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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F8550132-0-2020-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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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 通知 經常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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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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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2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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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已修改)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支援貿易新業態發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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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 匯發〔2020〕11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全國性中資銀行:
為促進外貿提質增效,加快跨境電子商務等貿易新業態發展,提高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水平,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滿足客戶身份識別、交易電子資訊採集、真實性審核等條件下,銀行可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19〕13號),申請憑交易電子資訊為跨境電子商務和外貿綜合服務等貿易新業態市場主體提供結售匯及相關資金收付服務,支付機構可憑交易電子資訊為跨境電子商務市場主體提供結售匯及相關資金收付服務。
二、從事跨境電子商務的企業可將出口貨物在境外發生的倉儲、物流、稅收等費用與出口貨款軋差結算,並按規定辦理實際收付數據和還原數據申報。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出口至海外倉銷售的貨物,匯回的實際銷售收入可與相應貨物的出口報關金額不一致。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按現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規定報送外匯業務報告。
三、境內國際寄遞企業、物流企業、跨境電子商務平台企業,可為客戶代墊與跨境電子商務相關的境外倉儲、物流、稅收等費用,代墊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12個月。涉及非關聯企業代墊或代墊期限超過12個月的,應按規定報備所在地外匯局。
四、從事跨境電子商務的境內個人,可通過個人外匯賬戶辦理跨境電子商務外匯結算。境內個人辦理跨境電子商務項下結售匯,提供有交易額的證明材料或交易電子資訊的,不佔用個人年度便利化額度。
五、市場採購貿易項下委託第三方報關出口的市場主體,具備以下條件的,可以自身名義辦理收匯:
(一)從事市場採購貿易的市場主體已在地方政府市場採購貿易聯網平台(以下簡稱市場採購貿易平台)備案。市場採購貿易平台應能採集交易、出口全流程資訊,並提供與企業、個體工商戶對應的出口明細數據。
(二)經辦銀行具備接收、存儲交易資訊的技術條件,系統與市場採購貿易平台對接,採取必要的技術手段,識別客戶身份,審核交易背景的真實性,防範交易資訊重複使用。
六、從事市場採購貿易的境內和境外個人,可通過個人外匯賬戶辦理符合本《通知》第五條要求的市場採購貿易外匯結算。個人辦理市場採購貿易項下結匯,提供有交易額的證明材料或交易電子資訊的,不佔用個人年度便利化額度。
七、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可根據客戶委託,代辦出口收匯手續。經辦銀行可憑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推送的交易電子資訊辦理出口收匯,外匯或結匯資金直接進入委託客戶的賬戶。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和經辦銀行辦理上述業務時,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辦銀行需滿足本《通知》第一條的要求。
(二)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與委託客戶簽訂綜合服務合同(協議),並已提供報關報檢、物流、退稅、結算、信保等綜合服務。
(三)外貿綜合服務企業風險控制體系健全,具備 “交易留痕、風險可控”的技術條件。
(四)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應向委託客戶明示實際成交匯率,不得利用匯率價差非法牟利。
八、外匯局通過技術手段支援企業優化外匯業務流程。貿易新業態市場主體可通過聯機介面服務連接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聯機查詢名錄狀態,辦理企業貨物貿易外匯業務報告等;可通過銀行電子單據辦理國際收支申報或數字外管平台(ASONE)企業版網上辦理涉外收入申報。
九、審核交易電子資訊的銀行和支付機構,應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匯發〔2019〕25號),辦理實際收付數據和還原數據申報。銀行和支付機構辦理還原申報時,單筆金額低於等值5000美元(含),應以自身名義進行匯總還原申報。對存在出口退稅、融資等需求的涉外收付款,可選擇以企業名義,將同一交易對手且交易性質相同的逐筆數據匯總還原申報。銀行辦理跨境電子商務、市場採購貿易、外貿綜合服務等相關的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涉外收支時,應在涉外收支申報交易附言中註明“跨境電商”“市場採購貿易”和“外貿綜合服務”。
十、外匯局對跨境電子商務、市場採購貿易、外貿綜合服務等貿易新業態涉外收支依法實施監督管理,開展監測、核查和檢查。對異常交易主體實施重點名單管理,向銀行和支付機構發布。持續對審核交易電子資訊的銀行和支付機構進行評估,並依法退出不符合條件的銀行或支付機構。
十一、為貿易新業態提供服務的銀行和支付機構,按照展業原則,應完善貿易新業態客戶身份識別和管理制度,加強客戶信用分類管理,持續開展客戶身份識別與交易抽查驗證,健全客戶合規約束和分類標識機制,審慎辦理重點名單內市場主體的外匯業務,指導客戶合規辦理外匯收支。
十二、外匯局密切跟蹤貿易新業態新模式的創新發展,按照 “服務實體、便利開放、交易留痕、風險可控”的原則,主動回應市場訴求。對於符合改革發展方向、真實合理的新型貿易收支,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可根據具體情況按程序通過集體審議解決,但不得新增行政許可。
十三、對違反本通知及相關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十四、本通知有關定義:
(一)跨境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資訊網路從事商品或者服務貿易進出口的經營活動。
(二)市場採購貿易是指在經認定的市場集聚區採購商品,由符合條件的經營者辦理出口通關手續的貿易方式。
(三)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是指具備對外貿易經營者身份,接受國內外客戶委託,依法簽訂綜合服務合同(協議),依託綜合服務資訊平台,代為辦理包括報關報檢、物流、退稅、結算、信保等在內的綜合服務業務和協助辦理融資業務的企業。
十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各全國性中資銀行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所轄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
註: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深化改革 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匯發〔2023〕28號)附件4《國家外匯管理局予以修改的4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檔案中部分條款》,以下內容已被修改:第五條修改為“市場採購貿易項下委託第三方報關出口的市場主體以自身名義辦理收匯的,應滿足以下條件:(一)從事市場採購貿易的市場主體已在地方政府市場採購貿易聯網平台備案。市場採購貿易聯網平台應能採集交易、出口全流程資訊,並提供與企業、個體工商戶對應的出口明細數據;(二)經辦銀行採取系統與市場採購貿易聯網平台對接或通過網頁登錄等其他必要技術手段,識別客戶身份,審核交易背景的真實性,防範交易資訊重複使用”。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2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