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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75926188-X-2024-00030
  • 分       類: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重慶市分局
  • 發布日期:
    2024-02-23
  • 名       稱:
    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
  • 文       號:
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

一、辦理依據:

(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二)《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09〕30號文印發)。

(三)《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0〕31號)。

(四)《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改進和調整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4〕2號)。

(五)《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號)。

二、辦理對象

申請人為境內銀行。

三、辦理條件及需要提交的資料

(一)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登記

辦理條件:

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0〕31號)第七條境內銀行可直接購匯或自有外匯匯出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

2.分局(外匯管理部)辦理的境內銀行為其境外分支、 代表機構等非獨立核算機構購買境外辦公用房辦理前期費用登記。

提交資料:

1.加蓋公章的書面申請(包括境外直接投資總額、各方出資額、出資方式,以及所需前期費用金額、用途和資金來源說明等)原件 1 份。

2.境內機構有效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或註冊登記證明及組織機構代碼證(驗原件,留存複印件)。

3.境內機構參與投標、併購或合資合作項目的相關檔案(包括中外方簽署的意向書、備忘錄或框架協議等)。

4.境內機構已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報送的書面申請。

5.境內機構出具的前期費用使用書面承諾函。

(二)境內銀行為其境外分支、代表機構等非獨立核算機構購買境外辦公用房辦理前期費用登記

辦理條件:

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0〕31號)第七條境內銀行可直接購匯或自有外匯匯出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

2.分局(外匯管理部)辦理的境內銀行為其境外分支、 代表機構等非獨立核算機構購買境外辦公用房辦理前期費用登記。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0〕31號)第七條境內銀行可直接購匯或自有外匯匯出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

提交資料:

1.加蓋公章的書面申請(包括境外直接投資總額、各方出資額、出資方式,以及所需前期費用金額、用途和資金來源說明等)原件1份。

2.境內機構有效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或註冊登記證明及組織機構代碼證。

3.境內機構參與投標、併購或合資合作項目的相關檔案(包括中外方簽署的意向書、備忘錄或框架協議等)。

4.境內機構已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報送的書面申請。

5.境內機構出具的前期費用使用書面承諾函。

(三)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初始登記

辦理條件:

取得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或其他相關主管部門的核准檔案後需從事以下活動的銀行: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代表處除外);在境外設立附屬機構;依法購買境外機構股權; 經相關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直接投資項目。或將其境外直接投資所得利潤以及其所投資境外企業減資、轉股、清算等所得資本項下外匯收入留存境外,用於設立、併購或參股未登記的境外企業的境內機構。

提交資料:

1.加蓋公章的《 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 原件1份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複印件1份。

2.資金來源證明、資金使用計劃、銀行有關權力機構關於境外投資相關決議等真實性證明材料。原件和加蓋公章的複印件各1份(驗原件,留存複印件)。

3.向銀行保險業監督管理部門、 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報送的書面申請及境內銀行參與投標、併購或合資合作項目的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原件及加蓋公章的複印件各1份(驗原件,留存複印件)。

4.如果發生前期費用匯出的,提供相關說明檔案及匯出憑證。

(二)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變更登記

辦理條件: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 (匯發〔 2009〕 30號文印發)第九條境內機構應在如下情況發生之日起 60 天……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變更或備案手續……。

提交資料:

1.境內機構有效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或註冊登記證明及組織機構代碼證(驗原件,留存複印件)。

2.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原件及加蓋公章的複印件各1份(驗原件,留存複印件)。

3.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核准或備案檔案原件及加蓋公章的複印件各1份(驗原件,留存複印件)。

4.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原件及加蓋公章的複印件各1份(驗原件,留存複印件)。

(四)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註銷登記

辦理條件: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09〕 30號文印發) 第十條境內機構持有的境外企業股權因轉股、 破產、解散、清算、經營期滿等原因註銷的,……辦理註銷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提交資料:

1.境內機構有效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或註冊登記證明及組織機構代碼證(驗原件,留存複印件)。

2.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加蓋公章的複印件各1份(驗原件,留存複印件)。

3.相關材料原件及加蓋公章的複印件各1份(驗原件,留存複印件)。

    四、辦理流程

(一) 申請人提交申請;

(二) 決定是否予以受理;

(三) 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四)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補正

材料,並出具《行政審批補正材料通知書》;根據申請材料及補正情況,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書,按程序進行審核;

(五)不予許可的,出具不予許可通知書;許可的,向申請人出具相關業務辦理憑證(包括業務登記憑證、核准檔案、備案確認等)。

五、辦理時限

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六、發放證照情況

出具相關業務登記憑證。

七、收費依據、標準

不收費。

八、辦理地點、時間及聯繫方式

辦理地點重慶市主城區(巴南區除外)企業的以下業務均在重慶市渝北區紅錦大道56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重慶市分局一號樓3樓;其他區縣企業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所屬地外匯局辦理。

辦理時間:周一至周五(節假日除外)8:30-12:00,14:00-17:30。

聯繫方式:023-67677163

附件 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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