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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248413-3-2024-00057
  • 分       类:
    通知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 发布日期:
    2019-07-19
  • 名       称:
    浙江省分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关于在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开展相关外汇创新业务的通知
  • 文       号:
浙江省分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关于在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开展相关外汇创新业务的通知

舟山市中心支局

为进一步加强外汇管理对实体经济的支持,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现就在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内开展外汇创新业务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允许在自贸区内开展以下外汇创新业务

(一)试点实施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操作指引见附件1)。

(二)自贸区内企业可在我分局辖内任一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与注销手续。

(三)自贸区内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按实际投资规模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依法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四)自贸区内已确定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可调整为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一经调整不得变更。

(五)放宽企业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偿还币种必须一致的要求,自贸区内企业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与签约币种可以不一致,但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应保持一致。

(六)自贸区内企业的外债注销登记业务可由我分局辖内任一银行直接办理,取消企业办理该业务的时间限定(操作指引见附件2)。

二、相关工作要求

(一)你市中心支局应要求自贸区内开展外汇试点业务的企业留存相关业务材料,以备银行和外汇局事后监督查验。除另有规定外,机构应留存充分证明所涉业务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含电子单证)等5年备查。

(二)你市中心支局应当要求辖内开展外汇试点业务的银行遵循行业自律要求深入进行尽职调查,依法办理业务,并加强事后监督。发现相关业务或办理主体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应及时向你市中心支局报告。

(三)你市中心支局应在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同时,切实采取措施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一是完善工作机制,依法对自贸区相关外汇业务进行具体管理,开展统计监测和分析,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风险提示。二是每半年首月12日前向我分局报送前半年度自贸区业务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跨境收支、结售汇数据及同比环比分析(应区分本外币数据;分析重点交易项目对自贸区数据的贡献度;分析所辖自贸区数据对全辖数据的贡献度等);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及原因分析;其他需说明的情况。三是适时对自贸区相关业务办理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依法查处涉嫌违规行为。对于违规办理业务的银行,你市中心支局可视情节要求其暂停试点相关业务并予以整改或取消其试点资格。

 

联系人:

浙江省分局国际收支处   高立军  0571-87686423

浙江省分局经常项目处   葛晋亮  0571-87686104

浙江省分局资本项目处   吴晓勇  0571-87686433

 

附件:1.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操作指引

      2.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注销登记业务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20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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