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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8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投资管理需要,将其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或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项下(以下统称QFII/RQFII)债券账户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投资项下(以下简称直接投资)的债券账户中所持有的银行间市场债券进行双向非交易过户。 (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通过QFII/RQFII境内托管行或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提交所持有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非交易过户须提交的申请材料和遵循的具体操作流程,以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发布的业务指引为准。 (二)QFII/RQFII和直接投资渠道间债券非交易过户完成后,后续交易和资金汇兑等应当遵循后续渠道相关管理要求。 (三)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非交易过户情况。 二、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托管账户内资金与直接投资资金账户内资金可以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 (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向QFII/RQFII境内托管行提出将QFII/RQFII托管账户内资金划转至其直接投资资金账户的申请;或向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提出将直接投资资金账户内资金划转至其QFII/RQFII托管账户的申请。 (二)QFII/RQFII和直接投资渠道间资金划转完成后,后续交易和资金汇兑等应当遵循后续渠道相关管理要求。 三、境内托管行和结算代理人应当根据自身职责,按本通知规定做好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非交易过户和资金划转相关服务、数据报送和监测工作。 境内托管行和结算代理人应当按照《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划转信息。 四、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别通过QFII/RQFII和直接投资渠道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只需通过QFII/RQFII境内托管行或者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一次。 五、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在QFII/RQFII和直接投资渠道间进行债券非交易过户和资金境内划转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如以所管理产品名义开立账户的,应当为同一非法人类产品。 七、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现行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9月30日 2019-10-25/yunnan/2019/1025/6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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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8日,云南省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正式上线暨昆明综合保税区跨境电商“1210”业务正式开通。昆明综合保税区(空港片区)成为云南目前唯一正式运行的同时具备“9610”进出口、“1210”进口跨境电商全业态业务模式的海关特殊监管区。 据介绍,云南省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经过前期系统升级和运行调试,已具备正式上线运营的条件,平台已同昆明综合保税区空港片区连通,货物上线申报已过万单。 自昆明综合保税区开展跨境电商业务以来,货物通关时限大幅缩减,从单件过线到整件过机,单日单线最高过机负荷从3000件上升为50000件,区内通关时效在24小时以内。目前已打通了印度、泰国、尼泊尔、越南、孟加拉、澳大利亚多条电商线路。截至11月7日,综保区注册企业电商进出口货物已超过17.7万单,而当天昆明综保区跨境电商的第二种模式保税备货“1210”模式正式启动,预计进出口货物将超过20万单,这也标志着综保区跨境电商业务正式全面运营。 昆明综合保税区的“1210”业务场所于2019年9月16日建设完成并顺利验收,11月1日第一单业务已测试完成,第一批由综保区五洲跨境等电商企业购买的进口自美国、澳洲的红酒,泰国的燕窝、尼泊尔的手工品等货物,由区内企业(百世)集团云南供应链有限公司配送,通过海关查验顺利进入到保税仓内,标志着云南省的消费者也即将享受同沿海中心城市一样的“T+1”购物体验。即只要通过网上购买存储在综保区保税仓的国外产品,当天或者最迟次日即可清关派送到消费者手中。 同时,昆明综保区还将继续承担起为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昆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跨境电商业务当好排头兵的重要任务,也为今后省内跨境电商场所的建设发展提供参考和样本。 2019-11-15/yunnan/2019/1115/6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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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昆明10月27日电(赵普凡)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以下简称“德宏片区”)挂牌成立以来,认真落实“放管服”和“减税降费”等各项政策措施,其中瑞丽口岸通关速度明显提升。 近几年,随着中缅贸易量的增加,瑞丽市联检大楼中心货场无法满足通关要求,出口货物及运输工具只能在人民路上等待通关。 针对通关速度慢的问题,瑞丽口岸管理部门又在联检中心大楼附近设立了大通货场,报关的货物及运输车辆先进入大通货场采集数据,完成报关流程,通过联检中心大楼货场与大通货场的联动,使企业的通关环境得了提升、加快通关时间。 瑞丽市大通实业有限公司主营中缅跨境进出口业务,公司物流部经理刘安凯介绍,德宏片区挂牌以来,随着口岸设施的不断完善,通关便利措施的实施,每家进出口公司都安装了申报系统,完成报关申报工作不超过5分钟,实行无纸化通关、单一窗口报关、智能化通关,大幅缩短了通关时间。 “每单货物通关时间由原来的2个小时变成如今的10分钟左右。”刘安凯介绍,公司有效降低了运输成本,公司通关环节产生的成本占货物成本的比重越来越低,使国内产品在国外的竞争力越来越强。 2019-11-01/yunnan/2019/1101/6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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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策问答(第一期) 2019-11-08/yunnan/2019/1108/6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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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常见问题解答 2019-11-08/yunnan/2019/1108/6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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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力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近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红河州中心支局迅速行动,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及上级局指示精神,多措并举,指导辖内银行做好疫情防控的金融服务保障工作,积极为防疫物资进口采购铺设“绿色通道”。 一、迅速响应,落实部署 1 月27 日,国家外汇局发布《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20〕2 号),红河州外管局迅速响应,借助“微信群”优势实现外汇政策快速传导,同时迅速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各业务条线责任,实现外汇业务精准对接,确保银行和企业疫情防控诉求有求必应,确保银行外汇疫情防控业务办理高效、落实到位。 二、多措并举,特事特办 一是利用“微信群”第一时间传达各项工作要求,了解企业外汇业务需求及银行工作进展。二是指导红河州银行外汇自律机制发起《红河州外汇业务自律机制疫情防控外汇服务倡议书》,倡导各成员单位简化日常业务办理流程,遵循特事特办原则,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外汇业务,可先行办理,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同时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抽查,并密切关注个人用汇需求,确保个人真实合规的外汇业务有序开展。三是线上指导辖区银行专设疫情防控外汇服务绿色通道,为抗击疫情汇入的捐赠资金和企业疫情防控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等业务办理提供便利;推行外汇服务网上办理渠道,鼓励各银行和企业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行政服务网上办理系统”办理外汇业务,强化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服务。四是汇总整理工作通知,保障外汇业务正常开展。通过整理上级局工作通知要求,下发通知至辖区各银行,包括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结售汇数据申报和综合头寸申报等业务数据报送时间的调整,方便辖区银行知悉上级局相关工作通知要求,保障辖区银行各项外汇业务正常有序开展。 三、合理布控,保障金融服务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外汇管理局红河州中心支局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早安排、早布置、早行动,做到层层传导,确保各项应急措施有效落实。目前,外汇管理局红河州中心支局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正平稳有序开展,辖内各外汇指定银行对接受捐赠、进口付汇和支持“抗疫”企业融资的绿色通道均已落地实施,全力确保金融服务贴心顺畅,践行疫情防控的金融使命。 2020-02-19/yunnan/2020/0219/7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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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促进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以下简称兑换特许业务)合规、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见附件)。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加强对辖内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的监管,坚持便捷准入与严格监管相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有效履行属地金融监管职责,防范金融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首次批准辖内非金融机构开展兑换特许业务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二、本通知发布前已获得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换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兑换许可证》)。其中,境内非金融机构总部在申领《兑换许可证》时,还应提交《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承诺书》,以及本机构兑换业务系统通过自动接口模式连接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业务系统的说明材料。逾期不提交的,所在地外汇分局应撤回其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并注销《兑换许可证》。 三、各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准确传导政策要求,做好《办法》实施的各项工作。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2〕2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通过互联网办理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办理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及外币批发业务的批复》(汇复〔2015〕16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和外币兑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15〕3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2月13日 2020-02-28/yunnan/2020/0228/7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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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0日,砚山某有限公司进口付汇企业名录登记业务通过互联网+政务服务方式线上办理并于当日成功获许可,在疫情防控期间行政许可通过线上办理,“不见面”许可助推企业复工复产。 作为贸易进出口企业需要到外汇管理局进行出口收汇或进口付汇名录登记,按照非疫情期间企业从当地到文山往返资料信息齐备的前提下从窗口申请到受理再到作出决定最快也需要一天的时间。此次外汇局电话指导该企业全程通过网上办理,在线解答仅用2小时时间即完成线上受理及许可,及时解决企业急需付汇的燃眉之急。 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为有效降低对外贸企业及涉外经济的影响,外汇局文山州中心支局靠前服务,主动联系拟开办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宣传线上办理行政许可业务事项,通知企业线上申请提交资料和完善信息并立即进行材料信息审验,对提交的材料和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解答,避免发生程序性问题而耽搁企业进行目录登记,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了线上申请到受理和作出许可决定。 为加强外贸企业复工复产的政策支持,外汇局文山州中心支局多途径宣传政务服务网上办理业务政策及流程,利用数字外管、“互联网+政务服务”等推行政务服务事项“不见面”办理,推动网上作业常态化开展,让数据多跑腿,企业少跑路,节约企业脚底成本。 2020-02-28/yunnan/2020/0228/7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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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办理指南 2020-02-25/yunnan/2020/0225/7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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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国家外汇管理局西双版纳州中心支局把疫情防控工作为当前首要工作,以三方面为抓手做好特殊时期外汇管理工作。 一是以严肃纪律和严格疫情排查为抓手,强化内部管理。安排人员值班值守,确保工作正常有序,保障各项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全面落实到位。指定专人建立人员健康台账和来访人员登记表,要求全体人员每日报备,从内部全面排查疫情。面对非官方发布的疫情信息,要求全科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二是以完善互联互通机制为抓手,畅通沟通渠道。建立“外汇业务主管交流群”、“进出口企业微信群”,及时转发总、分局工作要求,确保与银行沟通渠道畅通,指导银行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支持疫情防控的外汇管理政策。三是以特事特办和线上办理为抓手,建立外汇绿色通道。指导银行对疫情防控相关外汇业务“特事特办”,开设外汇绿色通道,简化业务流程。鼓励银行和企业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办理外汇业务,减少现场业务处理,满足特殊时期外汇管理服务需求。 2020-02-19/yunnan/2020/0219/7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