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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外汇交易,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南京银行上海浦东支行虚假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6年2月至3月,南京银行上海浦东支行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80万元人民币。 案例2: 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虚假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凭企业无效提单或重复单证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未按规定在同一银行网点办理转口贸易收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第五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没款64.48万元人民币。 案例3:工商银行南昌北京西路支行虚假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6年9月至2017年10月,工商银行南昌北京西路支行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没款111.54万元人民币。 案例4:兴业银行台州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兴业银行台州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业务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没款95.31万元人民币。 案例5:招商银行杭州分行个人分拆售付汇案 2016年1月至11月,招商银行杭州分行违规为客户利用303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办理分拆售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没款100万元人民币。 案例6:山东清源集团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5月,山东清源集团有限公司使用虚假合同、发票、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955.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09.7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广州飏帆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广州飏帆贸易有限公司使用虚假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9285.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73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乡村基(重庆)投资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乡村基(重庆)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违规向境外母公司汇出利润,金额合计885.9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0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宁波慧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2月至2018年3月,宁波慧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使用虚假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1565.6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09.8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北京欣华阳商贸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5月,北京欣华阳商贸有限公司使用无效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61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13.6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1:泰豪电源技术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5月,泰豪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使用虚假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200万欧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8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2:四川籍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4年6月至2015年8月,刘某通过地下钱庄分12笔汇入767.17万港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9.14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3:湖北籍曹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曹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港元34笔,金额合计899.32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1.95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4:重庆籍彭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9月至12月,彭某通过地下钱庄购买美元16笔汇往境外,金额合计1383.58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96.85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5:安徽籍张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张某通过地下钱庄多次非法买卖港元,金额合计376.24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5.2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6:浙江籍洪某私自买卖外汇案 2011年2月至2015年10月,洪某向他人账户支付3.12亿元人民币,私自购买外汇,用于在境外购买房产等。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私自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497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7:广东籍孙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孙某利用34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244.62万美元,用于境外投资等。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83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19-05-22/shenzhen/2019/0522/4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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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 外汇局 2019年5月25日 2019-05-30/shenzhen/2019/0530/4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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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就当前我国金融和外汇市场运行情况接受了《金融时报》记者的采访。 《金融时报》记者:如何看待当前我国金融和外汇市场运行情况? 潘功胜:第一,当前,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主要指标保持在合理区间,新旧动能转换加快,宏观经济基本面良好。4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0.1%,继续处于扩张区间。宏观政策操作空间较大,政策工具丰富。今年以来,稳健货币政策强化逆周期调节,增强政策前瞻性、灵活性,保持了流动性合理充裕,促进了社会信用较快增长,货币金融条件松紧适度,金融部门对民营和小微企业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4月末,广义货币M2同比增长8.5%,比上年同期高0.2个百分点。 我国经济金融的稳健运行,为外汇市场和人民币汇率保持合理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基本面支撑。今年以来,我国外汇市场运行平稳,境外资本流入增多,外汇储备稳中有升,外汇市场预期总体稳定。 第二,我们将按照既定方针,坚定不移扩大金融开放,保持金融改革开放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坚决落实已部署的金融改革开放政策,进一步推动金融市场双向开放,深化外汇管理改革,提高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切实维护境外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境内外投资者创造更加便利友好的投资环境。 第三,近年来,我们在应对外汇市场波动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充足的政策工具,根据形势变化将采取必要的逆周期调节措施,加强宏观审慎管理。打击外汇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外汇市场的良性秩序。 我们完全有基础、有信心、有能力,保持中国外汇市场稳定运行,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2019-05-20/shenzhen/2019/0520/4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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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末,深圳市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78602.37亿元,同比增长11.1%。月末人民币存款余额74040.54亿元,同比增长12.3%,增速比上月末高0.6个百分点,比上年同期高4.3个百分点。当月人民币存款比上月增加1417.80亿元,同比多增481.38亿元。其中,住户存款减少30.71亿元,非金融企业存款增加393.35亿元,财政性存款增加56.41亿元,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增加580.29亿元。月末外币存款余额677.98亿美元,同比下降10.4%,当月外币存款比上月增加38.40亿美元,同比多增88.44亿美元。 4月末,深圳市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55192.61亿元,同比增长12.4%。月末人民币贷款余额51409.34亿元,同比增长17.3%,增速比上月末低0.3个百分点,比上年同期高0.3个百分点。当月人民币贷款比上月增加472.03亿元,同比少增22.03亿元。分部门看,住户部门贷款增加88.46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增加11.54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76.93亿元;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增加390.84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减少23.50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216.42亿元,票据融资增加91.58亿元;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减少12.89亿元。月末外币贷款余额562.27亿美元,同比下降32.8%,当月外币贷款比上月减少15.63亿美元,同比多减24.84亿美元。 注:自2015年起,人民币、外币和本外币存款含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放款项,人民币、外币和本外币贷款含拆放给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款项。 2019-05-23/shenzhen/2019/0523/4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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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一家生产型企业,因生产研发需要,境外客户向我公司提供6万美元薄膜作为样品使用,我公司无需对外付汇。请问针对该笔业务,我公司需要到外汇局办理何种手续? 答:你公司报关进口6万美元薄膜样品但无需对外付汇,由此造成进口报关金额与相应付汇金额之间存在6万美元的差额,属于差额业务报告范畴。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你公司可以根据该笔差额对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差额金额及差额原因等信息。 如果你公司决定进行差额业务报告,可在进口之日起30天(含)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具体操作是:登陆监测系统,进入【企业网上报告管理】→【其他报告】→【多进口差额报告】→【多进口差额报告新增】模块,查询出需要进行报告的进口数据,录入差额原因、差额金额,点击“提交”按钮,完成多进口差额业务报告。在进口之日起30天后进行差额业务报告的,则须持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 2019-05-15/shenzhen/2019/0515/4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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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积极探索拓宽教育引导新模式,创办“金融鹏程大讲堂之扶贫篇博士讲堂”,进一步提高招元村群众脱贫攻坚的信心和主观能动性。自中支党委书记、行长邢毓静作开篇授课以来,博士讲堂在创办至今的半年内,已组织行内博士员工为招元村3所小学举办4期讲座,为孩子们开启金融启蒙之路,引导树立正确的金钱观、成功观,增强其长大后走向广阔世界的决心和信心。 2019-05-28/shenzhen/2019/0528/4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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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提升国际收支统计数据质量,深圳市分局于5月11日组织辖内银行召开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统计业务培训会,64家中外资银行的申报业务人员参加了培训。 本次培训内容丰富,加深了外汇局与银行之间的业务沟通,帮助银行实务工作人员更好地理解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具体要求,更为有效地开展国际收支申报工作。(完) 2019-05-21/shenzhen/2019/0521/4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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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9年5月31日) 2019-06-03/shenzhen/2019/0603/4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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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9年4月29日) 2019-05-29/shenzhen/2019/0529/4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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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5719亿元,支出13886亿元,顺差1834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4363亿元,支出11017亿元,顺差3346亿元;服务贸易收入1357亿元,支出2869亿元,逆差1512亿元。 按美元计值,2019年5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294亿美元,支出2026亿美元,顺差268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2096亿美元,支出1608亿美元,顺差488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198亿美元,支出419亿美元,逆差221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19年5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1,834 268 15,719 2,294 -13,886 -2,026 1.货物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3,346 488 14,363 2,096 -11,017 -1,608 2.服务贸易差额 -1,512 -221 贷方 1,357 198 借方 -2,869 -419 2.1加工服务差额 91 13 贷方 93 14 借方 -2 -0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77 11 贷方 95 14 借方 -17 -3 2.3运输差额 -337 -49 贷方 262 38 借方 -598 -87 2.4旅行差额 -1,246 -182 贷方 207 30 借方 -1,454 -212 2.5建设差额 52 8 贷方 86 13 借方 -35 -5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51 -7 贷方 18 3 借方 -69 -10 2.7金融服务差额 3 0 贷方 19 3 借方 -16 -2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65 -24 贷方 35 5 借方 -201 -29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22 3 贷方 167 24 借方 -145 -21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59 9 贷方 362 53 借方 -303 -44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7 -2 贷方 6 1 借方 -22 -3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0 0 贷方 8 1 借方 -8 -1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19-07-16/shenzhen/2019/0716/5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