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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00612714-5-2014-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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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 通知 經常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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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湖南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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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1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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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關於進一步加強個人結售匯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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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 湘匯發[2009]24
各市(州)中心支局、瀏陽市支局、醴陵市支局;省級及長沙市各外匯指定銀行:
為進一步規範個人結售匯管理,加強對個人分拆結售匯監管,保證個人結售匯系統數據質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個人分拆結售匯監管
個人不得以分拆結售匯等方式逃避限額監管,銀行在辦理個人結售匯業務時,應按照有關規定嚴格把關,不得協助個人違規辦理分拆結售匯業務或明知個人結售匯業務有分拆性質仍給予辦理。同時應重點關注具有如下特徵的行為:
(一)境外同一個人或機構同日、隔日或連續多日將外匯匯給境內5個以上(含,下同)不同個人,收款人分別結匯;
(二)5個以上不同個人同日、隔日或連續多日分別購匯後,將外匯匯給境外同一個人或機構;
(三)5個以上不同個人同日、隔日或連續多日分別結匯後,將人民幣資金存入或匯入同一個人或機構的人民幣賬戶;
(四)個人在7日內從同一外匯儲蓄賬戶5次以上(含)提取接近等值1萬美元外幣現鈔;或者5個以上個人一起,每人辦理一定金額以上的手持現鈔結匯;
(五)同一個人將其外匯儲蓄賬戶記憶體款劃轉至5個以上直系親屬,直系親屬分別在年度總額內結匯;或者同一個人的5個以上直系親屬分別在年度總額內購匯後,將所購外匯劃轉至該個人外匯儲蓄賬戶;
(六)其它通過多人次、多頻次規避限額管理的個人分拆結售匯行為。
銀行發現以上行為應及時向外匯局反饋,並積極協助外匯局做好核查工作。
二、關於個人結售匯系統錯誤數據的處理
銀行應逐日核對個人結售匯系統資訊與業務憑證記載資訊的一致性。對錄入錯誤的個人結售匯系統數據,應按照以下規定及時、準確地進行修改、撤銷、沖正處理,並在個人結售匯系統“備註”欄中予以適當標註:
(一)對於當日錄入錯誤的個人結售匯資訊,應使用“撤銷”或“修改”功能進行處理。身份證件號、資金屬性錄入錯誤或取消交易時,應使用“撤銷”功能,再重新錄入正確資訊;除上述情況外,應使用“修改”功能直接修改錯誤項。
(二)對隔日、跨月度錄入錯誤的個人結售匯資訊,應使用“沖正”功能進行處理。身份證件號、姓名、資金屬性、金額或幣種等各項錄入錯誤的,都應先“沖零”(金額項錄入原金額的相反值,其他項與原值一樣;其中,對於跨月度錯誤數據且交易幣種為非美元的,沖正時金額項應錄入原折美元金額的相反值,幣種項錄入美元),同時在備註欄寫明沖正原因及原錯誤交易業務參號後,重新錄入正確交易資訊。不得對錯誤錄入的交易金額進行差額沖正。
對跨月度錯誤錄入的個人結售匯資訊、月度內需分多筆沖正的大金額錯誤數據,銀行在進行沖正操作後應及時上報外匯局備案。
對單筆等值100萬美元以上的跨月度錯誤資訊、沖正操作後可能導致系統統計出現明顯異常的錯誤數據,銀行在發現後應及時上報,不得自行修正。
(三)對跨年度錯誤錄入的個人結售匯資訊,不得自行沖正操作,應及時上報外匯局。
外匯局將對上述錯誤數據處理建立相應台賬,作為考核銀行個人結售匯系統數據質量的重要依據,同時對銀行沖正後重新錄入資訊的準確性進行不定期抽查。
三、各外匯指定銀行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內各營業網點。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當地外匯局反饋。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