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简体中文繁体中文用户登录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咨询反馈

留言须知

(一)为进一步加强与公众之间的互动交流,及时回应公众关切,特设立“咨询反馈”栏目。欢迎您留言进行外汇管理业务咨询、提出意见建议等。

(二)本栏目主要受理与外汇管理相关的业务咨询类问题以及对外汇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不受理向外汇局提出的行政许可、登记、备案等事宜,不受理应当通过检举控告、举报、信访、政府信息公开等途径解决的事宜。

(三)本栏目不得发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言论;不得发表造谣、诽谤他人的言论;不得发表未经证实的消息,如是亲身经历请注明;不得发表任何形式的广告、企业推广产品或服务。

(四)本栏目拥有发布、编辑、删除留言的权利;如您在留言时未写明“不愿意公开留言内容”,本栏目可以对留言及答复进行公开;凡不符合须知规定的留言将予以删除。

(五)留言者承担一切因留言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六)如在本栏目留言,即表明已阅读并接受了上述各项条款。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主办 版权所有 授权转载 最佳分辨率:1280*768

网站标识码bm74290001 京ICP备06017241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