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为了解中资金融机构对境外投资风险状况,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8年10月下发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资金融机构试行报送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的通知(汇发[2008]52号)。为进一步加强对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情况的监测,明确数据报送要求,同时针对金融机构在前期试行报送过程中发现和遇到的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并实行正式报送。现就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报表报送主体包括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等经批准可从事外汇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二、本通知所称中资金融机构是指中资金融机构法人,包括其境内及境外分支机构。 三、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共计十张(报表样式及填报说明见附件1、2)。表一至表四统计范围为中资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内的外汇资产、负债及币种结构;表五至表十统计中资金融机构的外汇证券、衍生金融产品总体投资情况及特定资产投资情况,统计范围包括需要计入金融机构表内资产负债表或损益表的业务,即包括资产负债表内业务、自营衍生金融交易及承担交易风险的代客业务。 四、报送主体应当每月填报上述十张报表;该套报表实行零报送制度。 五、总部在京的全国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按总部原则将本单位系统内各分支机构数据汇总后于月后10个工作日内直接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除此以外的其他中资金融机构(包括总部在京外的全国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地方性中资银行,以及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于月后10个工作日内按总部原则将本单位系统内各分支机构数据汇总后报送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国际收支处(以下简称分局);分局收齐并汇总辖内中资金融机构的报表后将一览表(见附件3)和汇总表(见附件3)于月后12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六、各报送主体应当采取纸质报表和电子报表(以EXCEL文件形式通过外汇局专线或光盘等存储介质)形式报送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各分局通过外汇局内部邮箱(bop@bop.safe)报送电子报表,并留存所辖报送主体的纸质报表。总部在京的全国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光盘等存储介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电子报表,并通过邮寄(或交换)方式报送纸质报表,邮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8号华融大厦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邮政编码100048。 七、银行电子报表EXCEL文件名称格式为:填报机构代码(中资金融机构为4位金融机构代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机构代码为7913,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代码为7912)+机构简称+报送日期(4位年份2位月份,如200809)。分局电子报表EXCEL文件名称格式为:分局代码(6位外汇局代码)+分局简称+报送日期(4位年份2位月份,如200809)。十张报表应分别置于一个EXCEL文件的不同工作表(sheet)中。 八、各分局应将本通知尽快转发至辖内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包括中资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和从事外汇业务的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并监督报表及时报送。各分局在转发本通知时,应通知辖内中资金融机构报送当地分局的渠道。 九、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报送主体首次应报送2009年1月末数据,首次报送时间延迟至2009年2月20日。汇发[2008]52号文件同时废止。 如有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人:周国林、高铮;电话:68402446、68402447。 特此通知。 附件(略) 1.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表(金融机构填报) 2.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表填报说明 3.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表分局报送一览表 4.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表汇总表(分局填报) 二OO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2009-01-21/safe/2009/0121/5654.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的外汇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出售或转让不良资产,交易方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在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外汇收支及汇兑问题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资产出售或转让中有关外汇收支及汇兑问题的申请报告; (二)主管部门对对外出售或转让不良资产交易方案的批准或登记文件; (三)资产出售或转让合同的相关条款; (四)如资产管理公司提供资产管理与服务,需提供相关的资产管理与服务协议。 二、购买或受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的外国投资者或其代理人,应在交易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到资产所在地外汇分局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分局办理不良资产出售或转让备案登记手续,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出售或转让有关资产项目的批准文件; (二)已填写的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 (三)被出售或转让资产的清单(内容尽量详细,应包括资产类型、资产面值、债务人、债务期限、利率等基本信息); (四)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相关的代理协议、代理人的营业执照和业务许可证。 三、外国投资者或其境内代理人可(购汇)汇出不良资产再出售、再转让的收益或经营的收益。(购汇)汇出收益,应到资产所在地外汇分局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分局办理核准手续,并提供已填写的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外方收益汇出申请表(见附件2)、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备案登记表、处置项目清单和收益证明文件。按照我国有关税收法规需纳税的,应提供相关的完税凭证或者证明。 四、办理出售或转让的资产备案时,备案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受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按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股权验资询证手续: (一)备案资产中含有股权; (二)备案的债权转为债务人企业的股权; (三)备案的实物资产在境内作价出资; (四)外国投资者将境内处置不良资产的收益用于境内再投资。 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其拥有的不良资产作价出资组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遵守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分局办理相关手续。 六、利用外资处置的不良资产中含有第三方担保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通知原债权债务合同的担保人。 外国投资者或其代理人在办理不良资产转让备案登记时,应在资产备案登记中注明担保的具体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保,不予登记。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资产后,除原有担保外,债务人或第三人不得为所出售或转让的债权提供其他担保。 七、因回购、出售(让)、清收、转股或其他原因导致外国投资者对备案资产的所有权灭失时,外国投资者或其代理人应在所有权灭失后15个工作日内到备案地外汇分局办理债权、实物资产或股权备案的注销手续。 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机构或个人出售、转让不良资产的,以及向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转让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九、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依照《外汇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备案登记表 附件2: 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外方收益汇出申请表 2004-12-17/safe/2004/1217/5618.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适应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工作的发展变化,保证和提高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的质量,进一步规范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支局和银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68402448,68402593; 邮箱bop@bop.safe(内部网)。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1: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 2011-01-20/safe/2011/0120/5657.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有关规定,现将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备案的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一、凭证备案工作原则上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45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印制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65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应由其总行将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其分支行无需再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进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的备案工作。 三、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地方性银行以及外资银行(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应由其法人(外国商业银行分行境内牵头行视同法人)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所在地外汇局负责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的存档,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无需再收集后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四、各分局应督促所辖境内银行于2012年3月31日前完成新凭证的备案工作,并于2012年4月10日前汇总辖内报备情况,填写《境内银行总行凭证备案情况表》(见附件),传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邮箱地址:stat@bop.safe)。自2012年5月起,各分局应于每月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新增境内银行总行凭证备案情况填写《境内银行总行凭证备案情况表》,并传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无新增情况可不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将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门户网上公布银行总行凭证备案情况以供各分支局、外汇管理部查询。 五、各分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银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六、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306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境内银行总行凭证备案情况表 2012-03-16/safe/2012/0316/5658.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编制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和国际投资头寸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3年第6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见附件)。现将本制度下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制度自2014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本制度相关数据申报方式、系统要求等具体方案另文通知。 三、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文后立即转发辖内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并协调做好系统开发等前期准备工作。 四、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以行领导(相应级别领导)为组长的工作组,并于2013年12月31日前将名单报至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工作组应协调本制度的落实,确保及时、准确报送数据。 本制度相关业务问题,请咨询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093, 68402373;传真电话:010-68402316。 附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12月2日 附件1: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2013-12-05/safe/2013/1205/5663.html
-
为加强外债的全口径管理,有效调控外债总量,规范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特制定《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 任:马 凯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行长:周小川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 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2004-05-27/safe/2004/0527/5616.html
-
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ASF 记帐瑞士法郎 1记帐瑞士法郎 0.77999 KWD 科威特第纳尔 1第纳尔 3.50631 AUD 澳大利亚元 1元 0.92090 MOP 澳门元 1元 0.12541 BRL 巴西雷亚尔 1雷亚尔 0.57921 MXN 墨西哥比索 1比索 0.07710 CAD 加拿大元 1元 0.94500 MYR 马来西亚林吉特 1林吉特 0.29560 CHF 瑞士法郎 1法郎 0.98981 NOK 挪威克朗 1 克 朗 0.17848 CNY 人民币元 1元 0.14646 NPR 尼泊尔卢比 1卢比 0.01377 DKK 丹麦克朗 1 克 朗 0.20092 NZD 新西兰元 1元 0.72840 EUR 欧元 1欧元 1.49500 PHP 菲律宾比索 1比索 0.02128 GBP 英镑 1镑 1.65650 PKR 巴基斯坦卢比 1卢比 0.01198 HKD 港元 1元 0.12904 RUB 俄罗斯卢布 1卢布 0.03470 IDR 印度尼西亚卢比 1卢比 0.0001053 SDR 特别提款权 1特别提款权 1.60274 INR 印度卢比 1卢比 0.02161 SEK 瑞典克朗 1 克 朗 0.14502 IRR 伊朗里亚尔 1里亚尔 0.0001012 SGD 新加坡元 1元 0.72176 JOD 约旦第纳尔 1第纳尔 1.41443 THB 泰国铢 1铢 0.03009 JPY 日本元 1元 0.011252 TWD 台湾元 1元 0.03100 KRW 韩元 1元 0.0008658 TZS 坦桑尼亚先令 1先令 0.000750 注:1.本表仅供计划、统计使用。 2.本表自 2009年 12月 1日起 使用,上报 2009年 12月 1日前 的数据仍使用原折算率表。 2009-12-06/safe/2009/1206/5965.html
-
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ASF 记帐瑞士法郎 1记帐瑞士法郎 0.76115 KWD 科威特第纳尔 1第纳尔 3.50263 AUD 澳大利亚元 1元 0.88470 MOP 澳门元 1元 0.12534 BRL 巴西雷亚尔 1雷亚尔 0.56754 MXN 墨西哥比索 1比索 0.07777 CAD 加拿大元 1元 0.95247 MYR 马来西亚林吉特 1林吉特 0.29172 CHF 瑞士法郎 1法郎 0.96590 NOK 挪威克朗 1 克 朗 0.17265 CNY 人民币元 1元 0.14646 NPR 尼泊尔卢比 1卢比 0.01358 DKK 丹麦克朗 1 克 朗 0.19326 NZD 新西兰元 1元 0.70500 EUR 欧元 1欧元 1.43840 PHP 菲律宾比索 1比索 0.02154 GBP 英镑 1镑 1.59600 PKR 巴基斯坦卢比 1卢比 0.01188 HKD 港元 1元 0.12894 RUB 俄罗斯卢布 1卢布 0.03380 IDR 印度尼西亚卢比 1卢比 0.0001056 SDR 特别提款权 1特别提款权 1.56865 INR 印度卢比 1卢比 0.02151 SEK 瑞典克朗 1 克 朗 0.13735 IRR 伊朗里亚尔 1里亚尔 0.0001013 SGD 新加坡元 1元 0.71083 JOD 约旦第纳尔 1第纳尔 1.41443 THB 泰国铢 1铢 0.03001 JPY 日本元 1元 0.010924 TWD 台湾元 1元 0.03103 KRW 韩元 1元 0.0008532 TZS 坦桑尼亚先令 1先令 0.000759 注:1.本表仅供计划、统计使用。 2.本表自 2010 年 1 月 1 日 起使用,上报 2010 年 1 月 1 日 前的数据仍使用原折算率表。 2009-12-31/safe/2009/1231/5966.html
-
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ASF 记帐瑞士法郎 1记帐瑞士法郎 0.64015 KWD 科威特第纳尔 1第纳尔 3.45805 AUD 澳大利亚元 1元 0.76040 MOP 澳门元 1元 0.12490 BRL 巴西里亚尔 1里亚尔 0.46751 MXP 墨西哥比索 1比索 0.09270 CAD 加拿大元 1元 0.89166 MYR 马来西亚林吉特 1林吉特 0.27229 CHF 瑞士法郎 1法郎 0.81235 NOK 挪威克朗 1克朗 0.15856 CNY 人民币元 1元 0.12530 NPR 尼泊尔卢比 1卢比 0.01351 DKK 丹麦克朗 1克朗 0.17204 NZD 新西兰元 1元 0.64140 EUR 欧元 1欧元 1.28350 PHP 菲律宾比索 1比索 0.01957 GBP 英镑 1镑 1.88410 PKR 巴基斯坦卢比 1卢比 0.01657 HKD 港元 1元 0.12863 RUB 俄国卢布 1卢布 0.03742 IDR 印度尼西亚卢比 1卢比 0.0001103 SDR 特别提款权 1特别提款权 1.49048 INR 印度卢比 1卢比 0.02151 SEK 瑞典克朗 1克朗 0.13954 IRR 伊朗里亚尔 1里亚尔 0.0001092 SGD 新加坡元 1元 0.63577 JOD 约旦第纳尔 1第纳尔 1.41243 THB 泰国铢 1铢 0.02662 JPY 日本元 1元 0.008628 TWD 台湾元 1元 0.03066 KRW 韩国圆 1圆 0.0010434 TZS 坦桑尼亚先令 1先令 0.000768 注1:本表仅供计划、统计使用。 注2:本表自2006年9月1日起使用,但上报2006年9月1日前数字仍使用原折算率表。 2006-09-05/safe/2006/0905/5926.html
-
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ASF 记帐瑞士法郎 1记帐瑞士法郎 0.62083 KWD 科威特第纳尔 1第纳尔 3.42454 AUD 澳大利亚元 1元 0.74390 MOP 澳门元 1元 0.12490 BRL 巴西里亚尔 1里亚尔 0.47288 MXP 墨西哥比索 1比索 0.09125 CAD 加拿大元 1元 0.87982 MYR 马来西亚林吉特 1林吉特 0.27293 CHF 瑞士法郎 1法郎 0.78784 NOK 挪威克朗 1克朗 0.15867 CNY 人民币元 1元 0.12470 NPR 尼泊尔卢比 1卢比 0.01387 DKK 丹麦克朗 1克朗 0.16557 NZD 新西兰元 1元 0.63210 EUR 欧元 1欧元 1.23470 PHP 菲律宾比索 1比索 0.01950 GBP 英镑 1镑 1.78890 PKR 巴基斯坦卢比 1卢比 0.01671 HKD 港元 1元 0.12896 RUB 俄国卢布 1卢布 0.03643 IDR 印度尼西亚卢比 1卢比 0.0001122 SDR 特别提款权 1特别提款权 1.45651 INR 印度卢比 1卢比 0.02226 SEK 瑞典克朗 1克朗 0.13321 IRR 伊朗里亚尔 1里亚尔 0.0001096 SGD 新加坡元 1元 0.62559 JOD 约旦第纳尔 1第纳尔 1.41044 THB 泰国铢 1铢 0.02650 JPY 日本元 1元 0.008509 TWD 台湾元 1元 0.03083 KRW 韩国圆 1圆 0.0010546 TZS 坦桑尼亚先令 1先令 0.000818 注1:本表仅供计划、统计使用。 注2:本表自2006年5月1日起使用,但上报2006年5月1日前数字仍使用原折算率表。 2006-05-05/safe/2006/0505/59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