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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51179亿元。其中,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28793亿元,进口22386亿元,顺差6407亿元。从服务贸易主要项目看,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1731亿元,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532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1437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693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6年8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4243亿美元,进口3299亿美元,顺差944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2026年8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6407 944 贷方 28793 4243 借方 -22386 -3299 1.货物贸易差额 7890 1163 贷方 26341 3881 借方 -18451 -2719 2.服务贸易差额 -1483 -218 贷方 2452 361 借方 -3935 -580 2.1加工服务差额 53 8 贷方 78 12 借方 -25 -4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47 7 贷方 104 15 借方 -57 -8 2.3运输差额 -392 -58 贷方 570 84 借方 -962 -142 2.4旅行差额 -1100 -162 贷方 315 46 借方 -1416 -209 2.5建设差额 82 12 贷方 131 19 借方 -50 -7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34 -5 贷方 27 4 借方 -61 -9 2.7金融服务差额 0 0 贷方 26 4 借方 -26 -4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86 -27 贷方 72 11 借方 -258 -38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64 9 贷方 378 56 借方 -314 -46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4 1 贷方 721 106 借方 -716 -106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1 -2 贷方 20 3 借方 -30 -4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差额 -10 -1 贷方 10 1 借方 -20 -3 注: 1. 本表所称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进出口,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进出口。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企业调查,该数据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我国提供的服务,即服务出口;借方记录我国接受的服务,即服务进口。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6-09-30/qingdao/2026/0930/31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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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健全外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外汇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外汇市场秩序和经济金融安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6年8月24日 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健全外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外汇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外汇市场秩序和经济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实施外汇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提出检察意见,移送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并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 第三条 开展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遵循严格依法、客观公正、过罚相当、协同高效的原则,形成对外汇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闭环惩戒。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制作告知书,书面告知被不起诉人可能移送外汇管理部门处理,被不起诉人应当主动配合外汇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向外汇管理部门移送的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外汇管理部门有管辖权; (二)被不起诉人主体适格; (三)有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存在外汇违法行为; (四)依照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五)没有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六)被不起诉人未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外汇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前,应当与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就案件管辖、违法事实、处罚必要性、证据转化等进行沟通。 第七条 刑事案件管辖地与外汇违法行为发生地不一致,或者难以确定有管辖权的外汇管理部门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商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由该外汇管理部门报请指定管辖,人民检察院据此提出检察意见。 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所在地无对应的外汇管理部门的,可层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商同级外汇管理部门确定管辖。 第八条 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向上级外汇管理部门提出检察意见的,应当层报与该外汇管理部门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决定并提出。 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向异地外汇管理部门提出检察意见的,应当书面征求外汇管理部门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意见。外汇管理部门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以内书面回复是否同意提出检察意见并说明理由。意见不一致的,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移送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应当制作《检察意见书》,连同下列材料一并移送外汇管理部门: (一)不起诉决定书; (二)证明外汇违法事实以及影响行政处罚裁量的证据及清单; (三)被不起诉人配合行政执法工作告知书; (四)与案件相关的其他法律文书。 第十条 外汇管理部门接收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材料后,应当签收登记。材料齐全的,应当履行立案审批程序;材料不齐的,应当及时商人民检察院予以补充。 第十一条 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以及相关执法办案机关在移送案件前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外汇管理部门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使用。 对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外汇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判断是否作为证据使用。 第十二条 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外汇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据以定性和处罚的证据客观、充分,调查取证程序合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外汇违法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者处罚依据不足的,或者具有其他案件终结情形的,作出案件终结决定; (四)有新的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或者侦查,并反馈移送案件的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 外汇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察意见书》之日起九十日以内,将处理结果或者办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作出处理决定的,附相关法律文书;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回复办理情况,并在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后,及时回复人民检察院。 第十四条 对于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扣押在案的涉案外汇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外汇管理部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做好与外汇管理部门的衔接工作。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持续跟踪检察意见后续处理情况,存在分歧的,应当与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沟通。 外汇管理部门收到《检察意见书》后具有不予回复、不予行政立案、无正当理由不予行政处罚等违法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督促其纠正。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外汇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中,发现其他未被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的外汇违法行为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外汇违法行为有待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以作为违法线索移送外汇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与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案件会商、联席会议、同堂培训等协作机制,相互通报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移送及查处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日常沟通联络。 第十八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6-09-30/qingdao/2026/0930/31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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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控风险,行稳致远”系列宣传第十一期 2026-09-29/tianjin/2026/0929/31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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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申报主体与非居民间每日无负债结算的期货产品(如交易所交易的期货),在期货合约存续期,如何填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8号)中第二部分具体报表及数据项的填报方法第(十)项金融衍生产品及雇员认股权、托管业务的填报方法(C01表、H01 表和 H02 表): 在期货合约存续期月,申报主体应将月内收到或支付的期货合约已实现损益,填报在C01表“本月(现金)结算收/付款(C0112/C0111)”项下;“本月末名义本金金额(C0118)”填报该合约基础资产的价值;“本月末头寸市值(C0116)”填报为0。 2026-09-30/tianjin/2026/0930/31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