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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利用平均价格远期交易集中管理多笔出口收入的汇率风险某企业在未来12 个月有持续、稳定的月度出口美元收汇,计划将结汇成人民币使用。该企业相应产生一系列外汇风险敞口,面临未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波动对出口收入的不确定性影响。 针对系列化的外汇风险敞口,该企业可以在银行叙做平均价格远期结汇交易,每月收汇日按照提前约定的单一价格结汇,一次性锁定未来12 个月的出口收入,避免了叙做多笔价格不同的远期结汇交易的繁琐操作。对于周期性且系列化的外汇风险敞口,企业也可以利用平均价格亚式期权管理汇率风险。 小结:对于多个外汇风险敞口,是采用单独管理还是集中管理,外汇管理政策没有限制,主要取决于外汇风险敞口特征和外汇衍生产品功能的适合性,以及是否能提高汇率风险管理的效率。 2023-08-16/guizhou/2023/0816/13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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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利用择期远期交易管理出口收汇时间不确定的汇率风险某出口企业办理对外出口后,约定未来收到国外进口商支付的美元货款,但具体收款时间不确定,是一个区间期限。该企业相应产生外汇风险敞口,面临未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波动对出口收入的不确定性影响。针对时间不确定的外汇风险敞口,该企业可以在银行叙做择期远期结汇交易,在与未来出口收汇相对应的区间期限内任意一天,按照提前约定的价格结汇,锁定出口收入。 小结:外汇收支时间是否确定,只是外汇风险敞口的一个特征,只要外汇风险敞口具有真实、合规的交易基础,可以选择与外汇风险敞口特征相适应的外汇衍生产品管理汇率风险。 2023-08-10/guizhou/2023/0810/13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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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遵义市分局“汇力黔行·融耀红城”金融助力乡村外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深入湄潭县开展调查研究,督导乡村外贸工作。调研组先后走访两家帮扶企业。宣传讲解优质企业收支便利化和汇率风险中性管理的措施和理念,指导银行主动进行业务咨询对接,制定“一企一策”帮扶措施,打通便利化措施落实到乡村外贸企业的“最后一公里”。随后,调研组走进湄潭县核桃坝村村委会设立的“汇初心”外汇志愿服务站,认真听取志愿服务开展情况,鼓励服务站充分发挥外汇志愿服务作用,助力乡村外贸高质量发展。 2023-10-19/guizhou/2023/1019/13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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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利用提前交割交易管理进口付汇时间提前的汇率风险某进口企业因生产经营计划需要,预计3 个月后需向境外厂商采购原材料。为规避汇率波动风险,企业在银行叙做3 个月期限的远期购汇交易。2 个月后,因生产进度提前,企业需要提前采购原材料,并向境外厂商支付采购资金。 该企业可以向银行申请对原远期购汇交易进行提前交割,提前完成购汇操作。 小结:对外贸易和投融资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真实、合规交易基础的外汇风险敞口,利用外汇衍生产品交易进行套保后,若外汇风险敞口发生变化导致履约时间提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办理提前交割交易。 2023-08-30/guizhou/2023/0830/13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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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铜仁市分局联合人民银行铜仁市分行、农商行铜仁分行,在铜仁市碧江区中等职业学校开展“金融知识进校园 携手相伴促成长”宣传活动。宣传志愿者通过发放宣传册、现场答疑以及发放小礼品等方式,讲解结售汇业务基本政策法规,提示非法用汇的危害,解答出国留学购付汇等相关问题,帮助学生树立合规用汇理念,增强对非法跨境金融活动的甄别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 2023-11-06/guizhou/2023/1106/13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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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党建与外汇管理工作深度融合,落实外汇管理惠企利民的初心使命,2023年9月14日,外汇局铜仁市分局、铜仁市税务局党员服务队,组织开展“共同服务出口企业,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主题党日活动,以实地走访和座谈形式,对辖内重点企业开展了外汇管理政策指导和宣传,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进一步帮助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意识,强化对外汇管理政策的认识理解。 2023-09-19/guizhou/2023/0919/13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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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外汇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帮助学生群体树立合规用汇理念,9月2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铜仁市分局针对辖内个人用汇以旅游和留学需求为主的情况,充分利用新生入学时点,联合中国银行铜仁分行走进XXX学院开展个人外汇政策“进校园”活动。通过向在校师生宣传个人外汇政策知识及警示案例,讲解网络炒汇等非法金融活动及其危害等内容,引导学生自觉远离和防范非法跨境金融活动。 2023-09-28/guizhou/2023/0928/13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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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2日,遵义市分局外汇管理党支部联合中国银行遵义分行公司业务部党支部、中国银行湄潭县支行党支部、湄潭县核桃坝村党支部开展“联学联建,助力乡村外贸发展”主题党日活动。通过主题教育学习以及宣传志愿服务活动,进一步服务实体经济,助力乡村振兴和外贸企业发展。 2023-12-05/guizhou/2023/1205/13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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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切实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改革,便利市场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投资业务,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 (一)优化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管理。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的市场主体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的,应满足以下条件:1.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市场主体已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备案。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应能采集交易、出口全流程信息,并提供与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应的出口明细数据。2.经办银行采取系统与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对接或通过网页登录等其他必要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审核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防范交易信息重复使用。 (二)放宽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银行为企业办理进料对口收付汇抵扣业务资金结算,即出口货款和进口料件货款轧差后净额结算的,应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自境外交易对手方购买料件加工后,将成品卖给同一境外交易对手。2.企业开展进料对口收付汇抵扣业务前,需持相关材料至银行说明,由银行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主体标识功能中添加“进料对口抵扣企业”标识。3.企业应合理安排轧差周期,及时结清应收应付款项,原则上每个季度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次。 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审核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为“进料对口抵扣企业”标识企业办理进料对口收付汇抵扣业务,并按要求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申报要求见附件1)。 (三)完善委托代理项下跨境贸易资金收付。代理方因破产、银行账户被冻结等情形,导致确实无法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时,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在确认收支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后,为委托方审慎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标注“非报关人+委托方收付汇+XXX(代理方名称)”。 (四)便利境内机构经营性租赁业务外汇资金结算。境内机构(以下简称承租方)使用自有外汇收入向境内租赁公司(以下简称出租方)支付境内经营性租赁(含飞机、船舶、大型设备)外币租金的,应满足下列条件:1.承租方拥有稳定的外汇收入来源,且外汇收入具有一定规模;承租方年度支付外币租金原则上不低于等值1亿美元,且支出需求合理;承租方已纳入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优质企业;2.出租方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外币债务,或自境外租入租赁物需对外支付外币租金。出租方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原则上不得结汇使用(上缴境内税款、注销清算的除外),可用于支付境外租金、归还外币债务、向境外支付租赁物货款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外汇支出。 银行应遵循展业原则,在审核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后办理境内经营性租赁外币租金划转业务。承租方应在《境内汇款申请书》等交易附言栏目中填写经营性租赁合同号并标明“外币租金支付”字样;出租方应在《境内收入申报单》交易附言栏目中填写经营性租赁合同号并标明“外币租金收取”字样。 二、扩大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 (五)全国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主体范围,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天津、上海、江苏、山东(含青岛)、湖北、广东(含深圳)、四川、陕西、北京、重庆、浙江(含宁波)、安徽、湖南、海南省(市)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其他地区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实施细则见附件2)。 (六)放宽境外直接投资(ODI)前期费用规模限制。取消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不超过等值300万美元的限制,但累计汇出额不得超过中方拟投资总额的15%。 (七)便利外商投资企业(FDI)境内再投资项下股权转让资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支付使用。将资本项目资产变现账户调整为资本项目结算账户(相关账户整合方案见附件3)。境内股权出让方(含机构和个人)接收境内主体以外币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资金,以及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的外汇资金,可直接汇入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内资金可自主结汇使用。境内股权出让方接收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来源于直接结汇所得或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资金,可直接划转至境内股权出让方的人民币账户。 三、优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八)完善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管理。非金融企业的资本金、外债项下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真实、自用原则,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中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等4个区域除外);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的住宅性质房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租赁经营的企业除外)。 (九)取消外债账户异地开立核准。允许确有合理需求的非金融企业到注册地所属外汇分局之外的其他地区银行开立外债账户。 鼓励银行将更多优质企业纳入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范畴;根据企业实际需求,进一步丰富跨境投融资产品和汇率风险管理产品,优化业务流程;按照展业原则做好客户尽调,利用科技手段加强事后监测,为真实合规的跨境投融资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如发现异常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各分局应加强对上述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与核查检查,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七项自2024年6月3日开始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具体修改条款详见附件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申报要求 2.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实施细则 3.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整合方案 4.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修改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12月4日 2023-12-11/guizhou/2023/1211/13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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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外汇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通知》相关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通知》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外汇局统筹发展和安全,持续推进外汇领域改革开放,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实践中我们关注到,随着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蓬勃发展及跨境投融资活动的日益多样化,市场经营主体对外汇便利化也有了新的更多的诉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金融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服务”的部署要求,国家外汇局认真调研市场诉求,深入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系统梳理贸易外汇收支、科技型企业跨境融资、外商直接投资等相关外汇管理政策。在此基础上制定发布《通知》,推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9项政策措施。 问:《通知》有哪些政策思路? 答:《通知》的主要政策思路是:在宏观上,加强和完善外汇领域政策供给,增强政策的系统集成,围绕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便利化深化改革开放,不断完善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助力构建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在微观上,积极促进稳外贸稳外资,进一步优化管理流程,简化操作环节,便利市场经营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业务,有效激发市场活力,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问:《通知》在跨境贸易便利化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答:《通知》推出4项跨境贸易便利化举措。一是优化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管理,银行可通过多种方式使用市场采购联网平台信息,为市场采购商户在线办理收结汇。二是放宽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银行可为企业办理进料对口收付汇资金轧差业务。三是完善委托代理项下跨境贸易资金收付,代理方因特殊情形确实无法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时,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为委托方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四是便利境内机构经营性租赁业务外汇资金结算,满足条件的境内机构可使用自有外汇收入,向境内租赁公司支付境内经营性租赁租金。 问:《通知》优化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管理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优化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管理,一方面是助力市场采购等贸易新业态创新发展,支持委托第三方报关的市场采购商户以自身名义线上办理收结汇。另一方面,鼓励更多银行开展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结算业务,支持银行根据客户业务情况、银行信息化建设等自身实际,灵活使用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信息,为市场采购商户提供更加便捷的收结汇服务,提高商户资金结算效率,同时也可以帮助银行节约系统开发成本。 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指出要加强对新科技、新赛道、新市场的金融支持,《通知》在这方面有哪些落实举措? 答:我们在调研中发现,部分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由于自身净资产小而面临无法获得更多跨境融资等难题,为此,从2018年起,国家外汇局持续加强和完善面向科技创新的外汇政策供给,出台针对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的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允许其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大幅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通知》从主体范围、试点地区、试点额度等方面对上述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进行了升级。一是在以往高新技术、“专精特新”企业的基础上,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试点主体,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二是政策覆盖范围从此前的17个省(市)扩展至全国;三是将此前17个省(市)的便利化额度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其余地区的便利化额度暂定为等值500万美元,便利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跨境融资,同时防范企业债务风险。 问:《通知》中的哪些政策有利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华展业兴业? 答:近年来,国家外汇局持续简化业务手续和流程,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项下业务。2020年,在全国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资本金、外债资金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2022年开始,在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等四地试点,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业务无需办理登记手续。 为进一步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通知》明确,将原资产变现账户调整为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账户内资金可自主结汇使用。这些资金主要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及境内再投资、境外直接投资的境内股权出让方接收股权转让对价资金,以及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的外汇资金。下一步,国家外汇局将结合企业需求,有序推动更多资金收支纳入该账户,便利企业资金使用。 问:《通知》取消外债账户异地开立核准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实际显示,企业外债账户的使用越便利,越有利于企业提高跨境资金使用效率。2022年4月,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允许非金融企业的多笔外债共用一个外债账户,并支持企业通过线上方式申请办理外债登记等政策,进一步简化外债账户管理。这些政策的实施,提升了外债账户使用的便利度,获得了市场经营主体的普遍好评。在此基础上,《通知》进一步取消外债账户异地开立的核准要求,允许经营主体根据实际需求在异地银行开立外债账户,有利于企业更好使用外债账户,减少企业“脚底”成本。 2023-12-08/guizhou/2023/1208/13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