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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K1918108-9-2020-00178
  • 分       類:
    通知  經常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江西省分局
  • 發布日期:
    2020-08-28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江西省分局關於印發《國家外匯管理局江西省分局關於開展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試點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 文       號:
    贛匯發〔2020〕174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江西省分局關於印發《國家外匯管理局江西省分局關於開展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試點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外匯管理局省內各市中心支局,國家開發銀行江西省分行,各政策性銀行江西省分行,各國有商業銀行江西省分行,各股份制商業銀行南昌分行,郵政儲蓄銀行江西省分行,江西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北京銀行南昌分行,省內各城市商業銀行,南昌農村商業銀行,各外資銀行南昌分行

現將《國家外匯管理局江西省分局關於開展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試點的指導意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外匯局省內各市中心支局收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內支局和銀行機構。



國家外匯管理局江西省分局

關於開展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試點的指導意見(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援江西省開放型經濟高質量發展,提升貿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引導銀行和企業守法自律,發揮正向激勵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符合條件的境內銀行(以下簡稱試點銀行)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江西省分局(以下簡稱江西省分局)備案後,可對符合條件的企業(以下簡稱試點企業)開展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試點(以下簡稱試點業務)。

試點銀行應嚴格落實“了解客戶”“了解業務”“盡職審查”原則(以下簡稱展業三原則),審查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收支的真實性、合規性和合理性。試點企業應確保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外匯收支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不得利用構造貿易、虛假貿易等轉移資金或騙取融資。

第三條 江西省分局對試點業務進行監督管理,可根據國際收支形勢、政策變化和業務發展需要等對本指導意見進行調整。

第二章  業務備案

第四條 銀行開展試點業務,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江西省內註冊經營的商業銀行一級分行或地方性商業銀行總行。

(二)具備真實的試點業務需求,所推薦的試點企業符合本指導意見規定的條件。

(三)合規經營、審慎展業,具備完善的內控制度,包括但不限於客戶准入、業務授權、高風險業務清單、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外匯業務的風險預警、職責分工、應急管理、內部審計、責任追究等方面。申請銀行及下屬經辦行應配備熟悉外匯業務政策的從業人員。

(四)針對試點業務制定專項管理辦法和操作規程,包括但不限於對試點企業的主體身份、生產經營、誠信記錄等進行盡職調查,對試點企業貿易收支真實性、合理性及商業模式邏輯性等持續跟蹤、定期評估,對試點業務建立專門監測指標和預警系統,建立發現異常及應急處置措施。

(五)銀行貿易收支及結構合理。申請貨物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試點的銀行上年度貨物貿易收支規模原則上達到10億美元以上,申請服務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試點的銀行上年度服務貿易收支規模原則上達到1億美元以上。

(六)近三年銀行外匯業務合規與審慎經營評估(銀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考核)原則上均在B+(含)以上且至少一年為A。

(七)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外匯業務合規記錄良好,近三年未因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外匯業務受到江西省分局及轄內中心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重大處罰(處罰金額在100萬人民幣及以上)。

(八)承諾自願遵守《銀行承諾函》(見附件)。

第五條 企業開展試點業務,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江西省註冊且在試點銀行持續辦理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三年以上,具備真實的試點業務需求。

財務集中管理的集團型企業申請試點,應由一家在江西省內註冊的成員企業向試點銀行統一申請,異地成員企業註冊地需在已實行試點的地區。異地成員企業正式成為試點企業後,應向其所在地外匯局進行書面備案。

(二)企業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收支結構合理,資金收付結構合理穩定。申請貨物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試點的企業上年度貨物貿易外匯收支規模1億美元以上,收付匯與進出口一致性程度較高,申請服務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試點的企業服務貿易外匯收支規模3000萬美元以上。

(三)生產經營狀況穩定、誠信度高、守法合規情況好,以往無構造貿易、虛假貿易等異常記錄,近三年未被外匯局處罰。申請貨物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試點的企業近三年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分類應持續為A類。

(四)具備保證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收支合規性的措施,配備專人對試點業務進行監督評估。

能自證貿易收支及交易的真實性、邏輯性和合理性,做到交易留痕,並利用電子化手段準確記錄和管理。具備完備的電子化管理系統企業優先。

(五)企業應審慎經營、財務中性,企業貿易信貸、貿易融資應具有合理性,按規定報告貿易信貸等資訊。

(六)出於風險防範目的,試點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試點銀行向江西省分局備案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備案報告,包括銀行自評情況(業務需求、近三年銀行外匯業務合規與審慎經營評估情況、收支結構以及被核查、約談、風險提示、處罰、人員等情況)、首批擬開展試點業務的銀行網點、首批推薦擬試點的企業(包含結合企業准入條件開展的評估情況)等。

(二)銀行專項管理辦法及操作規程,包括但不限於操作流程、內部風險控制、開展試點業務的銀行網點和試點企業的准入及退出條件以及根據企業業務需求、業務特點和管理水平制定具體的試點措施等。

(三)《銀行承諾函》(附件)。

江西省分局自收到完整備案材料之日起20日內,對於符合條件的銀行,出具書面備案檔案,銀行方可開展試點業務。

第七條 試點銀行應按照本指導意見,審核並確定試點企業,留存試點企業申請材料5年備查。

第八條 試點銀行如變更試點業務範圍,需向江西省分局重新備案。

第九條 試點銀行對試點企業按年度開展定期評估,運行良好的,試點銀行可適時新增試點企業,同時在確定試點企業名單及銀行網點之日起10日內向江西省分局備案。

第十條 江西省分局對試點銀行按年度開展定期評估。評估合格的試點銀行可繼續開展試點業務,評估不合格的試點銀行,江西省分局告知試點銀行評估不合格的原因,試點銀行應在3個月內進行整改,整改期內試點銀行不可新增試點企業。試點銀行在整改期內完成整改的,可繼續開展試點業務。

第十一條 試點銀行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江西省分局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試點銀行取消其試點資格:

(一)銀行未盡職審核,主動開展或協助企業開展監管套利、空轉套利、虛假交易、構造貿易等異常交易行為,或為企業開展上述異常交易轉移資金或騙取融資提供便利。

(二)銀行的經營行為對江西省跨境資金流動、金融穩定造成負面影響。

(三)銀行外匯業務合規與審慎經營評估為B-及以下。

(四)銀行未在整改期限內完成整改的。

(五)銀行不配合外匯局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便利化措施

第十二條 試點銀行可對本行試點企業實施以下便利化措施:

(一)優化單證審核。按照展業三原則為試點企業辦理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對於資金性質不明確的業務,應要求企業提供相關單證。對於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服務貿易外匯支出還需審核《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退匯及離岸轉手買賣業務根據現行法規要求審核。

(二)貨物貿易超期限等特殊退匯業務免於事前登記。退匯日期與原收、付款日期間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於特殊情況無法按照《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辦理的退匯,可在試點銀行直接辦理,免於到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

(三)貨物貿易對外付匯時免於辦理進口報關單核驗手續。試點銀行能確認試點企業貨物貿易付匯業務真實合法的,可免於辦理進口報關電子資訊核驗手續。

(四)經江西省分局備案的其他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措施。

第十三條 試點銀行可在備案業務範圍內對本行推薦的試點企業實施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措施,也可按現行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試點銀行僅能對本行推薦的試點企業開展試點業務。試點企業在非推薦銀行、試點銀行對非本行推薦的試點企業辦理的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不適用本指導意見第十二條規定的便利化措施。

第十五條 試點銀行為試點企業辦理貿易外匯收支申報時,交易附言應註明“貿易便利試點”字樣。

第四章  業務管理

第十六條 試點銀行開展試點業務應履行下列義務,具體包括:

(一)對試點企業的業務經營狀況及可持續經營能力進行跟蹤監測,每年至少實地走訪一次試點企業,並留存相關材料備查。

(二)對試點企業的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收支業務進行事後隨機或定向抽查,核實業務真實性和合規性,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具備完善電子化管理系統的企業可降低抽查頻率。

(三)日常業務辦理中,如發現試點企業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收支業務存在異常情況,應立即中止實施便利化措施,待確認相關業務真實合規後,方可恢複各項便利化措施。

(四)應定期自查本行試點業務開展情況,對試點制度落實、預警系統監測效果、業務開展合規性及審慎展業能力進行全面評估,對存在問題應及時整改。

第十七條 試點企業應確保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的真實性、合理性,並留存交易單證5年備查。

第十八條 江西省分局對試點銀行和企業進行業務指導或風險提示,試點銀行及企業應配合外匯局非現場監測、現場核查和現場檢查工作,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九條 試點企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試點銀行自發現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取消企業試點資格,並將企業名單及取消原因報江西省分局備案:

(一)試點銀行對企業定期評估不合格的。

(二)企業被外匯局降為B/C類或處罰的。

(三)發現企業存在構造貿易、虛假貿易等異常情況的。

(四)業務抽查中發現企業提供虛假單證的。

(五)企業不配合外匯局、試點銀行監督管理的。

第二十條 試點銀行試點資格被取消,其所推薦的所有試點企業在該行試點資格自動取消,但不影響試點企業在其他試點銀行的試點資格。

因異常或違規行為被取消試點資格的試點企業,由江西省分局通知推薦試點企業的試點銀行,取消試點企業試點資格。

因異常或違規行為被取消試點資格的試點銀行和企業,原則上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本指導意見的試點業務。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江西省境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部隊等,可參照本指導意見。

第二十二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服務貿易”,僅指經常項目的服務,不包括初次收入和二次收入。

第二十三條 本指導意見自2020年9月1日開始實施,由江西省分局負責解釋。

 

附:銀行承諾函

銀行承諾函

本行(包含下轄開展試點業務的網點)(以下簡稱銀行)已知曉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試點政策及相關要求,仔細閱讀本承諾函告知和提示的外匯局監管要求以及銀行義務。銀行承諾將:

一、推薦符合《指導意見》要求的試點企業。依法合規為試點企業辦理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認真履行展業三原則,做好對客戶的盡職審查,承擔自證相關試點業務真實合規的主體責任,自身不主動開展也不協助企業開展監管套利、空轉套利,對虛假貿易、構造貿易保持零容忍。

二、對試點企業的業務開展持續跟蹤監測,評估交易的合理性、邏輯性。指定專人定期對試點企業業務辦理情況、業務經營狀況、可持續經營能力准入資格及遵守外匯管理規定情況進行跟蹤監測及評估。對試點業務定期回訪和抽檢,確保各項風險監控及防範措施有效落實,對發現的風險點及時整改。對不符合條件的試點企業及時終止實施便利化試點並啟動退出機制。如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向外匯局報告。

三、接受並配合外匯局對本銀行的監督管理,及時、如實說明情況並提供證明相關交易真實性、合規性和合理性的相關單證資料,提交的各類資料真實、準確、有效,涉嫌弄虛作假、偽造數據資料的,接受外匯局依法嚴肅處理。

四、本承諾函適用於銀行為試點企業辦理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本承諾函未盡事項,按照有關外匯管理法規規定執行。

五、本承諾函自簽署時生效。銀行將認真學習並遵守相關政策及要求,積極支援配合外匯局做好對試點業務的管理。

六、若未履行上述承諾之義務,自願接受外匯局實施的取消試點資格、處罰等在內的處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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