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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298631-X-2018-0095
  • 分       类:
    通告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
  • 发布日期:
    2022-04-15
  • 名       称: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指引
  • 文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指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依申请公开的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依申请公开的相关管理办法和各项要求,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向社会公众、管理和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务事项或信息,并接受监督。


依申请公开,是指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提出申请,本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信息。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填写提交《中国人民银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向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办公室提出申请,由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办公室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应当保证《申请表》上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公民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务事项或信息时,应当提供身份证件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复印件。

申请人要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和有关证件的复印件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具体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部分)或直接向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办公室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将给予指导和释明,需要补正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二、申请时间确认

本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收到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通过电子邮件或者传真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答复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填制《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对申请人作出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信息,将根据申请人要求及保存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信息,可能危及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对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答复回执

申请人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后应及时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见附件2),并反馈至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办公室。申请人未反馈,但有其他证据表明申请人收到告知书的,视为已收到。

五、特殊情形的信息公开申请办理

对特殊情形的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申请公开的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应当进行区分处理,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是牵头制作单位的,在征得相关行政机关同意或被征求意见机关逾期未提出意见的,应当公开。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于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对于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并就不能公开的内容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需要进行加工、分析的,除依照本条第三项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可以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但是,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和公开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六)要求提供属于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告知申请人获取途径。

(七)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或查询相应办理情况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八)申请公开的信息若属于辖区分支机构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应向申请人说明获取信息的途径。

六、不予公开信息

下列信息,本机关可以不予以公开:

(一)属于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信息。

(二)属于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下列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合肥中心支行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应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信息。

七、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应当合法使用从本机关获得的信息,不得利用获得的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二)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本机关更正。本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职能范围的,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三)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频次或者数量范围的申请人收取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书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缴纳至指定账户,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期限将从缴费完成次日起重新计算,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人民银行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机关将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多个申请人就相同信息向本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本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本机关将及时主动公开。


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件2: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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