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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0021891-5-2017-00089
  • 分       類:
    外匯檢查與法律適用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 發布日期:
    2017-03-29
  • 名       稱:
    外匯違規案例:曹某某個人分拆購付匯案
  • 文       號:
外匯違規案例:曹某某個人分拆購付匯案

一、 案情簡介

2015421日,任某某、曾某某等8人分別通過自助終端及網上銀行的方式辦理購付匯業務,購匯所得329770美元全部匯給了境外個人曹某某。上述8人購匯金額均接近個人購匯年度總額5萬美元,國際收支申報中交易附言均為一年以上留學生活費或學費。經調查,上述8筆資金均為曹某某個人購付匯,真實用途為境外購房。

二、定性和處罰

曹某某的行為違反了《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銀行和個人在辦理個人外匯業務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額監管,也不得使用虛假商業單據或者憑證逃避真實性管理。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個人結售匯業務管理的通知》第一條:個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規避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年度總額管理。個人分拆結售匯行為主要具有以下特徵:(二)5個以上不同個人同日、隔日或連續多日分別購匯後,將外匯匯給境外同一個人或機構的規定,屬於分拆購付匯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有違反規定將境內外匯轉移境外,或者以欺騙手段將境內資本轉移境外等逃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調回外匯,處逃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逃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當地外匯管理機關對曹某某作出了行政處罰。

【列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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