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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提升外汇管理履职效能,金昌市中心支局组织全体干部职工积极学习内控制度。 自2021年12月1日起,金昌市中心支局采取集中学习与日常学习相结合的形式,多次学习新修订的各项内控制度及操作规程,力争将内控制度学习常态化,并根据省分局新的内控制度及时修订了金昌市中心支局相关内控制度,增强了业务人员学制度、守制度、用制度的意识,提升了基层外汇管理履职效能。 2021-12-17/gansu/2021/1217/14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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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确保依法行政,防范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应在《条例》处罚幅度内,按照本办法作出行政罚款处罚决定。 第三条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与外汇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四条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按照法定不予处罚情节、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较轻情节、一般情节、较重情节和严重情节的划分,适用不同处罚幅度。 第五条 一个外汇违规行为同时具备多个量罚情节的,按以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一)同时具备多类情节的,应依据各情节所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综合权衡后作出相应处罚; (二)同时具备多个同类情节的,不得根据多个情节作出超出该类情节处罚幅度的处罚。 第六条 本办法仅对罚款进行规定,不影响其他行政处罚和措施的适用,需对当事人实施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业务许可证、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责令改正、责令限期调回外汇、责令予以回兑等《条例》规定的其他行政决定的,应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量罚情节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对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条 根据外汇管理政策和外汇执法实践,符合下列情形,且具备两项以上的,按较轻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外汇违规行为被发现前,当事人及时整改的; (二)初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且危害后果较小的; (三)违规行为情节轻微且危害后果较小的; (四)积极主动配合检查或调查的; (五)交易背景真实或用途合理的; (六)利于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保护的; (七)其他较轻情节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具备第十条一项情形的,在一般情节量罚区间下限到中间值(不含)之间进行处罚,不具备第十条情形的,在中间值到上限(不含)之间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根据外汇管理政策和外汇执法实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较重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违规情节恶劣的; (二)故意实施外汇违规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较大的; (三)多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的; (四)故意伪造、隐匿、转移、损毁与外汇违规行为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证据或隐匿、转移违规资金等涉案财产的; (五)不配合外汇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隐瞒事实妨碍监督检查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关公文的; (七)涉及非法套利活动金额较大的; (八)对外汇数据统计质量或监管效果影响较大的; (九)教唆或利用未成年人实施外汇违规行为的; (十)其他较重情节的情形。 第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严重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二)严重影响外汇管理政策实施效果或对国际收支平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涉及恐怖活动、毒品、走私、洗钱、恶意逃骗税等犯罪活动的; (五)金融机构违规案件中,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主谋实施或参与、教唆实施外汇违规行为或知悉外汇违规行为仍为其办理的; (六)多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性质恶劣,拒不改正的; (七)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三章 罚款幅度 第十四条 行政罚款幅度,参照《罚款幅度裁量区间》执行(附后)。 第十五条 以违法所得计算处罚金额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将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计为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在处罚金融机构的同时,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金融机构违反《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二)金融机构违反《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且具备本办法规定较重或严重情形的; (三)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而故意违规,或通过胁迫、串通、教唆等行为促使其他主体违规的; (四)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导致国家利益发生重大损失,或在一定范围内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述“以上”“以下”皆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罚款幅度裁量区间 2021-12-24/gansu/2021/1224/14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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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11月,银行结汇15093亿元人民币,售汇13484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1609亿元人民币。2021年1-11月,银行累计结汇147420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33113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14307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1年11月,银行结汇2360亿美元,售汇2108亿美元,结售汇顺差252亿美元。2021年1-11月,银行累计结汇22820亿美元,累计售汇20603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顺差2216亿美元。 2021年11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35441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33321亿元人民币,涉外收付款顺差2119亿元人民币。2021年1-11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349529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329982亿元人民币,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19547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1年11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5542亿美元,对外付款5210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331亿美元。2021年1-11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54122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51095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3027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1-12-24/gansu/2021/1224/14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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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0日,在天水市中心支局的积极指导与推动下,天水大洲跨境电商综合服务有限公司通过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9810)模式向尼泊尔海外仓出口了价值3.44万美元的鲜苹果。这是甘肃省首笔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也是继8月10日,天水市首单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货物(9710)模式成功落地之后的又一突破,标志着特色产品出口再添“黄金新通道”。目前,天水市跨境电商企业已累计出口产品2.7亿元。 今年以来,天水市中心支局依托天水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多渠道宣传推介贸易新业态发展的各项外汇便利化政策,建立跨境电商企业常态化外汇服务机制,主动加强与商务、海关等部门的协调联动,按照市政府统一安排,积极参与了跨境电商线上公共服务平台和线下产业园区建设工作,对天水大洲跨境电商综合服务有限公司等跨境电商骨干企业进行了外汇业务全流程辅导。 天水大洲跨境电商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是天水市自主孵化培育的一家专为跨境电商提供综合服务业务的外综服企业,作为天水综试区线下产业园区的运营主体,该企业以身试新、先行先试,在(9710)模式的基础上落地了(9810)新模式。B2B(9810)模式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先将货物出口至海外仓,达成跨境电商交易后由海外仓直接送达购买者,该模式通过海外仓的前置备货,缩短了送达海外客户的物流时间,进一步提升了跨境电商出口流程的整体效率。 下一步,天水市中心支局将进一步加强与财政、商务、海关、税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围绕加快推进天水综合试验区建设,结合外汇管理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具体措施,推动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享受便利化政策。密切跟踪跨境电子商务模式的创新发展,在做好外汇服务的基础上,坚持“过程监督、结果查验、违规追责”原则,全面加强以监测分析、核查处置为主要内容的外汇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建设,推动天水涉外经济持续高质量发展。 2021-12-24/gansu/2021/1224/14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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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1年11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2021年11月份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1年11月份我国外汇收支形势如何? 答:11月份我国跨境资金收付和外汇市场交易保持活跃,外汇形势总体平稳。从总量看,11月份,银行结汇和售汇合计4468亿美元,非银行部门涉外收入和支出合计10752亿美元,环比分别增长26%和23%,延续了2020年以来总体增长的趋势。从差额看,11月份,银行结售汇顺差252亿美元,较10月份有所增加,主要来自于贸易项下出口收入结汇增多;非银行部门涉外收支顺差331亿美元,与10月份基本持平。截至11月末,外汇储备余额为32224亿美元,与10月末相比保持基本稳定。 市场预期保持平稳。从衡量市场预期的结售汇意愿看,11月份,结汇率(客户向银行卖出外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收入之比)为65%,与7-10月月均水平相当;售汇率(客户从银行买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支出之比)为64%,较7-10月月均水平略升0.9个百分点,说明市场主体结汇和售汇意愿总体稳定。 跨境双向投资合理有序。11月份,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净流入保持一定规模,对外直接投资资本金净流出稳中有增;外资净增持境内债券和股票合计244亿美元,显示境外投资者持有人民币资产的意愿依然稳定。 当前,外部环境中的不确定性不稳定因素增多,新冠肺炎疫情仍在全球起伏反复,部分国家通胀保持高位,主要发达经济体货币政策转向调整可能加快。但我国经济韧性强,宏观政策稳健有效,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外汇市场平稳运行的基础依然稳固。 2021-12-24/gansu/2021/1224/14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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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贯彻落实省分局有关开展“内控制度学习年”活动要求,进一步增强干部职工合规意识、规矩意识、责任意识、制度意识,持续提升各业务岗位对外汇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和依法合规办事的自觉性,12月23日上午,庆阳市中心支局召开局务会,安排部署“内控制度学习年”活动相关事宜。 会上,中心支局全体干部职工集体学习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庆阳市中心支局“内控制度学习年”活动实施方案》,明确了参加人员、活动时间、学习内容、学习方式、考核方式、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内容。同时为了确保学习成效,按周制定了《庆阳市中心支局“内控制度学习年”活动实施计划表》,进一步靠实了领学、辅导人员职责,规定了学习进度和考核计划,要求外汇管理科全体干部职工按照“了然于胸、熟练掌握、基本熟悉”三个层次做好自学,全力以赴做好省分局内控制度考核的准备,切实养成按制度办事、按流程操作、按标准处理的良好工作习惯,不断提高外汇管理的合规性和外汇服务的效能。 下一步,庆阳市中心支局将严格按照方案和学习计划,扎实开展制度学习活动,强化制度执行力,充分发挥制度理论对履职保障的基础支撑作用,切实推动辖内外汇管理工作稳健发展。 2021-12-24/gansu/2021/1224/14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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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举行宪法宣誓仪式。受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潘功胜委托,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宣昌能监誓。2020年12月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新任命的干部依法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后,宣昌能强调,外汇局干部职工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忠于宪法,依法履职,勤勉工作,担当作为,不折不扣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稳妥有序推进资本项目高水平开放,完善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保障外汇储备资产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维护外汇市场稳定和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完) 2021-12-24/gansu/2021/1224/14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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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金昌分行,邮政储蓄银行金昌市分行: 为推进外汇管理“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金昌辖区营商环境,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金昌市中心支局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自本通知印发后,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金昌市中心支局关于加强落实“展业三原则”强化外汇业务审查的通知》(金汇管〔2015〕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金昌市中心支局 2021年12月17日 2021-12-21/gansu/2021/1221/14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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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会见了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贺一诚,双方就金融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等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完) 2021-12-24/gansu/2021/1224/14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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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4762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3119亿元,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847亿元,储备资产增加3973亿元,其中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分配特别提款权形成的储备资产增加2716亿元。 2021年前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2712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6779亿元,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2682亿元,储备资产增加9467亿元。 按SDR计值,2021年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518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340亿SDR,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91亿SDR,储备资产增加432亿SDR,其中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分配特别提款权形成储备资产增加295亿SDR。 按SDR计值,2021年前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373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731亿SDR,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292亿SDR,储备资产增加1023亿SDR。 按美元计值,2021年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736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360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319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341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35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483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顺差1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130亿美元,储备资产增加614亿美元,其中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分配特别提款权形成的储备资产增加419亿美元。 按美元计值,2021年前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963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3742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825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1056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102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044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顺差1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418亿美元,储备资产增加1464亿美元。(完) 2021年三季度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概览表) 项 目 行次 亿元 亿美元 亿SDR 1. 经常账户 1 4762 736 518 贷方 2 64649 9992 7027 借方 3 -59888 -9256 -6510 1.A 货物和服务 4 6736 1041 732 贷方 5 59263 9160 6442 借方 6 -52527 -8118 -5710 1.A.a 货物 7 8801 1360 957 贷方 8 53619 8287 5828 借方 9 -44818 -6927 -4872 1.A.b 服务 10 -2065 -319 -225 贷方 11 5644 872 614 借方 12 -7709 -1192 -838 1.B 初次收入 13 -2203 -341 -240 贷方 14 4622 714 502 借方 15 -6825 -1055 -742 1.C 二次收入 16 229 35 25 贷方 17 765 118 83 借方 18 -535 -83 -58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19 -3119 -483 -340 2.1 资本账户 20 7 1 1 贷方 21 9 1 1 借方 22 -2 0 0 2.2 金融账户 23 -3126 -484 -340 资产 24 -8817 -1363 -959 负债 25 5691 880 619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26 847 130 91 2.2.1.1 直接投资 27 2766 427 300 资产 28 -1922 -297 -209 负债 29 4689 725 510 2.2.1.2 证券投资 30 1603 248 174 资产 31 -34 -5 -4 负债 32 1637 253 178 2.2.1.3 金融衍生工具 33 133 20 14 资产 34 223 34 24 负债 35 -90 -14 -10 2.2.1.4 其他投资 36 -3654 -566 -398 资产 37 -3110 -481 -339 负债 38 -545 -84 -59 2.2.2 储备资产 39 -3973 -614 -432 3.净误差与遗漏 40 -1643 -253 -178 注: 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包含储备资产。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人民币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4.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平均汇率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SDR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6.细项数据请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统计数据”栏目。 7.《国际收支平衡表》采用修订机制,最新数据以“统计数据”栏目中的数据为准。 2021年前三季度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概览表) 项 目 行次 亿元 亿美元 亿SDR 1. 经常账户 1 12712 1963 1373 贷方 2 180059 27829 19451 借方 3 -167348 -25866 -18079 1.A 货物和服务 4 18877 2917 2039 贷方 5 163139 25214 17624 借方 6 -144262 -22297 -15585 1.A.a 货物 7 24210 3742 2615 贷方 8 147850 22851 15972 借方 9 -123640 -19109 -13357 1.A.b 服务 10 -5333 -825 -576 贷方 11 15290 2363 1652 借方 12 -20622 -3188 -2228 1.B 初次收入 13 -6828 -1056 -738 贷方 14 14688 2270 1586 借方 15 -21515 -3326 -2324 1.C 二次收入 16 663 102 72 贷方 17 2232 345 241 借方 18 -1570 -243 -170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19 -6779 -1044 -731 2.1 资本账户 20 6 1 1 贷方 21 14 2 1 借方 22 -7 -1 -1 2.2 金融账户 23 -6785 -1045 -731 资产 24 -41119 -6353 -4433 负债 25 34334 5308 3702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26 2682 418 292 2.2.1.1 直接投资 27 10620 1640 1145 资产 28 -5524 -854 -597 负债 29 16144 2495 1742 2.2.1.2 证券投资 30 2857 445 311 资产 31 -6425 -992 -691 负债 32 9283 1437 1001 2.2.1.3 金融衍生工具 33 240 37 26 资产 34 588 91 63 负债 35 -348 -54 -38 2.2.1.4 其他投资 36 -11036 -1704 -1190 资产 37 -20291 -3134 -2185 负债 38 9255 1430 996 2.2.2 储备资产 39 -9467 -1464 -1023 3.净误差与遗漏 40 -5933 -919 -642 注: 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包含储备资产。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人民币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4.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平均汇率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SDR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6.细项数据请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统计数据”栏目。 7.《国际收支平衡表》采用修订机制,最新数据以“统计数据”栏目中的数据为准。 2022-01-13/gansu/2022/0113/14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