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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K0807494-X-2018-0072
  • 分       類:
    通報  外匯檢查與法律適用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
  • 發布日期:
    2018-08-16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外匯違規案例的通報(二)
  •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外匯違規案例的通報(二)

案例11:青島中霖永盛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618月,青島中霖永盛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虛構貿易背景,使用第三方公司提單,對外付匯938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310萬元人民幣。

案例12:山東恒景置業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611月至20174月,山東恒景置業有限公司安排30個境內個人,通過個人年度購匯形式向境外轉移資金188.79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64.42萬元人民幣。

案例13:常熟市中貫金屬材料有限公司非法結匯案

20153月至20164月,常熟市中貫金屬材料有限公司構造虛假出口報關單辦理貿易融資並結匯418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構成非法結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處以罰款133萬元人民幣。

案例14:河南籍郭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14月至20149月,郭某為實現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產目的,將10492.92萬元人民幣打入地下錢莊控制的境內賬戶,通過地下錢莊兌換外匯匯至其境外賬戶。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835萬元人民幣。

案例15:浙江趙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41月至20166月,趙某為實現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產目的,將1800.60萬元人民幣打入地下錢莊控制的境內賬戶,通過地下錢莊兌換外匯匯至其境外賬戶。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162萬元人民幣。

案例16:廣東籍趙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510月至20169月,趙某為實現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產目的,通過地下錢莊兌換外匯匯至其境外賬戶,金額合計221.14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79.78萬元人民幣。

案例17:四川籍杜某私自買賣外匯案

20167月至9月,杜某違反銀行卡管理規定,利用境外銷售終端(POS機)多次刷人民幣卡兌換港幣現金,金額合計679.11萬元人民幣。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私自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101.87萬元人民幣。

案例18:福建籍王某私自買賣外匯案

20171月,王某為實現非法獲利目的,通過他人賬戶收款1129.26萬元人民幣,私自賣出港幣。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私自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107萬元人民幣。

案例19:四川籍王某分拆逃匯案

20161月至4王某為實現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產目的,利用46名境內個人的個人年度購匯額度,將個人資產分拆購匯後匯往境外賬戶,非法轉移資金合計1784.76萬港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80萬元人民幣。

案例20:江蘇籍張某分拆逃匯案

20161月至12月,張某為實現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產目的,利用41名境內個人的個人年度購匯額度,將個人資金分拆購匯後匯往境外賬戶,非法轉移資金合計折184.59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61.52萬元人民幣。

案例21:江蘇籍邱某分拆逃匯案

20169月至20171邱某為實現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產目的,利用69名境內個人的個人年度購匯額度,將個人資金分拆購匯後匯往境外賬戶,非法轉移資金合計折349.49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160萬元人民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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