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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月26日 ,金溪县外汇业务服务中心联合辖内相关金融机构,在县城繁华路段广场组织开展了金融知识宣传活动。活动现场悬挂“普及金融知识,提升金融素养,共建和谐金融”宣传展板和条幅,摆放外汇业务知识等宣传印刷品。现场为市民提供外汇业务咨询和投诉受理服务,累计接受咨询80余人次,发放各类金融宣传折页200余份。此次宣传活动紧密围绕宣传主题,重点普及百姓日常生活中是关注的金融知识及外汇知识,提高了外汇知识宣传的实用性和针对性,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015-10-13/jiangxi/2015/1013/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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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8日,乐安县外汇业务服务中心积极组织县农村信用联社和邮储银行志愿者一行到罗陂乡开展了以“普及金融知识、提升金融素养、共创和谐金融“ 为主题的现场宣传活动,通过摆摊设点、现场咨询、现场解答相结合的方式,向现场群众介绍了外汇业务等金融知识,取得了较好的宣传效果。 2015-10-13/jiangxi/2015/1013/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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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10月18日 至22日,第12届中国景德镇国际陶瓷博览会在景德镇市国际会展中心举行。瓷博会举办期间,外汇局景德镇市中心支局按照组委会的要求,安排专门人员进入大会现场交易服务中心工作,为展厅内的现场交易提供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方面的咨询服务。 2015-10-27/jiangxi/2015/1027/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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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省内各市中心支局,各外汇指定银行江西辖内主管行: 为全面落实跨国公司外汇集中运营管理改革政策,规范辖内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汇发〔2014〕23号)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制定了《江西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联系。 联系人:万文彦 0791-86613451。 附件: 江西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 2014 年7 月14 日 附件1: 江西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附件2: 附1-2确认书及备案通知书 附件3: 附3企业国际、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及资金通道出入情况月报表 附件4: 附4-企业外债、对外放款情况月报表 附件5: 附5企业基本情况表 2015-06-29/jiangxi/2015/0629/2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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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修订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现通知如下: 一、试点外债比例自律管理。跨国公司成员企业借用外债实行比例自律,主办企业可全部或部分集中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外债结汇资金可依法用于偿还人民币贷款、股权投资等;企业办理外债登记后可根据商业原则自主选择偿债币种。 二、优化国际主账户功能。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含)额度内境内运用;在纳入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前提下,允许账户内资金一定比例内结售汇。 三、简化账户开立要求。允许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A类成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无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可异地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 四、简化外汇收支手续。允许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审核相关电子单证真实性后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允许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对外支付购汇与付汇在不同银行办理。 五、完善涉外收付款申报手续。简化集中收付汇和轧差结算收支申报程序,建立与资金池自动扫款模式相适应的涉外收付款申报方式,允许银企一揽子签订涉外收付款扫款协议。 六、加强事中事后管理。一是银行、企业等应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送试点业务等数据。二是各级外汇局应当加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风险提示,依法开展现场核查检查。三是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既可要求主办企业一次性更新之前备案材料,重新制定操作规程备案;也可仅就外债比例自律管理等新增业务单独备案。分局参照前述规定办理向总局的备案,新开展业务的分局须向总局整体备案业务操作规程。四是分局在审核企业备案操作规程过程中,须严格审核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确保准确;做好系统维护,加强部门协调和对银行、企业的监管。 附件1: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2015-09-18/jiangxi/2015/0918/2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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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推进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和公平性,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再次进行了修订(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尽快完成对所辖中心支局、支局的业务操作培训,严格遵照《办法》规定,公平、公正地开展对辖内银行的考核工作。 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认真落实《办法》的相关要求,依法合规办理各项业务。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汇发[2010]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在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系统中补录入考核信息的通知》(汇综发[2010]12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周期的通知》(汇发[2014]42号)废止。2015年度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工作依照本《办法》办理。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113(综合司),010-68402593(国际收支司),010-68402104(经常项目管理司),010-68402348(资本项目管理司),010-68402378(管理检查司),010-68402028(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6月17日 附件1: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 2015-06-24/jiangxi/2015/0624/2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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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支持外贸升级转型,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根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3]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 2013年 6月 1日起,进一步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机构(以下简称区内机构)无须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及进行《登记证》年检。已核发的《登记证》不再使用。 新设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购结汇前,应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文印发,以下简称货物贸易法规),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已办理《登记证》的区内机构,按照货物贸易法规规定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区内机构直接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确认该区内机构为“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后,按规定为其办理相关外汇收支业务。 二、区内机构可将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区内机构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开户登记、存放规模、期限以及调回要求等应按货物贸易法规办理。其他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应按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办理。 三、简化区内机构货物贸易付汇管理。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付汇,参照货物贸易法规提供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无须提供《登记证》,可以在所在地以外的省、市办理异地付汇业务。货物贸易法规规定需提供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项下货物贸易可以以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替代。金融机构无需办理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或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核注、结案等手续。 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支付手续时,如提供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经营单位为其他机构,须提供付汇人与经营单位不一致原因的书面说明及可证实交易真实性及该不一致情况的商业凭证及相关海关监管单证,并留存相关单证备查。金融机构按规定进行合理审查。 四、区内机构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提前购汇及实际对外支付须在同一家金融机构办理,因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区内机构提前购汇后未能对外支付的,区内机构可自主决定结汇或保留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 五、简化区内机构货物贸易结汇管理。区内机构按货物贸易法规凭相关单证在金融机构办理货物贸易收入结汇,金融机构按规定进行合理审查。 六、简化区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区内机构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可要求区内机构和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区内机构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由金融机构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直接审核交易单证后办理。按规定应提交税务凭证的,从其规定。 七、外汇局按照货物贸易法规对区内机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或现场检查,并根据核查和检查结果进行分类管理。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参照货物贸易法规制定本地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风险防范操作性规定。天津、上海、江苏、广东、重庆、浙江、深圳、青岛、宁波等九省、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于2013年 5月 28日前将本地区风险防范操作性规定报总局备案。各分局应积极与地方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取得用于监管需要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流数据。 各分局应将通知正文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含总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 年5月22日 2015-05-15/jiangxi/2015/0515/9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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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外汇市场发展,推动市场对外开放,现就延长外汇交易时间和进一步引入合格境外主体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延长外汇交易时间。自2016年1月4日起,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系统每日运行时间延长至北京时间23:30,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及浮动幅度、做市商报价等市场管理制度适用时间相应延长。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对外公布北京时间16:30人民币兑美元即期询价成交价作为当日收盘价。 二、进一步引入合格境外主体。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民币购售业务境外参加行经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申请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后,可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参与全部挂牌的交易品种。人民币购售业务交易品种包括即期、远期、掉期和期权,境外主体应在人民币购售业务项下依法合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等市场中介和服务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12月21日 2015-12-25/jiangxi/2015/1225/2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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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企业,各银行江西辖内主管行,外汇局省内各市中心支局: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对原《江西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操作规程(试行)》(赣汇发〔2014〕17号)进行了修订,明确了试点开展外债比例自律管理、优化国际主账户功能、简化账户开立要求、简化外汇收支手续、完善涉外收付款申报手续、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等内容,并建立了跨国公司对外债务风险调控预警机制。现将《江西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联系。 联系人:彭英华 0791-86616247。 附件: 江西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操作规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 2015年9月22日 附件1: 江西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操作规程 附件2: 附表6: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企业国际、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及资金通道出入情况月报表 附件3: 附表7: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经资金通道借入外债、对外放款情况月报表 2015-09-23/jiangxi/2015/0923/2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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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省内各市中心支局: 根据总局对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要求,现将我省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与当前管理工作实际不符,或其主要内容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 二、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予以废止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 2015 年6 月17 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予以废止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5-06-26/jiangxi/2015/0626/2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