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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12月,银行结汇9046亿元人民币(等值1403亿美元),售汇14811亿元人民币(等值2297亿美元),结售汇逆差5765亿元人民币(等值894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8637亿元人民币,售汇14320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5683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408亿元人民币,售汇490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82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234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1385亿元人民币,远期净售汇1151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3734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9758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6024亿元人民币。 2015年1-12月,银行累计结汇107247亿元人民币(等值17231亿美元),累计售汇136608亿元人民币(等值21889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29361亿元人民币(等值4659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96099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28581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32482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11147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8026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3121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8128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20265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售汇12137亿元人民币。 2015年12月,境内银行代客涉外收入20751亿元人民币(等值3218亿美元),对外付款25413亿元人民币(等值3942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4663亿元人民币(等值723亿美元)。 2015年1-12月,境内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204813亿元人民币(等值32889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217730亿元人民币(等值34899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逆差12917亿元人民币(等值2009亿美元)。(完)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6-01-21/safe/2016/0121/51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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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9月,银行结汇7829亿元人民币(等值1229亿美元),售汇14781亿元人民币(等值2321亿美元),结售汇逆差6953亿元人民币(等值1092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6867亿元人民币,售汇14163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7296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962亿元人民币,售汇618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344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142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1123亿元人民币,远期净售汇981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5572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11516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5945亿元人民币。 2015年1-9月,银行累计结汇82624亿元人民币(等值13377亿美元),累计售汇101451亿元人民币(等值16392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18827亿元人民币(等值3015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73175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95303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22128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9449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6148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3301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7398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17845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售汇10447亿元人民币。 2015年9月,境内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6768亿元人民币(等值2633亿美元),对外付款21256亿元人民币(等值3337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4488亿元人民币(等值705亿美元)。 2015年1-9月,境内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52825亿元人民币(等值24759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156964亿元人民币(等值25395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逆差4139亿元人民币(等值636亿美元)。(完)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5-10-22/safe/2015/1022/51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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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4638亿元人民币,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099亿元人民币,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6035亿元人民币,储备资产减少4925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价,2015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756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189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451亿美元,初次收入顺差17亿美元,二次收入基本均衡。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79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顺差2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983亿美元,储备资产减少802亿美元。 从2015年起,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最新国际标准《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手册第六版)编制和发布国际收支平衡表。与手册第五版相比,主要变化:一是将储备资产纳入金融账户统计,并在金融账户下增设“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与原金融项目包含的内容基本一致;二是项目归属变化,如将经常账户下的转手买卖从原服务贸易调整至货物贸易统计,将加工服务(包括来料加工和出料加工)从原货物贸易调整至服务贸易等;三是项目名称和细项分类有所调整,如将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和金融项目等重新命名为经常账户、资本账户和金融账户,将收益和经常转移重新命名为初次收入和二次收入等;四是借方项目用负值表示;五是引入新的项目,如直接投资资产和负债项下新增“股权”和“关联企业债务”,从证券投资项下分离出“金融衍生工具”,在其他投资下新增“其他股权”和“保险和养老金”等。详细情况请参见遵循最新国际标准做好国际收支统计工作。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概览表) 项 目 行次 2015年一季度 (亿元人民币) 2015年一季度(亿美元) 1. 经常账户 1 4,638 756 贷方 2 37,649 6,134 借方 3 -33,010 -5,378 1.A 货物和服务 4 4,531 738 贷方 5 33,068 5,387 借方 6 -28,537 -4,649 1.A.a 货物 7 7,297 1,189 贷方 8 29,685 4,836 借方 9 -22,388 -3,647 1.A.b 服务 10 -2,766 -451 贷方 11 3,383 551 借方 12 -6,149 -1,002 1.B 初次收入 13 106 17 贷方 14 3,997 651 借方 15 -3,890 -634 1.C 二次收入 16 1 0 贷方 17 584 95 借方 18 -583 -95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19 -1,099 -179 2.1 资本账户 20 11 2 贷方 21 14 2 借方 22 -3 -1 2.2 金融账户 23 -1,110 -181 资产 24 477 78 负债 25 -1,587 -259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26 -6,035 -983 2.2.1.1 直接投资 27 3,098 505 资产 28 -1,447 -236 负债 29 4,545 740 2.2.1.2 证券投资 30 -499 -81 资产 31 -1,545 -252 负债 32 1,046 170 2.2.1.3 金融衍生工具 33 -51 -8 资产 34 -62 -10 负债 35 11 2 2.2.1.4 其他投资 36 -8,583 -1,398 资产 37 -1,394 -227 负债 38 -7,189 -1,171 2.2.2 储备资产 39 4,925 802 3.净误差与遗漏 40 -3,539 -577 注: 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包含储备资产。 4.以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的折算方法为,当季以美元为计价单位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季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6.细项数据请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统计数据”栏目,相关指标解释见该栏目项下“数据标准”中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指标说明》。 2015-06-30/safe/2015/0630/51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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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15年2月27日) 2015-02-27/safe/2015/0227/60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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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10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9.6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52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1.6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600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8.0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26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3.7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5882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5.9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9340亿美元)。 2015年1-10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8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4.19万亿美元)。(完) 2015-11-30/safe/2015/1130/51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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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今天,证监会和外汇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境内居民个人投资B股具体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请问,境内居民个人可以使用哪些外汇资金购买B股? 答:根据《通知》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可以使用境内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购买B股。2001年6月1日前,只允许境内居民个人使用在2001年2月19日(含2月19日)前已经存入境内商业银行的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以及2001年2月19日以前已经存入境内商业银行、2001年2月19日后到期并转存的定期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从事B股交易;不得使用外币现钞和其它外汇资金。 2001年6月1日后,境内居民个人可以使用2001年2月19日后存入境内商业银行的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以及从境外汇入的外汇资金从事B股交易,但仍不得使用外币现钞。 二、为什么境内居民个人到2001年2月26日才能到银行和证券经营机构办理外汇资金划转和开户手续? 答:从2月22日开始,境内商业银行需要为证券经营机构开立B股保 证金帐户,做好相应业务凭证和流程准备,证交所也需要对B股交易规则进行相应修改,只有在银行办妥资金划转手续后,居民个人才能到证券经营机构办理开户手续。因此《通知》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办理外汇资金划转和在证券经营机构办理开立B股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要从2001年2月26日开始。 三、境内居民个人可以在哪些机构进行B股交易? 答:只要经证监会批准经营B股业务和经外汇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 其总部和每一家分支机构均可以办理B股业务。境内居民个人可以在同城任何经批准经营B股业务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进行B股交易。 四、境内居民个人如何办理划转资金和开立B股帐户手续? 答:首先,要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到其外汇存款银行将其现汇存款或外币现钞存款划入拟开户的证券经营机构在同城、同行的B股保证金帐户,暂时不允许跨行或异地划转外汇资金。境内商业银行应当向境内居民个人出具进帐凭证,并向证券经营机构出具对帐单。 其次,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本人进帐凭证到证券经营机构开立B股资金帐户,开立B股资金帐户的最低金额为等值1000美元。 最后,凭B股资金帐户开户证明在经证交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或其它机构开立B股股票帐户。境内居民个人办理上述手续时必须由本人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五、境内居民个人的外汇资金为什么暂不能进行跨行划转和异地划转? 答:因为目前绝大多数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存款为外币现钞存款,而境内商业银行对外币现钞尚无法进行跨行划转和异地划转,为提高效率,方便B股投资者,暂时不允许跨行和异地划转外汇资金。 六、境内居民个人如何提取B股资金帐户中的资金? 答:境内居民个人开立的B股资金帐户中的资金只能划回原外币现钞帐户,或新开外币现钞帐户存储,不能回到原现汇帐户,境内居民个人也不得从B股资金帐户直接提取外币现钞,如果境内居民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应当按照《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外汇管理规定中有关外币现钞的规定,从原外币现钞帐户或新开立的外币现钞帐户中提取。 七、符合条件的证券经营机构在境内商业银行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有何具体规定? 答: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凭证监会核发的从事B股业务资格证书和外汇局核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到所在地同一城市所有经批准经营外汇存款、汇款业务的境内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上述公司的分支机构可以凭加盖该分支机构印章的总公司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许可证复印件办理开户手续。但只能在同一城市的每一家银行系统开立一个帐户,不能开立一个以上的帐户,也不得在异地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开户后通过所在地新闻媒体对外公布其开户银行名称、地点和帐号。 八、境内商业银行在为境内居民个人办理外汇划转手续时应该注意什么事项? 答:境内商业银行在为境内居民个人办理外汇划转手续时,应该注意四点:一是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审核存款日期和划转资金;二是2001年6月1日前,从境内居民个人定期存款帐户划转资金时,帐户资金存入日期不得晚于2001年2月19日;三是从境内居民个人活期存款帐户划转资金时,划转资金金额不得超过2001年2月19日前的帐户存款余额;四是在办理外汇划转时,应当将划出资金币种转为与证券经营机构B股保证金帐户相同的币种。 九、为什么境内商业银行为境内居民个人办理外汇资金划转时要进行币种转换? 答:目前,上交所B股交易结算币种为美元,深交所B股交易结算币种为港币,而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存款币种多种多样,所以要求境内商业银行为境内居民个人办理外汇资金划转时,必须进行币种转换。 十、为什么2001年2月19日后存入境内商业银行的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要到6月1日后才能进入B股市场? 答:为减少黑市交易,维护外汇市场的秩序,实现逐步平稳过渡,《通知》规定对居民个人持有的外汇资金实行分阶段入市办法。2001年2月19日后存入境内商业银行的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要到6月1日后才能进入B股市场。 十一、什么是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 答:现汇存款是指境外汇入外汇或携入的外汇票据转存境内商业银行的存款,外币现钞存款是指境内居民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境内商业银行的存款。 十二、为什么不允许使用外币现钞从事B股交易? 答:不允许使用外币现钞购买B股,主要是为了保证入市资金的合法性,防止非法资金流入B股市场和利用B股交易洗钱,维护外汇市场的秩序。 2001-02-22/safe/2001/0222/39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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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据悉,国家外汇管理局最近发布了《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请问,为什么要进行这一改革? 答: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是我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原来的规定,外商投资项下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存入资本金帐户后,如要转换成人民币用于境内投资项目的正常开支,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核准件到银行办理结汇手续。这种逐笔审批的管理方式,虽然有利于对企业结汇行为的审核,但影响了外商投资企业的办事效率,也不利于外汇局提高监管效率,已不适应形势的发展。 去年8月,我们推出了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将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业务,授权符合条件的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审核办理。此后,陆续批准上海、广东、浙江等20个省市进行试点, 200多家银行获得授权。企业和银行普遍反映良好,具备了向全国推广的条件。因此,我们决定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发布《通知》,正式向全国推广。 问:您能介绍一下这次改革的具体内容吗? 答:这次出台的改革措施,重点是调整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的管理方式,将原由外汇局逐笔审批办理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业务,授权符合条件的外汇指定银行直接予以审核办理,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需提供的材料、审核原则等均保持不变。 具体来说,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时,应持书面申请、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支付证明(如工资名册、购货合同等)等材料向授权银行申请,授权银行审核后为企业办理结汇手续。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帐户内的外汇资金。资本金帐户以外的其他资本项下外汇资金结汇,仍须经外汇局核准。 问:这一改革措施,对外商投资企业和银行都有什么影响? 答:对外商投资企业来说,结汇管理方式的改革,简化了审批程序,节约了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时间,便利了企业资金运作,提高了办事效率。以前,企业办理一笔结汇必须先到外汇局办理核准件,然后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中间要经历多个环节,最快也得2-3天才能办妥,改革后,企业投资款一到帐,可以直接到银行柜台,经银行审核符合结汇条件,即可办理结汇手续。 同时,在资本金结汇授权过程中,通过对银行内控制度的检查和违规的查处,也有利于促进银行的内部管理,增强银行的守法意识。 问:外汇局将资本金结汇审核授权给银行后,简化了企业的办事手续,但是否会削弱国家对资本金结汇的监管?外汇局会相应采取哪些措施? 答:外汇局将资本金结汇审核授权给银行,并不是放弃或者削弱监管,而是在便利外商投资企业的同时,转变监管重点,从直接审批转变为通过银行进行间接、事后的监管,便于集中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 为确保此项改革的顺利实施,《通知》对银行提出了若干要求: 首先,银行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向外汇局提出授权申请。如银行应具备经营结售汇业务资格且近三年资本项目结售汇业务无重大违规纪录;具有完善的内控制度等。外汇局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银行,予以授权。 其次,要求被授权银行严格履行审核、统计监测和报备的责任。银行应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按时向外汇局报送统计数据。已与外汇局联网的银行,业务结束的下一工作日要向外汇局传输原始交易数据。尚未联网的,要按月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另外银行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外汇局报告。 最后,外汇局将加强对授权银行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对违反规定的银行进行处罚,直至取消其授权资格。这样,外汇局通过集中监管银行,既可以全面掌握企业资本金结汇情况,又能及时监管银行资本金结汇业务的合规性. 2002-06-28/safe/2002/0628/39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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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2002年6月22日将开通粤港港币票据双向结算业务。这标志着粤港金融合作再上一个台阶,体现了结算对等、共同发展的要求,不仅丰富了粤港港币票据联合结算的内容,促进了广东省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而且有利于广东省信用体系的建设,加快企业和银行与国际接轨的步伐。从长远看,它为粤港金融今后开展多方面、多领域的合作奠定了基础,必将在促进两地经贸、金融的共同发展和繁荣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长期以来,粤港两地贸易资金的结算均采用国际结算方式,使得两地贸易资金的迂回结算与快捷的货物交割在时间上产生不对称。特别是香港回归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这种贸易资金结算方式与粤港两地贸易快速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更加突出,由此不断深化粤港金融合作也变得更加迫切与必要。 在粤港双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和两地金融管理部门的积极探索下,港币支票单向结算业务(港方的支票单向在广东省内流通结算)于1998年1月在深圳率先试办,2000年10月起正式在广东全省范围内办理,2001年9月又增加了港币汇票和本票的单向结算。该业务开办以来,粤港票据结算量稳步上升,资金在途时间大为缩短,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节约了客户的资金成本。 相对于粤港港币票据单向结算而言,即将开通的粤港港币支票双向结算(广东省内的港币支票亦可在香港流通结算),可进一步加速粤港两地的资金周转,提高粤港两地银行票据结算和资金汇划效率。 广东省辖内参加粤港港币支票双向结算业务的银行与企业必须遵守《粤港港币支票联合结算管理办法》和《粤港港币支票联合结算业务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申请签发粤港港币支票的进口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年进口量达1000万美元以上; 2、两年内无违反外汇管理行为,且进口核销报审率保持在95%以上; 3、列入外汇局(系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的; 4、经外汇局批准已开立外汇结算帐户的。 2002-06-18/safe/2002/0618/39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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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在京召开全国国际收支工作会议。会议认真贯彻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了国际收支工作情况,部署了下一阶段的工作任务。 会议确定,今后一段时期国际收支工作的主要方向是:继续清理和完善与国际收支有关的法规体系;积极推动利用IT技术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监测水平;紧密跟踪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变化,及时进行形势分析和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建立健全银行外汇收支管理制度,有效履行监管职能;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保证国际收支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今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将重点抓好三项工作:一是清理和完善国际收支法规,改进和完善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研究提出银行结售汇非现场监管思路和指标体系;二是加强技术手段,推动系统升级,提高统计质量;三是开展培训,邀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专家来华为我国国际收支统计人员举办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统计大型培训班。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在总局统一组织领导下要重点开展三项工作:提高数据质量,加强形势分析;继续完善贸易信贷调研;建立和健全银行外汇收支管理制度。 2002-07-11/safe/2002/0711/39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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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ASF 记帐瑞士法郎 1记帐瑞士法郎 0.76730 KWD 科威特第纳尔 1第纳尔 3.49553 AUD 澳大利亚元 1元 0.86940 MOP 澳门元 1元 0.12539 BRL 巴西雷亚尔 1雷亚尔 0.55648 MXN 墨西哥比索 1比索 0.07476 CAD 加拿大元 1元 0.93049 MYR 马来西亚林吉特 1林吉特 0.28777 CHF 瑞士法郎 1法郎 0.97371 NOK 挪威克朗 1 克 朗 0.17245 CNY 人民币元 1元 0.14642 NPR 尼泊尔卢比 1卢比 0.01322 DKK 丹麦克朗 1 克 朗 0.19793 NZD 新西兰元 1元 0.71970 EUR 欧元 1欧元 1.47250 PHP 菲律宾比索 1比索 0.02105 GBP 英镑 1镑 1.63450 PKR 巴基斯坦卢比 1卢比 0.01211 HKD 港元 1元 0.12903 RUB 俄罗斯卢布 1卢布 0.03330 IDR 印度尼西亚卢比 1卢比 0.0001038 SDR 特别提款权 1特别提款权 1.58755 INR 印度卢比 1卢比 0.02091 SEK 瑞典克朗 1 克 朗 0.14591 IRR 伊朗里亚尔 1里亚尔 0.0001018 SGD 新加坡元 1元 0.70656 JOD 约旦第纳尔 1第纳尔 1.41343 THB 泰国铢 1铢 0.02983 JPY 日本元 1元 0.010969 TWD 台湾元 1元 0.03086 KRW 韩元 1元 0.0008360 TZS 坦桑尼亚先令 1先令 0.000775 注:1.本表仅供计划、统计使用。 2.本表自 2009年 10月 1日起 使用,上报 2009年 10月 1日前 的数据仍使用原折算率表。 2009-10-06/safe/2009/1006/5963.html