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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见附件1)。本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附件2所列文件和条款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中外资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13、68402385。 特此通知。 附件: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废止外汇管理法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4年12月25日 附件1: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2: 废止外汇管理法规 2015-04-24/jiangxi/2015/0424/2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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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5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第3次行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三年十月八日 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外币代兑机构经营外币兑换业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币代兑机构,是指与具有外币兑换(或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及其分支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协议,经银行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境内企业法人机构(以下简称代兑机构)。 第三条 外币代兑机构办理的外币兑换业务的品种限于可自由兑换货币的现钞及旅行支票。 外币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限于境内居民个人及非居民个人用外币和外币旅行支票兑换人民币的单方面兑换业务。 非居民个人若将在外币代兑机构兑换所得的人民币兑回外币,需到为其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代兑机构的授权银行办理,兑回金额不得超过原兑换的外币金额。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之日起6个月内。 居民个人不得办理兑回业务。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银行授权的外币代兑机构的外币兑换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银行总行需制定统一的系统内部委托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 授权银行需根据总行的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制定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内容应当包括:外币代兑机构的外币兑换牌价管理、代兑业务的结算管理、外币兑换水单的领用、使用、作废、核对等管理、因兑换而产生的亏损的风险控制及责任分担、纠纷处理管理、办理兑换业务的币种管理、人民币和外币库存限额管理、代兑人员管理等。 第六条 银行授权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必须与代兑机构签订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纠纷处理原则.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备案。书面协议应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的主要内容。在备案确认前,代兑机构不得办理外币兑换业务。 第七条 授权银行办理备案手续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总行制定的统一的系统内部委托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 (二)授权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申请书; (三)代兑机构的基本情况说明; (四)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管理规定; (五)己签订的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书面协议; (六)外币代兑机构结汇水单和业务用章样本;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30日内给予确认或不予确认复函,如不予确认,需在复函中说明不予确认原因。授权银行如获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不予确认的复函,自收到复函之日起半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内容的备案申请。 第八条 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的业务场所,原则上须地处人流稠密的口岸、机场、车站、码头、旅游点、边境口岸地区、主要商业区、涉外宾馆酒店等。 第九条 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境内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三)不少于2名经授权银行培训合格的从事外币兑换业务的工作人员; (四)具备能够准确、及时接收授权银行外币兑换牌价的设备或相应设施; (五)授权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代兑机构只能与同城的一家银行签订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协议,不得与多家银行或异地的银行签订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协议办理外币兑换业务。 代兑机构可以与签约银行协议约定设置多家外币兑换业务经营场所。 第十一条 银行终止与代兑机构的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协议,应在协议终止后10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外币代兑机构实行挂牌经营。办理外币兑换业务时,必须在其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银行(授权银行名称)外币代兑机构”铭牌。铭牌样式由授权银行负责规范。 第十三条 外币代兑机构应当按照授权银行制定的外币兑换牌价管理规定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并在其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外币兑换牌价。 第十四条 外币代兑机构的外币兑换业务需单独核算。 第十五条 外币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必须使用外币兑换水单,不得以其他单证代替外币兑换水单。外币兑换水单由授权银行负责提供并管理。 外币兑换水单需记载以下内容,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客户姓名、客户国籍、证件种类及号码、兑换日期、外币币种、外币和人民币金额、外汇牌价等。 外币代兑机构留存的外币兑换水单应当经客户签名和经办人员盖章确认。外币代兑机构使用外币兑换水单应当套写,一式不得少于三联,一联交客户留存,一联送授权银行留存,一联由外币代兑机构留存做账使用。授权银行和外币代兑机构须保留外币兑换水单5年备查。 外币代兑机构在办理境内居民个人外币兑换人民币业务时,应在外币兑换水单上加注“不得办理兑回业务”字样。 第十六条 外币代兑机构应当遵守授权银行制定的收兑外币的保管、上缴、库存限额的管理制度。 外币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外币库存限额,由其授权银行核定,原则上在每个营业日终了时不得超过等值1万美元。 第十七条 授权银行负责对外币代兑机构的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外币代兑机构的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鉴别外币现钞和外币旅行支票的能力; (二)相应的外汇管理法规知识; (三)授权银行内控制度要求具备的其他能力。 第十八条 授权银行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有关规定、银行结售汇有关统计报告制度,将与其授权的外币代兑机构办理的兑换业务内容合并报送,履行统计申报义务。 第十九条 授权银行应当监督外币代兑机构按双方签订的业务协议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发现外币代兑机构未按规定使用外币兑换水单、违反外币兑换牌价管理规定及其他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 授权银行和外币代兑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进行处罚: (一)未将外币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有关资料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外币代兑机构开办外币兑换业务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授权银行和外币代兑机构进行处罚。 (二)违反汇率管理规定制定外币兑换牌价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授权银行未按照规定监督外币代兑机构使用外币兑换水单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授权银行进行处罚。 (四)授权银行和外币代兑机构有其他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外币代兑机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由其授权银行按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补办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5-04-24/jiangxi/2015/0424/2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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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2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3年11月9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以及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 二、第七条修改为:“中国居民和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申报国际收支信息。” 三、第九条、第十条合并,作为第九条,修改为:“中国境内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和自营或者代理客户进行对外证券、期货、期权等交易的交易商,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对外交易及相应的收支和分红派息情况。” 四、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中国境内各类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对外业务情况,包括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相应的利润、利息收支情况,以及对外金融服务收支和其他收支情况;并履行与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通过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活动有关的义务。” 五、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有直接投资的企业及其他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非金融机构,必须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和相应的利润、股息、利息收支情况。”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有关情况。” 七、第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有权对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申报的内容进行检查、核对,申报人及有关机构和个人应当提供检查、核对所需的资料和便利。” 八、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银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应当对其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严格保密。” 九、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合并,作为第十七条,修改为:“中国居民、非中国居民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十、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国际收支统计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银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2015-04-24/jiangxi/2015/0424/2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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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完善银行卡跨境使用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就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本人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超过年度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个人不得通过借用他人银行卡或出借本人银行卡等方式规避或协助规避境外提取现金管理。 二、外汇局每日通过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向发卡金融机构发送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个人名单,发卡金融机构应不晚于北京时间当日17时起暂停名单内所列个人使用本机构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发卡金融机构应做好自身业务系统设置,严格实施前款规定。涉及系统改造的,应最迟于2018年4月1日前完成。 三、个人被列入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名单的,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外汇局分支局查询境外提取现金明细;委托他人进行查询的,应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 四、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外币卡由每卡每日不得超过等值1000美元调整为等值1万元人民币,由发卡金融机构在自身业务系统内实现;人民币卡管理维持每卡每日不得超过等值1万元人民币,由境内人民币卡清算组织统一在自身业务系统实现。 五、发卡金融机构应完善客户管理,加强政策宣传,采取有效方式提示发生境外提取现金交易的持卡人注意政策变化,引导个人减少境外大额现金使用,并妥善保管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个人信息。 六、发卡金融机构、境内人民币卡清算组织及个人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按《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0〕53号)第三条第(七)款、《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联人民币卡境外提现管理的通知》(汇发〔2015〕40号)自2018年4月1日起废止。 外汇局各分局、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等。 特此通知。 2018-01-09/jiangxi/2018/0109/7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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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市场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现就完善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银行为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在符合实需原则前提下,到期交割方式可以根据套期保值需求选择全额或差额结算。差额结算的货币为人民币,用于确定轧差金额使用的参考价应是境内真实、有效的市场汇率。 二、银行为客户办理差额交割远期结售汇业务,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7〕4号)规定报送相关报表。 三、银行应提高业务创新和管理水平,积极支持客户做好外汇风险管理,同时完善客户风险教育,引导树立风险中性理念,合理、审慎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请及时转发辖内有关金融机构。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8年2月12日 2018-02-23/jiangxi/2018/0223/8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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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规范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涉外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 附件: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6月18日 附件1: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 附件2: 附表:单位基本情况表 2015-06-26/jiangxi/2015/0626/2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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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服务“一带一路”国家发展战略,助力本土企业境外投资,2018年4月12日-4月17日,外汇局抚州市中心支局、市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局四部门联合,开展了助力企业参与“一带一路”项目建设活动。 2018-04-19/jiangxi/2018/0419/8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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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8年4月19日(星期四)上午10时,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就2018年一季度外汇收支数据有关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并答记者问。 主持人 胡凯红: 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出席国务院新闻办今天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高兴地请来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司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女士。请她向大家介绍2018年一季度外汇收支数据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提问。现在先请王司长做介绍。 2018-04-19 10:00:27 王春英: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下面,我首先通报2018年一季度我国外汇收支情况,然后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2018年一季度,全球经济继续稳步复苏,国际金融市场波动有所增加。我国经济运行延续稳中向好态势,转型升级深入推进,质量效益持续提升。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双向波动并保持基本稳定,汇率预期合理分化。外汇局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推动跨境资本流动均衡管理。总体来看,2018年一季度,我国跨境资金流动保持平稳,境内外汇市场供求自主平衡。 2018-04-19 10:01:24 王春英: 从银行结售汇数据看,2018年一季度,银行结汇2.7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4342亿美元),售汇2.8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4525亿美元),结售汇逆差1155亿元人民币(等值183亿美元)。从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看,银行代客涉外收入5.3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8456亿美元),对外付款5.3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8349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707亿元人民币(等值107亿美元)。 2018年一季度,我国外汇收支状况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银行结售汇逆差大幅下降,涉外收付款呈现顺差。2018年一季度,按美元计价,银行结汇同比增长16%,售汇增长9%,结售汇逆差183亿美元,同比下降55%;银行代客涉外收入同比增长25%,支出增长19%,涉外收付款顺差107亿美元,去年同期为逆差252亿美元。 2018-04-19 10:02:50 王春英: 第二,外汇市场供求继续呈现自主平衡格局。从银行结售汇数据看,2018年1至3月份逆差分别是9亿、82亿和92亿美元。如果再考虑远期结售汇、期权等外汇供求影响因素,2018年以来我国外汇供求仍呈现基本平衡。例如,一季度由期权交易形成的外汇供给为99亿美元,其中3月份增加外汇供给41亿美元。 第三,售汇率同比小幅下降,外汇融资规模回升。2018年一季度,衡量购汇意愿的售汇率,也就是客户从银行买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支出之比为64%,较2017年同期下降4个百分点,说明企业购汇意愿有所下降,借用外汇贷款的情况增多。2018年3月末,我国银行的境内外汇贷款余额较上年末增加118亿美元,企业海外代付、远期信用证等进口外币跨境融资余额较上年末上升77亿美元。 2018-04-19 10:04:48 王春英: 第四,结汇率同比保持稳定,近期市场主体持汇意愿有所下降。2018年一季度,衡量结汇意愿的结汇率,也就是客户向银行卖出外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收入之比为62%,较2017年同期上升0.1个百分点,说明市场主体结汇意愿基本平稳。2018年2、3月份,我国银行的境内外汇存款余额分别下降49亿和65亿美元,改变了1月份的上升局面。 第五,银行远期签约结售汇逆差逐步收窄。2018年一季度,银行对客户远期结汇签约同比增长71%,远期售汇签约增长103%,远期结售汇签约逆差178亿美元,呈逐月收窄态势,1至3月份远期结售汇逆差分别为113亿、44亿和20亿美元,说明人民币汇率预期更趋稳定。 第六,外汇储备余额总体回升。截至2018年3月末,我国外汇储备余额为31428亿美元,较2017年末增加29亿美元。 以上就是我要通报的2018年一季度外汇收支主要统计数据。下面,欢迎大家就我国外汇收支状况有关问题提问。 2018-04-19 10:06:31 主持人 胡凯红: 谢谢王司长,下面开始提问。 2018-04-19 10:08:23 中央电视台记者: 最近国际形势错综复杂,您如何看待今年以来跨境资金流动形势?如何判断今年的走势?谢谢。 2018-04-19 10:09:16 王春英: 关于今年以来的跨境资金流动情况,从刚才通报的数据来看,我觉得要把它精炼成一句话的特点是:跨境资金双向流动形势更加稳定、外汇供求自主平衡格局进一步巩固。具体来看: 第一,市场主体的涉外收入、支出以及结汇、售汇都呈现平稳增长。一季度,银行代客涉外收入同比增长25%,涉外支出增长19%,银行结汇增长16%,售汇增长9%,说明我国市场主体涉外经济活动总体上是有序推进的,而且是稳步提升的。 2018-04-19 10:10:12 王春英: 第二,企业、个人结售汇与银行等市场机构的外汇买卖自求平衡。一方面,从企业和个人的结售汇来看,平衡状况比较好,延续了大概有半年多的小幅顺差和逆差交替的走势。今年1-3月份,银行代客结售汇分别是顺差23亿美元、逆差16亿和26亿美元;另一方面,在外汇市场中,远期和期权交易引起的外汇供求,还有参与到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一些境外机构的外汇买卖等,都是其他主要的外汇供求因素,与企业、个人结售汇差额之间形成平衡关系,实现了市场的自主出清。 2018-04-19 10:17:21 王春英: 第三,主要渠道的外汇供求都比较平稳。从一季度看,银行代客货物贸易结售汇顺差同比增长2%;直接投资资本金项下结售汇延续了与去年年底基本相当的顺差规模;个人购汇逐月小幅回落,一季度累计购汇同比下降1%。 第四,外汇储备余额总体稳定。一季度储备总体上升,各月之间有所波动,主要体现了资产价格和汇率等非交易价值变动的影响。 最后,人民币汇率在市场力量推动下呈现了有升有贬、双向波动的态势。一季度,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升值3.9%,主要体现在1月份升值了3.2%,2月份以来双向小幅波动更加明显。 2018-04-19 10:24:11 王春英: 从今年全年的走势来看,我国跨境资金仍将保持双向流动、总体平衡的局面。国内来看,政策和经济基本面支撑因素更加稳固。前不久在博鳌亚洲论坛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主旨演讲,再次明确了中国扩大开放的决心,并且提出了大幅放宽市场准入、创造更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具体措施,我们相信政策效果会逐步显现。同时,从前两天统计局发布的数据也可以看到,我们经济开局是非常良好的,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6.8%,制造业采购经理人指数PMI连续20个月处于50%的荣枯线以上的扩张区间,全年6.5%的增长目标还是有助于提振市场信心的。从金融风险防控的角度看,我们也做了非常严密的部署,包括推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等,这些都为金融市场稳定和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非常坚实的基础。 2018-04-19 10:29:46 王春英: 从国际上看,全球经济复苏的势头还是没有改变,IMF在预测全球2018年经济增速的时候,仍然比2017年要高,主要的经济体货币政策正常化的进程依然还是符合市场预期的。当然,在外部的环境中,我们也看到不稳定因素继续存在。近期的国际金融市场波动性还是有所上升,但我们觉得稳定因素目前仍占主导地位。因此我们相信,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总体平衡和平稳运行的大格局不会改变。谢谢。 2018-04-19 10:34:55 美国国际市场新闻社记者: 您刚才提到现在外部因素存在不稳定性,我们知道现在中美贸易情况是非常不稳定,而且有可能出现恶化。我们在外汇管理上会采取什么样的措施?会不会考虑加强跨境资本的流动管理或者是采取其他的措施?去年我们国际收支经常账户和非储备性金融账户均呈现顺差,理论上来讲,如果包含净误差遗漏,国际收支应该是保持经常项目顺差,而资本项目是逆差的格局,这样保持国际收支的整体平衡。去年出现的双向的顺差形势是否可以持续?谢谢。 2018-04-19 10:37:28 王春英: 中美贸易摩擦是近期大家非常关注的热点问题,我国的有关部门都及时进行了回应,大家也都有所关注。我们也对中国跨境资金流动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了深入分析。从目前看,中美贸易摩擦对我国国际收支影响总体可控。 首先,我国经常账户收支更趋平衡并且保持在合理区间的格局不会变。近年来,中国经常账户收支持续处于基本平衡的合理区间,2017年经常账户顺差与GDP之比为1.3%。未来在内外部经济和政策环境影响下,经常账户收支可能更趋平衡。短期来看不排除个别季度会有波动,但中长期看,经常账户收支将是一个平稳、有序的发展过程。主要原因:一是经常账户中服务贸易是一个比较大的逆差,未来逆差增幅有望趋缓。旅行逆差对服务贸易逆差的影响较大,近年来境内居民境外旅行、留学等需求集中释放,未来在达到一定高位后增幅将趋缓;而且随着国内经济转型升级,中国在服务贸易出口中的竞争优势将逐步积累。二是经常账户中的投资收益逆差状况有望逐步改善。在国内企业稳步、有序“走出去”政策或者市场动力的推动下,中国对外投资结构将不断优化。随着收益较高的直接投资增加,并且进入正常、平稳经营周期,境外投资收益状况也会进一步好转。因此,在货物贸易更加平衡的情况下,综合来看,中国的经常账户收支能够继续在合理区间内保持基本稳定。 2018-04-19 10:38:10 王春英: 其次,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平稳运行的经济基础不会变。国内经济基本面依然是影响我国跨境资本流动的根本性因素,当前国内经济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不断巩固,中国经济韧性较强,市场回旋空间较大。同时,中国对外开放新格局仍会有序推进,金融市场双向开放将有利于跨境资本均衡流动。此外,贸易保护主义并不被国际市场看好,欧元区、日本等经济体持续复苏等因素,都会抑制美元汇率大幅走强,这也有助于中国跨境资本流动的稳定。因此,中国跨境资金双向流动、总体平衡的局面不会发生比较大的变化。 当然,我们也会持续关注中美贸易摩擦的进展情况,客观评估、及时研判。实际上,我们认为,适应或者是应对外部冲击或外部环境变化,最根本的方法仍旧是做好自己的事情,保持国内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为此,外汇局将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一方面,继续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为重点,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稳步有序地推进资本项目和外汇市场双向开放,服务国家全面开放新格局和实体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为重点,完善跨境资本流动管理框架,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保障外汇储备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2018-04-19 10:41:25 凤凰卫视记者: 刚刚提到扩大对外开放的措施,我们关注到外汇局之前发布了一些消息,说要推进QDII的改革,以及增加QDLP的额度,下一步有没有具体的安排和考虑?市场上比较关注QDLP的试点会不会扩展到其他地区。谢谢。 2018-04-19 10:56:30 王春英: 今年对于中国来讲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改革开放40周年,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外汇管理部门一定会坚持做好各方面工作:深化外汇管理改革,推动金融市场双向开放,服务国家全面开放新格局;同时,维护外汇市场稳定,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保障外汇储备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2018-04-19 10:59:08 王春英: 从外汇管理政策角度来说,我们可以把它具体解读为几种内涵:一是适应我国经济和金融市场对外开放需要,支持外贸创新发展,稳步推进资本账户可兑换,深化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改革,建立健全更加开放和有竞争力的外汇市场,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和便利化的程度。二是强化外汇市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和微观市场监管两位一体的管理体系,严厉打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和经济安全。三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外汇管理法律法规,强化国际收支统计基础,打造数字外管平台,构筑安全外管体系。四是加强外汇储备的运营能力建设,积极支持“一带一路”和国际产能合作,确保外汇储备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 2018-04-19 11:00:55 王春英: 关于资本市场开放,我们会稳妥有序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促进金融市场双向开放,在这方面会持续推进境内股票和债券市场的开放,完善债券通,研究沪伦通,支持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完善QFII、RQFII、QDII等外汇管理制度。积极支持国内有能力和有条件的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对外投资。优化金融服务和营商环境,促进外商来华投资稳定增长。同时,我们还会健全开放和有竞争力的外汇市场。 2018-04-19 11:04:13 王春英: 关于您具体问到的QDII问题,前几天在外汇局网站上发布了有关QDII政策的新闻稿,这项工作在稳步进行中。外汇局会秉承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针对不同类型机构的业务特征,综合考虑QDII机构管理资产规模、内控合规、额度使用情况等,按照资产管理能力或者资产规模一定比例来分配额度。而且按照惯例,额度最新的情况会于每月末在外汇管理局政府网站上公布,欢迎大家关注和监督。 经外汇局同意,上海、深圳两地从2017年底就启动了新一轮的QDLP和QDIE相关工作,市场反映也是积极的。近日,外汇局落实习总书记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提出来的扩大开放要求,根据上海和深圳试点需求和外汇形势,拟增加这两个地方的总额度。下一步,也会根据试点和国际收支状况来稳步支持金融市场开放。 2018-04-19 11:10:05 第一财经记者: 目前全球主要央行先后实施或考虑货币政策正常化,想了解一下这些外部政策因素对我国跨境资金流动会有哪些影响?谢谢。 2018-04-19 11:16:06 王春英: 过去几年,随着全球经济的逐步复苏,发达经济体货币政策调整主要经历了两个阶段,对全球汇市和国际资本流动产生了不同影响。第一个阶段,主要发达经济体货币政策明显分化。美国经济率先复苏,失业率持续下降,美联储逐步退出量化宽松货币政策并启动加息;由于经济依然低迷,欧元区、日本等经济体央行继续实施宽松货币政策。这种经济运行和货币政策方向上的较大差异,导致美元汇率出现较快升值,我们看到2014年下半年到2017年初,美元指数从80左右升破103,最高涨幅近30%,使得新兴经济体在这一阶段普遍面临货币贬值和资本外流压力。第二个阶段,主要发达经济体货币政策趋同但进程有所不同。从2016年起,欧元区经济复苏势头开始好转,欧央行开始启动货币政策正常化,逐步降低购债规模,并计划在未来停止购债。2017年后,欧元区政治稳定性有所增强。同时,英国、加拿大等国央行开始加息。在此情况下,市场对欧元区等经济体复苏和货币政策调整的预期增加。对美国政府政策的期待有所减弱、更趋理性,总体上压制了美元的升值势头,2017年美元指数回落9.9%,这期间新兴经济体货币贬值和资本流出压力明显缓解,我国跨境收支也趋向基本平衡。由此可见,全球主要央行货币政策正常化在不同阶段会产生不同的传导效应,对国际汇市和资本流动的影响也不一样,目前的情形仍有助于中国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 2018-04-19 11:18:08 王春英: 未来如果全球经济持续复苏,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正常化将是必然选择,但对我国的影响依然可控。第一,此次全球经济复苏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并且还存在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主要央行货币政策调整将是温和、渐进的过程。第二,主要发达经济体货币政策正常化进程不同,将会继续对美元汇率形成下行压力。如市场预期美联储加息进程已经进入后半段,欧元区等其他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正常化刚刚开始,这也能够避免全球流动性过快收紧。第三,我国经济基本面持续较好,金融市场运行总体稳健,市场主体对美联储等货币政策调整的适应能力和应对经验进一步提升,有助于积极化解外部环境变化的影响。 因此,总的来说,对于全球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调整的影响需要客观分析、密切关注,当前我国国际收支运行状况也能够更好地适应有关变化。谢谢。 2018-04-19 11:20:57 中国金融时报记者: 请问王司长,我国的外债余额一直在增长,背后的主要原因您认为是什么?会不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另外,我们国家对于外债方面管理的政策会不会有变化?谢谢。 2018-04-19 11:22:37 王春英: 你看问题很全面。从外债构成结构看,2017年我国外债增长主要由两个方面推动:第一,货币与存款比2016年末增长比较多,增长了1246亿美元,占全年外债总规模增长的42%,主要是银行的跨境融资大幅提高。第二,债务证券比2016年末增长1079亿美元,占全年外债总规模增长的37%,反映了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升的影响。如果分季度来看,2017年外债增长主要集中在第二和第三季度,分别增长了1249亿美元和1172亿美元,第四季度的外债增长是355亿美元,增速明显放缓。 2018-04-19 11:23:21 王春英: 当前,我国外债风险总体可控,从以下几方面来做解释:第一,从外债风险指标来看,2017年末,中国的负债率、债务率和偿债率等指标都在国际公认的安全线之内。负债率是外债余额比上GDP,债务率是外债余额比上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收入,偿债率是中长期外债还本付息和短期付息额之和比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收入。这几个比例都在国际公认的安全线以内。第二,从短期外债看,2017年末短期外债占总外债的比例保持相对平稳的水平,低于历史最高水平大概10个百分点。同时,2017年末我国短期外债和外汇储备之比是35%,也是在合理的范围内。从短期外债结构看,因为中国是一个贸易大国,所以短期外债中,企业之间的贸易信贷、银行贸易融资等和贸易有关的信贷占比有四成,这部分短期外债实际是有贸易背景的,偿债风险有限。第三,近期借债主体的风险意识提高,对外币债务做套期保值的企业越来越多了,我们觉得这样既可以很好的管理好微观风险,也有助于降低宏观风险。 2018-04-19 11:27:58 王春英: 目前,外汇局正在会同人民银行研究进一步完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充分发挥其逆周期调节作用,统筹平衡好“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防范跨境融资风险、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的关系,充分发挥管理政策的前瞻性和协调性,确保外债风险总体可控。实际上,我们也强化了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借用外债的管理,例如,除有特殊规定外,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得借用外债;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外债结汇需要经过外汇局批准等。 2018-04-19 11:35:19 中新社记者: 今年以来,国际金融市场波动性有所上升,我们也看到国际经济金融形势有很多不确定性,您认为这对我国跨境资金流动会产生什么影响?谢谢。 2018-04-19 11:42:15 王春英: 今年以来,国际金融市场波动性有所上升,但我国跨境资金流动依然保持总体稳定、基本平衡。回顾今年以来的国际金融市场,波动性的确有所增强,有几个表现:年初美联储加息预期有所增强,股票估值水平创历史新高的美国股票市场率先开始阶段性振荡,1月底2月初,美国股票指数较快下跌,导致全球主要股指随之调整,美国国债收益率也较快上升。最近受中美贸易摩擦的影响,美国股市再次振荡加剧。在此情况下,市场避险情绪明显上升,反映市场避险情绪的VIX指数一度上升至2015年8月以来的最高点;同时,美元指数在1月份下降了3.2%以后企稳,并转为区间波动。在外部市场变化中,今年以来我国跨境资金流动依然稳定,外汇供求延续自主平衡,人民币汇率稳中有升、双向波动,并没有受到较大影响。 2018-04-19 11:42:58 王春英: 这说明,当前我国外汇市场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的能力进一步提升,有条件更好地应对国际经济金融市场运行中的各种影响。第一,国内经济金融稳定是基础,改革开放政策是保障,这些内部因素还会发挥根本性作用。第二,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跨境资金流动较大变化后,我国市场主体的涉外收支行为更加理性,跨境收支和结售汇主要从实际出发,市场预期和需求呈现多元化,有助于避免单向的集中操作,这是比较好的变化。第三,市场主体风险意识也有所增强,当前很多企业借用外债后主动考虑开展套期保值,这对我国外汇供求的影响更加中性。我们观察到,2017年远期、期权和掉期等银行代客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增长21.6%,2018年前两个月衍生品交易占全部银行代客外汇交易的比重进一步上升。外汇局一直通过自身或商业银行引导市场主体树立风险中性、财务中性意识,积极适应汇率双向波动,并要求银行做好相关服务。此外,近年来,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也积累了很多经验,可以更好地适应和应对形势的变化。 2018-04-19 11:48:27 主持人 胡凯红: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王司长,谢谢各位。 2018-04-19 11:52:40 2018-04-20/jiangxi/2018/0420/8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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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7年12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111776亿元人民币(等值17106亿美元,不包括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 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余额为39962亿元人民币(等值6116亿美元),占36%;短期外债余额为71814亿元人民币(等值10990亿美元),占64%,短期外债比例保持稳定。短期外债余额中,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占38%。 从机构部门看,广义政府债务余额为11021亿元人民币(等值1687亿美元),占10%;中央银行债务余额为1530亿元人民币(等值234亿美元),占1%;银行债务余额为55249亿元人民币(等值8455亿美元),占49%;其他部门债务余额为29764亿元人民币(等值4555亿美元),占27%;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债务余额为14210亿元人民币(等值2175亿美元),占13%。 从债务工具看,贷款余额为25574亿元人民币(等值3914亿美元),占23%;贸易信贷与预付款余额为18760亿元人民币(等值2871亿美元),占16%;货币与存款余额为28475亿元人民币(等值4358亿美元),占25%;债务证券余额为22087亿元人民币(等值3379亿美元),占20%;特别提款权(SDR)分配为650亿元人民币(等值100亿美元),占1%;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余额为14210亿元人民币(等值2175亿美元),占13%;其他债务负债余额为2020亿元人民币(等值309亿美元),占2%。 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余额为37196亿元人民币(等值5692亿美元),占33%;外币外债余额(含SDR分配)为74580亿元人民币(等值11414亿美元),占67%。在外币登记外债余额中,美元债务占82%,欧元债务占9%,日元债务占2%,特别提款权和其他外币外债合计占比为7%。 2017年末,我国负债率为14%,债务率为71%,偿债率为7%,短期外债与外汇储备的比例为35%,上述指标均在国际公认的安全线以内,我国外债风险总体可控。 附 名词解释及相关说明 关于外债期限结构分类。按照期限结构对外债进行分类,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按照签约期限划分,即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外债为中长期外债,合同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的外债为短期外债;二是按照剩余期限划分,即在签约期限划分的基础上,将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纳入到短期外债中。本新闻稿按签约期限划分中长期外债和短期外债。 与贸易有关的信贷是一个较广义的概念,除贸易信贷与预付款外,它还包括为贸易活动提供的其他信贷。从定义上看,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包括贸易信贷与预付款、银行贸易融资、与贸易有关的短期票据等。其中,贸易信贷与预付款是指发生在中国大陆居民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非居民之间,由货物交易的卖方和买方之间直接提供信贷而产生对外负债,即由于商品的资金支付时间与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不同而形成的债务。具体包括供应商(如境外出口商)为商品交易和服务直接提供信贷,以及购买者(如境外进口商)为商品和服务以及进行中(或准备承担)的工作预先付款;银行贸易融资是指第三方(如银行)向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的与贸易有关的贷款,如外国金融机构或出口信贷机构向买方提供的贷款。 负债率即外债余额与当年国内生产总值之比。债务率即外债余额与当年国际收支统计口径的货物与服务贸易出口收入之比。偿债率即中长期外债还本付息与短期外债付息额之和与当年国际收支统计口径的货物与服务贸易出口收入之比。负债率、债务率、偿债率、短期外债与外汇储备的比例等外债风险指标的国际公认安全线分别为20%、100%、20%和100%。 附表:中国2017年12月末按部门划分的外债总额头寸 2017年12月末 2017年12月末 (亿元人民币) (亿美元) 广义政府 11021 1687 短期 1114 170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1114 170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9908 1516 SDR分配 0 0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6574 1006 贷款 3334 51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中央银行 1530 234 短期 705 108 货币与存款 705 108 债务证券 0 0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825 126 SDR分配 650 100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0 0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175 27 其他接受存款公司 55249 8455 短期 43751 6696 货币与存款 27765 4249 债务证券 4635 709 贷款 11252 1722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98 15 长期 11498 1760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7493 1147 贷款 3958 606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47 7 其他部门 29764 4555 短期 21773 3332 货币与存款 5 1 债务证券 183 28 贷款 2285 35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18431 2821 其他债务负债 869 133 长期 7991 1223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2088 319 贷款 4745 726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328 50 其他债务负债 830 127 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 14210 2175 直接投资企业对直接投资者的债务负债 9898 1515 直接投资者对直接投资企业的债务负债 287 44 对关联企业的债务负债 4025 616 外债总额头寸 111776 17106 注:1. 本表按签约期限划分长期、短期外债。 2. 本表统计采用四舍五入法。 2018-04-02/jiangxi/2018/0402/8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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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3月,银行结汇9764亿元人民币(等值1544亿美元),售汇10344亿元人民币(等值1636亿美元),结售汇逆差580亿元人民币(等值92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9272亿元人民币,售汇9437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165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492亿元人民币,售汇907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415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1496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1622亿元人民币,远期净售汇127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2654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9353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6699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2084亿元人民币。 2018年1-3月,银行累计结汇27623亿元人民币(等值4342亿美元),累计售汇28778亿元人民币(等值4525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1155亿元人民币(等值183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26240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26357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116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1382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2421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1039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3639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4774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售汇1135亿元人民币。 2018年3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9123亿元人民币(等值3025亿美元),对外付款19611亿元人民币(等值3102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488亿元人民币(等值77亿美元)。 2018年1-3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53806亿元人民币(等值8456亿美元),对外付款53099亿元人民币(等值8349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707亿元人民币(等值107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平仓额。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为管理这部分风险敞口,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通常会在外汇市场进行对冲。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8-04-20/jiangxi/2018/0420/8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