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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中心支局: 为进一步加强外汇管理对实体经济的支持,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现就在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内开展外汇创新业务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允许在自贸区内开展以下外汇创新业务 (一)试点实施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操作指引见附件1)。 (二)自贸区内企业可在我分局辖内任一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与注销手续。 (三)自贸区内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按实际投资规模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依法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四)自贸区内已确定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可调整为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一经调整不得变更。 (五)放宽企业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偿还币种必须一致的要求,自贸区内企业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与签约币种可以不一致,但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应保持一致。 (六)自贸区内企业的外债注销登记业务可由我分局辖内任一银行直接办理,取消企业办理该业务的时间限定(操作指引见附件2)。 二、相关工作要求 (一)你市中心支局应要求自贸区内开展外汇试点业务的企业留存相关业务材料,以备银行和外汇局事后监督查验。除另有规定外,机构应留存充分证明所涉业务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含电子单证)等5年备查。 (二)你市中心支局应当要求辖内开展外汇试点业务的银行遵循行业自律要求深入进行尽职调查,依法办理业务,并加强事后监督。发现相关业务或办理主体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应及时向你市中心支局报告。 (三)你市中心支局应在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同时,切实采取措施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一是完善工作机制,依法对自贸区相关外汇业务进行具体管理,开展统计监测和分析,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风险提示。二是每半年首月12日前向我分局报送前半年度自贸区业务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跨境收支、结售汇数据及同比环比分析(应区分本外币数据;分析重点交易项目对自贸区数据的贡献度;分析所辖自贸区数据对全辖数据的贡献度等);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及原因分析;其他需说明的情况。三是适时对自贸区相关业务办理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依法查处涉嫌违规行为。对于违规办理业务的银行,你市中心支局可视情节要求其暂停试点相关业务并予以整改或取消其试点资格。 联系人: 浙江省分局国际收支处 高立军 0571-87686423 浙江省分局经常项目处 葛晋亮 0571-87686104 浙江省分局资本项目处 吴晓勇 0571-87686433 附件:1.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操作指引 2.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注销登记业务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2019年7月8日 2019-07-19/zhejiang/2019/0719/19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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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大连市分局召开分局党总支党员大会,集中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及大连建设“两先区”“三个中心”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传达贯彻总局党组学习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会议精神,对有效提升分局履职水平明确工作思路、提出具体要求。 会议要求,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及大连建设“两先区”“三个中心”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的精髓要义。会议强调,外汇局全体同志必须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以更优质外汇服务助力大连高质量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紧密结合大连优势禀赋,尽早补齐工作短板弱项,以外汇工作晋位升级为抓手,全面落实总局“更加便利、更加开放、更加安全、更加智慧”的管理机制要求,锤炼与大连“两先区”“三个中心”建设相适配的外汇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会议结合学习议题,重点围绕分行党委提出的“三个必须”工作要求、五个方面工作任务,深入检视和剖析了当前内部管理规范精细度不够、非现场监管能力有待提高、特色亮点工作基础薄弱、竞先破局的办法不多等短板弱项,提出了强化党建引领、夯实基础工作、深入调查研究、提升工作能力、加强沟通反馈等具体举措。 会议强调,分局全体党员干部要以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服务支持“两先区”和“三个中心”建设为着力点,以推进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改革为抓手,着力营造高效顺畅、合规安全的外汇营商环境,确保各项工作精准聚焦、有效发力。一是要坚定信心。二是要把握重点。三是要夯实作风。四是要形成合力。五是要培育人才。 六是要守住底线。 2025-12-09/dalian/2025/1209/25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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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各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浙江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浙商银行,浙江农商联合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杭州银行,浙江网商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杭州联合银行,各外资银行杭州分行: 为持续推进资本项目重点领域改革,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集团资金归集使用,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浙江省分局”)决定在辖内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为保障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外汇局浙江省分局制定了《浙江省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管理规定》(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分局辖内原存量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企业直接适用本通知资金池业务相关管理规定,无需另行申请。 二、试点企业需在取得外汇局浙江省分局备案后6个月内完成对其他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或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所涉资金及账户清理,清理结束后仅可开展本通知所指资金池业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外汇局各市分局及时将文件转发至辖内金融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外汇局浙江省分局(外汇管理二处)反馈。联系人:沈钶娜、陈缨;联系方式:0571-87686428、87686189。 附件:浙江省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2025年1月23日 2025-01-24/zhejiang/2025/0124/21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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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各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浙江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浙商银行,浙江农商联合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杭州银行,浙江网商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杭州联合银行,各外资银行杭州分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绿色金融发展,推动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并促进资金流入维护外汇市场稳定,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浙江省分局”)决定在辖内开展绿色外债试点。 为保障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外汇局浙江省分局制定了《浙江省绿色外债试点业务指引(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12月5日起施行。请外汇局各市分局及时将文件转发至辖内金融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外汇局浙江省分局(外汇管理二处)反馈。联系人:陈缨;联系方式:0571-87686189。 附件:浙江省绿色外债试点业务指引(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2025年11月3日 2025-11-07/zhejiang/2025/1107/22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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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辖内目前提供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服务的机构和网点信息 2025-12-09/zhejiang/2025/1209/22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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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浙江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浙商银行,浙江农商联合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杭州银行,浙江网商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杭州联合银行,各外资银行杭州分行: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决定在全辖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 为保障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制定了《浙江省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市分局和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辖内银行和分支机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经常项目管理处)反馈。 联系人:郑琛、李依宁;联系方式:0571-87686191、0571-87686142。 附件:浙江省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 附1:浙江省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业务操作指引 附2:接收境内再投资免登记试点业务操作指引 附3:融资租赁母子公司外债额度共享业务操作指引 附4: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操作指引 附5:银行办理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业务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2024年1月24日 2024-01-26/zhejiang/2024/0126/19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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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各市分局,在杭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促进杭州市科技创新发展,便利杭州市符合条件的非企业科研机构开办资金入境及使用,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决定在浙江省杭州市开展“科汇通”试点。 为保障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制定了《浙江省杭州市“科汇通”试点业务操作指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外汇局各市分局及时将文件转发至辖内金融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外汇管理二处反馈。联系人:周申倩;联系方式:0571-87686137。 附件:浙江省杭州市“科汇通”试点业务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2024年12月25日 2024-12-27/zhejiang/2024/1227/21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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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11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3464亿美元,较10月末上升30亿美元,升幅为0.09%。 2025年11月,受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下跌,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涨跌互现。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经济保持总体平稳、稳中有进发展态势,为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提供支撑。 2025-12-09/dalian/2025/1209/25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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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42858亿元。其中,货物贸易出口21630亿元,进口15217亿元,顺差6413亿元;服务贸易出口2607亿元,进口3404亿元,逆差797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1751亿元,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705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992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658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5年10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3416亿美元,进口2625亿美元,顺差792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2025年10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5616 792 贷方 24237 3416 借方 -18621 -2625 1.货物贸易差额 6413 904 贷方 21630 3049 借方 -15217 -2145 2.服务贸易差额 -797 -112 贷方 2607 367 借方 -3404 -480 2.1加工服务差额 57 8 贷方 73 10 借方 -16 -2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33 5 贷方 81 11 借方 -49 -7 2.3运输差额 -331 -47 贷方 687 97 借方 -1018 -143 2.4旅行差额 -959 -135 贷方 396 56 借方 -1355 -191 2.5建设差额 89 13 贷方 135 19 借方 -47 -7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54 -8 贷方 2 0 借方 -55 -8 2.7金融服务差额 -5 -1 贷方 2 0 借方 -7 -1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10 -16 贷方 131 19 借方 -241 -34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194 27 贷方 426 60 借方 -232 -33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313 44 贷方 652 92 借方 -340 -48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8 -2 贷方 13 2 借方 -30 -4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差额 -5 -1 贷方 9 1 借方 -15 -2 注: 1. 本表所称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进出口,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进出口。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企业调查,该数据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我国提供的服务,即服务出口;借方记录我国接受的服务,即服务进口。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5-11-28/liaoning/2025/1128/24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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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5年10月,银行结汇15194亿元人民币,售汇13940亿元人民币。2025年1-10月,银行累计结汇147941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42201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5年10月,银行结汇2142亿美元,售汇1965亿美元。2025年1-10月,银行累计结汇20675亿美元,累计售汇19866亿美元。 2025年10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44207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40579亿元人民币。2025年1-10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464836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452607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5年10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6231亿美元,对外付款5719亿美元。2025年1-10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64936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63227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5-11-17/liaoning/2025/1117/24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