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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时把握当前国内、国外疫情对辖内涉外企业的影响,全面落实国家、省关于支持民营小微企业发展的“最后一公里”,确实提升外汇金融服务贸易小微企业水平,推动实体经济稳健发展,湘西州中心支局围绕“访需求、送政策、促服务”工作宗旨,在辖区开展“涉外企业大走访”活动,得到企业一致好评。 该项活动是持续推进“百名行长联千企”工作的具体实施,即按照“每周一走访、召开一次座谈会、形成一张调查清单、开展一次情况对接、搭建一条沟通直通桥”等形式,由分管外汇工作的刘晓波副行长带队,外汇、跨境人民币业务以及外汇指定银行相关人员组成“走访小组”,对全辖30家典型涉外企业及外商投资进行实地走访调研,全面了解企业生产经营、融资、贸易业务政策需求以及对外汇和银行方面的意见建议,深入调查涉外小微企业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疏通外汇管理和服务政策传导渠道,打通贸易便利化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提升涉外企业对外汇金融服务的获得感,提振信心,促进涉外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至目前,已完成辖区2家外贸企业的走访,并在一次座谈会中了解到花垣县某养殖有限公司因新冠疫情影响造成其企业货物出口资金回笼延迟,其流动资金严重不足对其当前生产经营恢复产生较大影响的问题,湘西州中心支局及时跟进,立行立办地强化银企对接力度,着力为该企业打通金融支持的“最后一公里”。经过银企适时对接,截至当前,花垣县某银行已与该公司达成“信贷投放流动资金400万元支持复工复产”的意向性合作协议、花垣县农行运用农行的电商平台,帮助该企业线上销售鲟鱼副产品。 2020-04-15/hunan/2020/0415/13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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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下旬,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扩大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试点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9]79号)文件。常德市中心支局高度重视此次试点工作,及时将文件精神传达给辖内各外汇指定银行,加强与各银行的宣传沟通,选定试点银行,充分做好试点准备。 11月,我局先后为农行常德分行、建行常德分行开通试点平台业务权限,指导配置网络,熟悉操作界面,设置操作员,顺利实现了该平台在常德辖区的正式上线。该平台通过为银行提供报关单联网核验、报关单额度占用情况等信息反馈与共享,拓展了银行审核贸易背景真实性的渠道,可以有效甄别虚假融资、杜绝重复融资,在有效防控风险、提高融资审批效率的同时,切实进一步提高了服务实体经济水平。12月3日,农业银行常德分行通过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成功为常德益翔进出口有限公司办理了全市首笔出口应收账款融资业务,金额190万元。标志着常德辖内国际业务办理正在逐步实现“让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路”的改革进程。 下一步,常德市中心支局将积极组织更多的有市场、有需求的银行参与平台试点,推动跨境金融区块链平台在出口应收账款融资等应用,通过金融科技创新为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提供更加便利、全面、有效的解决办法。 2019-12-24/hunan/2019/1224/12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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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刚刚公布了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请问造成2019年11月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19年11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0956亿美元,较年初上升229亿美元,升幅0.7%。 11月,我国外汇市场供求保持基本平衡,市场预期总体稳定。受全球经济增长、货币政策预期、贸易局势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小幅上涨,主要国家债券价格有所下跌。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估值因素,是影响当月外汇储备规模变化的主要原因。 今年以来,我国经济继续保持总体平稳、稳中有进发展态势,主要指标运行在合理区间内,有效应对了国际风险挑战明显增多的复杂局势。受此支撑,我国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外汇储备规模总体稳定。 当 前,全球经济增长放缓,外部不稳定不确定性因素依然较多。但我国经济发展有着巨大韧性、潜力和回旋余地,经济长期向好的态势不会改变,并将坚持新发展理 念,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推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这有利于我国外汇市场保持平稳运行,也将为外汇储备规模总体稳定提供支撑。 2020-01-03/hunan/2020/0103/12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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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企业走出去并解决企业在对外承包工程中收付汇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做好省分局部署的“一带一路”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推进情况统计工作,12月19日,岳阳市中心支局联合外汇指定银行赴辖内湖南长达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和岳阳宇翔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走访活动。 湖南长达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向新加坡提供管道检测工程服务,岳阳宇翔科技有限公司向苏丹、马来西亚提供清洗工程服务。岳阳市中心支局与该两家“一带一路”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负责人进行交流座谈,听取企业的经营现状、收付汇等情况,了解企业在“一带一路”国家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及遇到的问题,同时向企业宣讲了相关外汇政策,重点宣讲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第十二条“允许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的规定,要求企业在业务经营中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严格遵行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并引导企业和银行开展合作争取双赢。企业表示将加强外汇政策学习,确保合规经营,主动沟通反馈,按季报送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推进情况统计表。 2019-12-27/hunan/2019/1227/12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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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及时传导外汇管理政策,有效扫除企业外汇业务盲点,12月17日下午,湘潭市中心支局一行赴湘潭电机集团有限公司开展专题业务培训。湘电集团、湘电股份、湘电风能、湘电重装、湘电国贸、湘电莱特等6家公司财务部门和销售部门共计30名人员参加了此次培训,农行湘潭分行国结部门参与此次培训并作了业务介绍。 湘潭市中心支局相关人员首先讲解企业外汇业务违规行为分析和案例启示、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政策要点,湘潭分行国结部门人员介绍企业涉汇业务种类和办理流程,最后针对企业外贸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开展了现场答疑和交流互动。 整场培训突破了“大而全、多而杂”的传统培训弊端,充分发挥了“小而精、细而实”的专题培训优势,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将政策文字转化为动态课件,帮助企业打通了从“学汇”到“用汇”的关键环节,对企业涉外业务办理模式作出了指导,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湘电集团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培训切实解决了企业的实际问题,对企业外贸业务发展起到了“雪中送炭”的作用。 2019-12-23/hunan/2019/1223/12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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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内A公司与境外B公司签署境外矿产开发合同,合同约定开发前由B公司在当地办理采矿许可,支付租金,并进行前期挖井采样。采样后,由境内专家鉴定合格后,再进行合作。挖井采样工作由境外B公司人员完成,但全部前期费用(包括租金费用和挖井采样费等)由A公司承担,B公司先行垫付。A公司向B公司支付前期费用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A公司归还B公司的代垫费用,其基础交易是A公司与境外发生的租金费用、挖井采样和人员劳务费等采矿前期费用,属于居民与非居民的交易,因此应按照款项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其中,采矿许可租金属于使用他国矿产权的费用,应申报在“323010初次收入(收益)-其他初次收入-使用自然资源的租金”项下;挖井采样是B公司为A公司开采矿产提供的服务,应申报在“228033服务贸易-其他商业服务-技术服务-农业和采矿服务” 项下。 (2)我国某矿产生产企业在境外以租借形式承包某煤矿资源向境外政府支付的租金,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我国居民因租用境外非居民的自然资源而支付的租金,应申报在“323010初次收入(收益)-其他初次收入-使用自然资源的租金”项下,交易附言注明:境外煤矿租金。 2019-12-19/hunan/2019/1219/12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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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辖内从事跨境电商人员的经营情况、人员特点,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推进“放管服”改革,督促邵阳辖内外汇市场主体合规。12月25日,邵阳市中心支局召开邵阳市跨境电商从业人员座谈会,13家从事跨境电商的企业和个人参会。 会上,与会代表观看了跨境电商最新政策视频,听取跨境电商平台人员宣讲,交流金融支持跨境电商发展的政策制度、经营状况、当前发展面临的困难及建议。我中心支局对参会人员宣讲了跨境电商相关的外汇政策和制度,并对其提出的问题和困惑进行了详细的解答。 我中心支局将以此会议为契机,加强多方沟通,形成关于跨境电商的长效联席机制,促进企业及个人合规经营并推动邵阳市跨境电商行业健康发展。 2020-01-02/hunan/2019/1227/12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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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金融营销宣传行为,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行业健康平稳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融营销宣传资质要求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依法从事金融业务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以下统称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开展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金融行业属于特许经营行业,不得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金融业务。金融营销宣传是金融经营活动的重要环节,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与 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但信息发布平台、传播媒介等依法接受取得金融业务资质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的委托,为其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除 外。 二、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切实做好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以金融 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住所地为基础,以问题导向为原则,对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线索依法进行甄别处理,并将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的金融营销宣传监督管 理情况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评估评价中。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对属地监督管理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要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并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分工,监管辖区内的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对于未 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以及未依法作为受托人的市场经营主体开展与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的,根据其所涉及的金融业务,相关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 或派出机构应当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加强沟通配合,依法、依职责做好相关监测处置工作。 对于涉及金融营销宣传的重大突发事件,按照相关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应急管理制度要求进行处置。 三、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规范 本通知所称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是指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或方式,就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宣传、推广的行为。 (一)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控制度和管理机制。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完善金融营销宣传工作制度,指定牵头部门,明确人员职责,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控制度,并将金融营销宣传管理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加强金融营销宣传合规专题教育和培训,健全金融营销宣传管理长效机制。 (二)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测工作机制。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对本机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进行监测,并配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相关工作。如在监测过程中发现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违反本通知规定,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改正。 (三)加强对业务合作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监督。金 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审慎确定与业务合作方的合作形式,明确约定本机构与业务合作方在金融营销宣传中的责任,共同确保相关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合法 合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监督业务合作方作出的与本机构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以业 务合作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非本机构作出为由,转移、减免应承担的责任。 (四)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金 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进行金融营销宣传,应当具有能够证明合法经营资质的材料,以便相关金融消费者或业务合作方等进行查验。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许 可证、备案文件、行业自律组织资格等与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的身份资质信息。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确保金融营销宣传在形式和实质上未超出上述证 明材料载明的业务许可范围。 (五)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不得隐瞒限制条件;不得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不得对资产管理产品未来效果、收益或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不得使用偷换概念、不当类比、隐去假设等不当营销宣传手段。 (六)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金融营销宣传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手段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损害同业信誉;不得通过不当评比、不当排序等方式进行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冒用、擅自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等有可能使金融消费者混淆的注册商标、字号、宣传册页。 (七)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金 融营销宣传不得利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审核或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 门对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提供保证,并应当提供对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信息的查询方式;不得对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或备案的 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预先宣传或促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金融营销宣传应当通过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颜色等特别标识对限制金融消费者权利和加重金融消费者义务的事项进行说明。通过视频、音频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应当采取能够使金融消费者足够注意和易于接收理解的适当形式披露告知警示、免责类信息。 (九)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利 用互联网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不得提供或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限制他人合法经营的广告,干扰金融消费者自主选 择;以弹出页面等形式发布金融营销宣传广告的,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允许从业人员自行编发或转载未经相关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审 核的金融营销宣传信息。 (十)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宣传信息。未经金融消费者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金融营销信息,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金融营销信息。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金融营销信息的,应当明确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十一)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开展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四、其他规定 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违反上述规定但情节轻微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可依职责对其进行约谈告诫、风险提示 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其行为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依职责责令其暂停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对于明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 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或相关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本通知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2020年1月25日起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地省(区、市)银保监会、证监会派出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相关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2月20日 2020-01-13/hunan/2020/0108/12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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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商务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落实《外商投资法》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强化信用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经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外汇局研究决定,自2019年度年报起实施市场监管、商务、外汇年报“多报合一”改革。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报送要求 自2019年度年报开始,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应按照《外商投资法》的规定,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报送“多报合一”年报。年报内容在现有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报信息的基础上,增加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年报事项(详见附件1年报文书),新增的年报事项不对社会公示。 本通知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是指外国投资者直接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外商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 企业报送的相关年报信息由市场监管总局向商务部推送共享。201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多报合一”年报报送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截至6月30日仍未报送年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确保过渡衔接 2020年是外商投资企业(机构)通过公示系统报送“多报合一”年报的第一年,要做好年报的衔接工作,确保年报工作平稳过渡。 (一)改造公示系统。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改造公示系统,确保自2020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机构)能够按调整后的事项报送“多报合一”年报。相关技术方案(附件2)、数据规范(附件3)、网页原型(附件4)和数据汇总结构(附件5)请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综合业务系统(172.16.1.48/saicport)下载查看。外商投资企业(机构)补报2018年度及之前年度年报的,按照原规定的内容填报,按原规定的渠道报送。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市场监管、商务、外汇部门要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的宣传和培训工作,重点加强对2019年度年报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新增事项的报送渠道、报送内容和报送时间的宣传,引导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按照要求完成年报。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直接负责年报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其明确政策要求,熟知填报规范,统一答复口径,推动年报工作落实落地。 三、建立工作机制 (一)名单管理机制。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确定的规则抓取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并做好公示系统年报功能调整工作。对无法匹配的企业名单,商务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沟通,确保外商投资企业(机构)能够顺利参加年报。 (二)信息共享机制。年报工作期间,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公示系统要求,及时将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多报合一”年报信息通过数据中心汇总归集到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在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提交年报信息后48小时内共享至商务部。年报工作结束后,市场监管总局于一个月内将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企业(含多层次投资)共享年报信息批量推送给商务部。企业(机构)补报年报的,市场监管总局在企业(机构)提交信息后48小时内共享至商务部。 (三)应急处理机制。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反映公示系统未将其列入“多报合一”范围,年报填报内容不含相关新增事项的,企业注册地商务部门应当核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市场主体类型、注册时间等信息,确认属于需要报送“多报合一”年报的,由各省商务部门统一汇总,于每周一中午12:00前报送商务部。商务部与市场监管总局根据问题类型,按职责分工分别予以解决。 (四)答复咨询机制。市 场监管、商务、外汇部门要做好年报“多报合一”的政策指导和咨询答复工作,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分工负责,确保“多报合一”改革工作顺利开展。各地市场监管 部门负责企业年报事项和公示系统年报技术问题等咨询工作;各地商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新增年报事项和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无法报送“多报合一” 年报等咨询工作。各省(区、市)商务部门咨询电话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五)抽查检查机制。各 地市场监管、商务、外汇部门可以结合本部门的监管需要和工作部署对年报信息进行抽查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报送的相关新增事项,不作为市场监管部门内 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内容。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外汇局积极推进对企业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共享;各地市场监管、商务、外汇部门可以开展跨部门双随机 联合抽查,降低企业负担,提高监管效率。 四、加强协作配合 2020年 是落实《外商投资法》、实行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多报合一”的第一年,各地市场监管、商务、外汇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要求推进年 报“多报合一”改革落实工作,确保良好开局。各地市场监管、商务、外汇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和合作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及时解决年 报“多报合一”改革过程出现的各种问题,切实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工作。 为建立通畅的联系工作机制,请各省(区、市)市场监管、商务、外汇部门于2019年12月20日前将“多报合一”工作联系人分别报送至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商务部外资司和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商务部外资司和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司。 市场监管总局 商务部 外汇局 2019年12月16日 2020-01-06/hunan/2020/0103/12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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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的决策部署,保障《外商投资法》顺利实施,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外汇局自2020年1月1日起,依据《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和《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联合开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年度报告。现就2019年度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年12月31日前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www.gsxt.gov.cn)报送年度报告。相关数据信息将在商务、市场监管、外汇部门间实现共享。 2020年1月1日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内容,参见《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62号)。 三、参加年度报告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填报的投资经营信息,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应向社会公示或企业同意公示的,将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的公示平台(网址:wzxxbg.mofcom.gov.cn/gspt)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www.gsxt.gov.cn)向社会公示。 四、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成年度报告报送之日起7日后,登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的公示平台查询商务主管部门接收企业年度报告的状态。若发现该平台未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应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反映。 五、2020年6月30日前,年度报告存在错报、漏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补报或更正;2020年7月1日起,年度报告存在未报、错报、漏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管理系统(网址:wzxxbg.mofcom.gov.cn)进行补报或更正。因未履行年度报告义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还应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商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等,参照外商投资企业报送年度报告。 七、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含多层次投资)设立的企业仍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进行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向商务主管部门共享,企业无需另行报送。 八、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外汇局 2019年12月31日 2020-01-13/hunan/2020/0108/12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