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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某外贸公司从事代理进出口业务,需向海外保险公司投保,因交易频繁,故一次性支付一定期间的保险费,期末结算多退少补,则:预付保险费和多退少补款时应如何申报? 如果投保的险种为进出口货运险,则: ①为我国出口货物提供的预付保险费,应申报在“225021服务贸易-保险服务-非人寿险-为我国出口提供的保险”项下;为我国进口货物提供的预付保险费,应申报在“225022服务贸易-保险服务-非人寿险-为我国进口提供的保险”项下。 ②期末多付保险费退回,属退款性质,应当申报在与原涉外支出相对应的交易编码项下;少补款项支出仍应按原则①申报。 2020-03-03/tianjin/2020/0303/13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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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疫情防控期间,对于境内外因支援新冠疫情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需要开立捐赠外汇账户吗? 答:不需要。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20〕2号),对于境内外因支援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便捷办理资金入账和结汇手续。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 2020-03-10/tianjin/2020/0310/13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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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某外商投资企业因经营不善已破产清算,清算后仍欠境内某银行一笔外汇贷款。后经银行多方努力,该公司的境外担保人汇入款项偿还该贷款,则该款项应如何申报? 担保启动,同时担保人未获得对债务人的债权或获得的债权净值小于担保价值时,则产生资本转移。因债务人已破产清算,并未形成对担保人的债务,应申报在“521990资本账户-资本转移-其他资本转移”项下,交易附言注明:境外担保人偿还已清算境内公司借款。 2020-03-04/tianjin/2020/0304/13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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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办理与新冠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需要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吗? 答:不需要。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20〕2号),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抽查。 2020-03-09/tianjin/2020/0309/13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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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公司与境外公司之间无关联关系,可否发生服务贸易费用代垫或分摊? 答:不可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的相关规定,只有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可以发生代垫或分摊服务贸易费用。 2020-03-05/tianjin/2020/0305/13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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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是否可不审核交易单证? 答: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仍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 2020-02-26/tianjin/2020/0226/13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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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发生退汇的,如何处理? 答:办理服务贸易项下退汇,金融机构应审查按照原汇入或汇出资金交易性质规定的交易单证和整个退汇过程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退汇金额不得超过原汇入或汇出金额,且需原路汇回。 2020-03-05/tianjin/2020/0305/13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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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对收付款金额有限制吗? 答:我国对服务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可按规定的条件、期限等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 2020-02-25/tianjin/2020/0225/13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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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某公司从境外公司进口一批货物,由于所进口的产品必须在低温中储藏,因此在运输过程中该公司单独支付了一笔款项购买了少量干冰以作降温之用。货物进口运到目的地后干冰已在运输过程中全部溶化,不存在实物,那么运输过程中所用干冰的费用应如何申报? 干冰虽然在货物运抵目的地时已经消耗,但其作为货物的属性仍然需要得到承认。货物有有形的,也有无形的(如水电气),干冰无需报关,支付的干冰款应申报在“122990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项下,交易附言注明:不报关干冰货款。 2020-01-20/tianjin/2020/0120/13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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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某外资公司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加工产成品复出口给该公司的境外母公司,原料由境外第三方公司供货。在每次进料前,境外母公司先将原料进口款项汇给该公司,由该公司将款项汇往境外供应商进口原材料。产品复出口后,境外母公司扣除原先预付款项将剩余的货款支付给该公司,则对于母公司汇给该公司的原料进口款应如何申报? 该笔收入款项若孤立起来看,似乎是国外母公司先将款项借给境内子公司以进口原材料。但若从进料加工业务全过程看,进料前的收入款应作为加工产品出口货款的一部分,后来,国外母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将原先预付的款项扣除,也说明了这一点。因此,母公司支付给境内公司的原料进口款,应申报在“121020货物贸易-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进料加工贸易”项下,交易附言注明:预收进料加工+产品名称+货款,并在《涉外收入申报单》中选择“预收货款”;该公司将货款支付境外原材料供应商,也应申报在该项下。 该公司收到境外母公司扣除原先预付款项的剩余货款,也应申报在“121020货物贸易-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进料加工贸易”项下。 2020-01-19/tianjin/2020/0119/13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