外投資主體地位,努力提高對外投資質量和效率,促進基礎設施互聯互通,推動優勢產業走出去,開展先進技術合作,增強我國企業國際化經營能力,避免惡性競爭,維護境外投資權益。

(九)確立並實施新時期走出去國家戰略。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以及對外開放總體戰略,完善境外投資中長期發展規劃,加強對走出去的統籌謀劃和指導,提供政策支援和投資促進。鼓勵企業制定中長期國際化發展戰略,兼顧當前和長遠利益,在境外依法經營。督促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樹立良好形象。

(十)推進境外投資便利化。研究制定境外投資法規。貫徹企業投資自主決策、自負盈虧原則,放寬境外投資限制,簡化境外投資管理,除少數有特殊規定外,境外投資項目一律實行備案制。加快建立合格境內個人投資者制度。加強境外投資合作資訊平台建設。

(十一)創新對外投資合作方式。允許企業和個人發揮自身優勢到境外開展投資合作,允許自擔風險到各國各地區承攬工程和勞務合作項目,允許創新方式走出去開展綠地投資、併購投資、證券投資、聯合投資等。鼓勵有實力的企業採取多種方式開展境外基礎設施投資和能源資源合作。促進高鐵、核電、航空、機械、電力、電信、冶金、建材、輕工、紡織等優勢行業走出去,提升互聯網資訊服務等現代服務業國際化水平,推動電子商務走出去。積極穩妥推進境外農業投資合作。支援我國重大技術標準走出去。創新境外經貿合作區發展模式,支援國內投資主體自主建設和管理。

(十二)健全走出去服務保障體系。加快同有關國家和地區商簽投資協定,完善領事保護制度,提供權益保障、投資促進、風險預警等更多服務,推進對外投資合作便利化。保障我國境外人員人身和財產安全。發揮中介機構作用,培育一批國際化的設計諮詢、資產評估、信用評級、法律服務等中介機構。

(十三)引進來和走出去有機結合。推進引進外資與對外投資有機結合、相互配合,推動與各國各地區互利共贏的產業投資合作。發揮我國優勢和條件促進其他國家和地區共同發展。鼓勵企業開展科技創新、項目對接、資訊交流、人力資源開發等多方面國際合作。支援地方和企業做好引資、引智、引技等工作,並積極開拓國際市場。通過各類投資合作機制,分享我國引進來的成功經驗,推動有關國家營造良好投資環境。

四、構建外貿可持續發展新機制

保持外貿傳統優勢,加快培育外貿競爭新優勢,著力破解制約外貿持續發展和轉型升級的突出問題。全面提升外貿競爭力,提高貿易便利化水平,完善進出口促進體系,健全貿易摩擦應對機制,大力發展服務貿易,促進外貿提質增效升級。

(十四)提高貿易便利化水平。強化大通關協作機制,實現口岸管理相關部門資訊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加快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建設,全面推行口岸管理相關部門“聯合查驗、一次放行”等通關新模式。依託電子口岸平台,推動口岸管理相關部門各作業系統橫向互聯,建立資訊共用共用機制。探索開展口岸查驗機制創新和口岸管理相關部門綜合執法試點。加快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整合優化。加快一體化通關改革,推進通關作業無紙化。與主要貿易夥伴開展檢驗檢疫、認證認可和技術標準等方面的交流合作與互認。加強口岸檢驗檢疫綜合能力建設,完善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預警和快速反應體系。整合和規範進出口環節經營性服務和收費。

(十五)培育外貿競爭新優勢。優化市場布局和貿易結構。穩定傳統優勢產品出口,進一步推進以質取勝戰略,提升出口產品質量、檔次和創新要素比重,擴大大型成套設備和技術出口。加強外貿誠信體系建設,規範進出口秩序。鼓勵企業開展科技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加快培育以技術、品牌、質量、服務為核心的外貿競爭新優勢。鼓勵發展跨境電子商務、市場採購貿易等新型貿易方式。積極解決電子商務在境內外發展的技術、政策問題,在標準、支付、物流、通關、檢驗檢疫、稅收等方面加強國際協調,參與相關規則制定,創新跨境電子商務合作方式,融入國外零售體系,化解相關貿易摩擦。優化進口商品結構,鼓勵先進技術、關鍵設備和零部件進口,穩定資源性產品進口,合理增加一般消費品進口。培育國際大宗商品交易平台。提高一般貿易和服務貿易比重,推動加工貿易轉型升級,提升產業層次,提高加工貿易的質量和附加值,延長加工貿易產業鏈,提高加工貿易增值率。

(十六)建立健全服務貿易促進體系。提升服務貿易戰略地位,著力擴大服務貿易規模,推進服務貿易便利化和自由化。鼓勵發展生產性服務貿易。依託大數據、雲計算、物聯網、移動互聯網等新技術,推動服務業轉型,培育服務新業態。創新服務貿易金融服務體系,建立與服務貿易相適應的口岸管理和通關協作模式。提高貨物貿易中的服務附加值,促進位造業與服務業、貨物貿易與服務貿易協調發展。推進國內服務市場健全制度、標準、規範和監管體系,為專業人才和專業服務跨境流動提供便利。制定與國際接軌的服務業標準化體系,加強與服務貿易相關的人才培養、資格互認、標準制定等方面的國際合作。促進服務外包升級,提升服務跨境交付能力,建設好服務外包示範城市。

(十七)實施質量效益導向型的外貿政策。支援技術含量高、附加值大、資源和能源消耗低、環境汙染小、產業關聯度強的對外貿易活動,實現外貿綠色低碳可持續發展。進一步完善出口退稅制度,優化出口退稅流程。健全出口信用保險體系。加強貿易風險、匯率風險監測分析,適時公布有關風險提示,引導企業有效規避出口風險。

(十八)健全貿易摩擦應對機制。強化中央、地方、行業協會商會、企業四體聯動的綜合應對機制,指導企業做好貿易摩擦預警、諮詢、對話、磋商、訴訟等工作。有理有節、化解分歧、爭取雙贏,以協商方式妥善解決貿易爭端,對濫用貿易保護措施和歧視性做法,善於運用規則進行交涉和制衡。依法開展貿易救濟調查,維護國內產業企業合法權益。

五、優化對外開放區域布局

建設自由貿易園區,立足東中西協調、陸海統籌,擴大對港澳台開放合作,推動形成全方位的區域開放新格局,以區域開放的提質增效帶動經濟的協調發展。

(十九)建設若干自由貿易試驗園區。深化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擴大服務業和先進位造業對外開放,形成促進投資和創新的政策支援體系,並將部分開放措施輻射到浦東新區,及時總結改革試點經驗,在全國複製推廣。依託現有新區、園區,推動廣東、天津、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全面實施,以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內容為主體,結合地方特點,充實新的試點內容,未來結合國家發展戰略需要逐步向其他地方擴展,推動實施新一輪高水平對外開放。

(二十)完善內陸開放新機制。抓住全球產業重新布局機遇,以內陸中心城市和城市群為依託,以開發區和產業聚集區為平台,積極探索承接產業轉移新路徑,創新加工貿易模式,以加工貿易梯度轉移重點承接地為依託,穩妥推進有條件的企業將整機生產、零部件、原材料配套和研發、結算等向內陸地區轉移,形成產業集群,支援在內陸中心城市建立先進位造業中心。鼓勵區域合作共建產業園區,促進內陸貿易、投資、技術創新協調發展。支援內陸城市增開國際客貨運航線,發展江海聯運,以及鐵水、陸航等多式聯運,形成橫貫東中西、聯結南北方的對外經濟走廊。

(二十一)培育沿邊開放新支點。將沿邊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邊境經濟合作區建成我國與周邊國家合作的重要平台,加快沿邊開放步伐。允許沿邊重點口岸、邊境城市、邊境經濟合作區在人員往來、加工物流、旅遊等方面實行特殊方式和政策。按有關規定有序進行邊境經濟合作區新設、調區和擴區工作。穩步發展跨境經濟合作區,有條件的可結合規劃先行啟動中方區域基礎設施建設。建設能源資源進口加工基地,開展面向周邊市場的產業合作。鼓勵邊境地區與毗鄰國地方政府加強務實合作。

(二十二)打造沿海開放新高地。發揮長三角、珠三角、環渤海地區對外開放門戶的作用,建設若干服務全國、面向世界的國際化大都市和城市群,建成具有更強國際影響力的沿海經濟帶。推動京津冀協同發展。支援沿海地區發展高端產業、加強科技研發,加快從全球加工裝配基地向研發、先進位造基地轉變,推進服務業開放先行先試。依託長江黃金水道,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打造中國經濟新支撐帶,建設陸海雙向對外開放新走廊。

   (二十三)擴大對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開放。發揮港澳地區的開放平台與示範作用,深化內地與港澳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加快實現與港澳服務貿易自由化。建設好深圳前海現代服務業示範區、珠海橫琴新區、廣州南沙新區。鼓勵內地企業與港澳企業聯合走出去。支援內地企業赴港融資,將境外產業投資與香港金融資本有機結合。鼓勵內地企業與港澳企業聯合成立投資基金,通過多種方式開展投資合作。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促進海峽兩岸經濟關係正常化、制度化、自由化,逐步健全兩岸經濟合作機制。加強兩岸產業合作、雙向貿易投資及便利化方面的合作。充分發揮海峽西岸經濟區、平潭綜合實驗區、崑山深化兩岸產業合作試驗區等的先行先試作用。深化和拓展與港澳台地區高校、科研院所、企業間科技研發和創新創業方面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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